工程建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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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保險(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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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程建設保險[1]
工程建設保險是指業主或承包商為了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完成而對工程建設中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化解風險的行為。
工程建設保險的種類[2]
除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的分類方式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把保險種類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自該法施行以來,在工程建設方面,我國已嘗試過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中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法》第9l條第1款第l項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1.意外傷害險
意外傷害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遞遭遇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痰或死亡對,保險人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監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築或安裝工程中的各種財產和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兩類保險的特殊性在於保險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單內對所有參加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給予所需要的保障,換言之,即在工程進行期間,對這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之一。
建築工程一切險一般都同時承保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即指在該工程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入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此所支出的費用。本節將在後面重點對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瞼進行介紹。
3. 職業責任險
職業責任險是指承保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疏忽、過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工程建設標的額巨大、風險因素多,建築事故造成損害往往數額巨大,而責任主體的償付能力相對有限,這就有必要藉助保險來轉移職業責任風險。在工程建設領域,這類保險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尤為重要。
4.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以在商品賒銷和信用放款中的債務人的信用作為保險標的,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而使債權人遭致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信用保險是隨著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風險的頻繁而產生的,在工程建設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
工程建設保險的理賠[3]
保險作用的充分發揮具體落實在理賠上。理賠是指保險的賠償處理,它是被保險人享受保險權益和保險人履行承保責任的具體體現。理賠是發揮保險作用的重要體現,因為通過理賠可以使災害損失得到經濟補償,有利於恢復生產和安定生活。理賠又是加強防災措施的依據,因為在理賠過程中,還能夠從中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教訓,作為今後防災防損的參考。
1.建築工程一切險
(1)責任期間和責任範圍
承保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公司的責任期間在保險單中都有明確規定,通常為自投保工程動工或被保險物品被卸至建築工地時起,直至建築工程經驗收時終止。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間如需擴展,必須事先獲得保險公司同意。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如前所述。
(2)賠償條件及爭議仲裁
1)索賠時必須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作為索賠的依據。證明文件應能證明索賠對象及索賠人的索賠資格;證明索賠理由能夠成立且屬於理賠人的責任範圍和責任期間。通常情況下,這些證明文件為保單、工程承包合同、事故照片及事故檢驗人的鑒定報告及各具體險別的保單中所規定的證明文件。
2)保險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3)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4)一個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則理賠的保險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因索賠事宜同保險公司發生爭議,通常情況下先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通常情況下,仲裁與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如果事先另有協議,則按協議處理。
(3)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
建築工程一切險中還包括一項附加條款,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期間與一切險一樣。不過,其責任範圍僅限於賠償保險標的工程的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因工程實施而蒙受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等項責任,這些損失必須是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這一責任範圍還包括賠償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但不能超過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
2.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與建築工程一切險基本一樣,只是增加了對安裝工程常碰到的電氣事故(如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大氣放電等)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另外,由於承包商的安裝人員因技術不善引起的事故也可成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理由。
在免賠責任方面,除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所提及事項外,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免賠責任還包括免賠由電氣事故所造成的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關於責任期間,原則上也是規定自投保工程動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驗收之日終止。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試車、考核規定,則試車、考核階段應以保單中規定的期限為準。如果被保險項目本身是舊產品,則試車開始時,責任即告終止。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若需擴展期間,必須事先獲得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索賠條件及出現爭議時的仲裁地點同建築工程一切險一樣。
工程建設保險的作用[2]
對工程建設種種風險,如不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範,不僅會大大影響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而且可能使有關當事人遭到巨大的損失,甚至破產。因此,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工程保險,是防範工程建設風險的必然要求。工程建設保險的作用體現在預防風險和補償風險損失兩方面:
1.預防風險
引進工程建設保險意味著將保險公司引進工程建設領域。保險公司從商業利益角度出發,為了減輕或避免風險的產生,必將對工程的施工、設備的安裝進行必要的監督,並針對投保的項目、投保人的資質、信譽進行全面的審查和監督,從而有效的減少和避免風險的發生,這是在風險產生之前對風險進行預防的一種措施。
2.補償風險損失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積極理賠,使投保人由此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降至最低,這又是一種在風險發生後對風險損失進行補償的機制。
這種預防風險和補償風險損失相結合的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地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國內外實施工程建設保險的情況[2]
工程保險按是否具有強制性分為兩大類,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強制保險系工程所在國政府以法規明文規定承包商必須辦理的保險。自願保險是承包商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自願購買的保險。這種保險雖非強行規定,但對承包商轉移風險很有必要。
1.國內方面
我國對於工程建設保險的有關規定很薄弱,尤其是在強制性保險方面。除《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屬強制保險外,《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40條也規定了保險內容。但是,這1條6款不夠詳細,缺乏操作性,再加上示範文本強制性不夠,工程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會大打折扣。
2.國際方面
強制性工程保險是一種國際慣例。在英國,未投保工程險的建設項目將無法獲得銀行的貸款,因為對於貸款銀行來說,未投保工程險的建設項目,一旦發生損失或意外風險,銀行的貸款安全將無法保證。另外,法國還規定了十年責任險,作為承包商的強制性義務,要求承包商在工程驗收前必須向政府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否則工程不予驗收。
1988年修訂的第四版FIDIC條款中的通用條件中,有關工程保險的條款有20.1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21.2保險範圍、21.4保險不包括的項目、23.1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的財產)、23.2保險的最低數額、23.3交叉責任、24.2人員的事故保險、25.1保險證據和條款、25.2保險的完備性、25.3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辦法、25.4遵守保險單的條件,這些條款詳盡的規定了工程保險的內容。NEC合同條件把保險列入了核心條款,AIA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條款也詳盡的規定了11.1承包商職責內保險、11. 2業主的責任險、11. 3項目管理防護責任險、11.4財產保險等工程保險條款。
除了通過標準合同文本來規定工程中的保險要求外,市場機制的作用客觀上使業主和承包商必須投保工程保險。支付對於工程投資來說少量的工程保險費,在風險頻繁的工程建設中,一旦遇到事故或意外損失,就能夠獲得明確的保障,這種國際上通過長期實踐積累的保障風險的方法,我們完全應當在市場條件下借鑒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