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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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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會監督

  工會監督是指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廣大職工群眾的利益。工會對執行勞動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是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表現。同時,工會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定組織,具有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職責。[1]

工會監督的法律依據[1]

  工會監督的法律依據,包括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所有法律、法規。根據勞動法律體系和法律淵源,工會勞動監督的法律依據包括:

  1.《憲法》中關於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規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勞動法》《工會法》《企業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單項勞動法律;

  3.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

  4.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勞動的地方性法規和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制定的勞動行政規章;

  6.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勞動的地方規章。

工會監督的特點[2]

  工會監督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工會監督屬於社會監督

  如果說,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屬於行政監督的話,工會監督則屬於社會監督

  2.工會監督是有組織的社會監督

  工會的社會監督不是鬆散的社會監督,而是有組織的社會監督。工會具有全國統一、遍及各個用人單位的網路組織體系,其監督代表全體勞動者的利益。工會監督是一項重要的社會監督

  3.工會監督的方式是提出建議

  如果說,行政監督具有行政處罰權和強制執行權的話,工會監督則不具有這些權力工會只能針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工會監督的方式[2]

  工會監督分為普通勞動監督和勞動安全保護監督兩種方式。

  (一)普通勞動監督

  普通勞動監督是指各級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法以外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其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用人單位遵守招聘就業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方面的情況;(2)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職業技能考核等方面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情況;(4)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等方面的情況。

  (二)勞動安全保護監督

  勞動安全保護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法的情況所進行的專項監督,其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作業場所安全的監督;(2)勞動作業場所衛生的監督;(3)勞動者勞動保護的監督等。

工會監督的組織網路[1]

  工會監督的組織網路,是指支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順利開展的組織機構及其網路。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網路主要包括三個部分:①縣以上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②基層企事業單位工會或職代會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監督小組);③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隊伍。它們同職工群眾廣泛的民主監督相結合,自下而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網路。

工會監督的主要內容[1]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監督。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隨著勞動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和解除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會越來越多。因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給予高度重視,以便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對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的監督。集體合同作為一種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制度,涉及職工群體合法權益的方方面面。集體合同訂立後,重要的是要切實履行。這就需要加強監督檢查。

  3.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監督。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關係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是十分重要的勞動標準之一。工作時間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全國所有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必須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長度具有強制性,不能隨意延長。當前在我國的一些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中,加班加點甚至強迫延長工時的情況還十分嚴重,這應成為各級工會組織在進行勞動法律監督時應給予註意並加大監督力度的一個問題。

  4.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報酬規定的監督。工資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生活來源,是勞動者生存權利的基本物質保障,是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內容。特別是有些企業拖欠工資、剋扣工資的現象十分嚴重。對此,工會組織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監督工作:一是是否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二是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是否合理;三是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當時最低工資標準;四是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五是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5.對用人單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及特殊勞動保護情況的監督。勞動安全衛生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對此,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有具體詳盡的規定,是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衛生制度的情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情況;關於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的規定;關於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的規定;關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等。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6.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工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規定的監督。職工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是國家對職工因生老病死而失去勞動能力和失業後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關係到職工的生活和生存。工會在這方面的監督,一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為職工繳納保險金;二是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要按時足額給職工發放保險金;三是保險金的管理、使用必須合法,使職工的“保命錢”真正用到職工身上,不被貪污、挪用或搞風險投資

  7.對勞動爭議解決的監督。工會對貫徹執行勞動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爭議提供咨詢,有權協同有關部門調解爭議,參加勞動仲裁和支持勞動訴訟。對企業辭退、處分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作出處理。

  工會在參與上述監督活動的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獨立調查權、要求建議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權、參與事故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權、幫助和支持起訴權、代表訴權等權利。

工會監督的程式[2]

  (一)普通勞動監督的程式

  普通勞動監督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現場檢查

  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不應少於2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協助監督員瞭解情況,查閱資料。

  2.如實記錄

  監督員在現場進行調查時,應當將調查結果如實記錄。記錄由用人單位有關人員閱讀後,由監督員和用人單位有關人員共同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有關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記錄上註明。

  3.提出整改建議

  監督員在調查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指出,並提出整改建議。

  4.及時上報

  監督員在調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應當向上級工會或者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並要求迅速查處。各級監督員應將工作情況、違法案件處理結果、統計資料向上級監督委員會報告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保護監督的程式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是專項監督,其監督具有特殊的程式和職責。下麵以我國勞動保護監督為例,說明勞動保護監督的程式和職責。我國勞動保護監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工會領導機關的勞動保護監督

  市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即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門配備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分別由全國總工會和省級總工會任命。工會領導機關勞動保護部門和監督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宣傳黨的政策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保護法規制度,並監督其實施。(2)監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及重大技術改造相關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三同時”的規定①執行。(3)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設施,發現問題,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的建議,限期解決。(4)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安全和將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用人單位行政部門或者在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果建議無效,應支持和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5)監督檢查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的實施,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對於造成傷亡事故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查處,必要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2.基層(車間)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

  3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和500人以上的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不足此數的基層工會和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均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指導下工作。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通過民主協商產生,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應當由具有較高安全衛生技術知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職工擔任。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委員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I)向職工宣傳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宣傳用人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進行遵章守法教育和勞動保護科學知識教育。(2)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經費的落實情況,搜集、整理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意見、問題和要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3)監督檢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遵守“三同時”的規定。(4)經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的狀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5)督促和協助用人單位行政部門在推行經濟責任制的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把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作為評比、計分和計酬的重要條件。(6)督促用人單位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7)監督用人單位行政部門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制止損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加班、加點。(8)會同女工工作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用人單位行政管理部門遵守女職工保護的規定,切實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9)參加職工工傷事故和職業傷害的調查處理,協助查明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有權代表傷亡職工家屬對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提出控告,依法維護傷亡職工家屬的合法權益。(10)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安全和將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用人單位行政部門或者在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果建議無效,應支持和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

  3.工作小組的勞動保護監督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從技術水平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勇於堅持原則的職工中民主選舉產生,在工會小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組織本組職工學習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衛生技術知識;(2)協助班小組長對本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3)經常檢查各種生產設施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組長報告;(4)協助班小組長和有關部門檢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運輸、保管和使用,發現問題督促解決;(5)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參加搶救,協助班組長分析原因,採取措施;(6)督促班組長及時領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工人正確使用;(7)協助班組長做好女工的四期保護。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霞,駱福林.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重慶大學出版社,2011.03
  2. 2.0 2.1 2.2 劉鈞.勞動關係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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