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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勞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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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普通勞動監督

  普通勞動監督,是指各級工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法以外勞動法律規範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其監督客體包括: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就業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報酬職業培訓職業技能考核、職工保險福利等規定的情況,以及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1]

普通勞動監督的機構[1]

  縣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和基層工會和職代會都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其中縣級以上監督委員會由工會內部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組成,也可以吸收社會有關人士參加,其日常工作由工會有關部門負責。各級監督委員會受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並接受上級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職代會設立的監督委員會對職代會負責。

  各級工會還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具體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員的必備條件為: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熱心為群眾說話辦事;奉公守法,清正廉潔。縣級以上監督委員會成員為本級工會的監督員。縣級以上工會可以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兼職監督員;縣級以上監督員由上一級工會培訓、考核,並頒發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書》。監督員在履行監督職責受到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或向法院起訴,上級工會應予以支持和幫助。監督員工作成績顯著者由工會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不稱職者由工會取消其監督員資格。

普通勞動監督的職權[2]

  工會的普通勞動監督職權,有下述主要內容:

  (1)調查權。監督委員會有權根據職工的申訴、舉報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規情況進行調查。

  (2)參與監督權。工會有權派出代表參與有關國家機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活動,尤其是參與對勞動法實施的檢查,以及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情況的調查和處理。

  (3)要求改正權。工會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行為,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要求其改正。

  (4)要求查處權。工會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有權要求有查處權的國家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5)支持舉報控告權。工會有權支持職工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舉報或控告。

  (6)輿論監督權。工會有權運用合法的輿論手段,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規。

普通勞動監督的規則[2]

  工會的普通勞動監督規則,由下述要點:

  (1)縣級以上工會參加同級人大、政協組織的對勞動法實施的檢查,須經組織者同意;也可以與勞動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對勞動法實施的檢查。

  (2)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時應不少於2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協助企業瞭解情況、查閱資料。

  (3)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將調查結果在現場如實記錄,給用人單位核閱後,由調查人員和用人單位有關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用人單位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在記錄上註明。

  (4)工會對調查中發現的違反勞動法的問題,應當向用人單位指出並提出整改意見;嚴重問題向勞動監察部門通報,並要求查處。

  (5)基層工會的監督委員會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違反勞動法行為,應及時向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對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可同時向上級工會和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報告,要求迅速查處。

  (6)職代會設立的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議案,經職代會作出決議,督促企業行政執行

  (7)各級監督委員會應將工作情況、違法案件處理結果及統計資料,每年向上級監督委員會報告;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向上級監督委員會及勞動監察部門報告。

普通勞動監督的程式[3]

  普通勞動監督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現場檢查

  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不應少於2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協助監督員瞭解情況,查閱資料。

  2.如實記錄

  監督員在現場進行調查時,應當將調查結果如實記錄。記錄由用人單位有關人員閱讀後,由監督員和用人單位有關人員共同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有關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記錄上註明。

  3.提出整改建議

  監督員在調查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指出,並提出整改建議。

  4.及時上報

  監督員在調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應當向上級工會或者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並要求迅速查處。各級監督員應將工作情況、違法案件處理結果、統計資料向上級監督委員會報告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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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王全興.勞動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2. 2.0 2.1 李健.最新企業集體合同規定與企業用工制度規範化實務全書 2.天津電子出版社,2004年03月
  3. 劉鈞.勞動關係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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