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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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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工会监督

  工会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工会对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同时,工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具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1]

工会监督的法律依据[1]

  工会监督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工会劳动监督的法律依据包括:

  1.《宪法》中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单项劳动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

  6.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地方规章。

工会监督的特点[2]

  工会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工会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如果说,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的话,工会监督则属于社会监督

  2.工会监督是有组织的社会监督

  工会的社会监督不是松散的社会监督,而是有组织的社会监督。工会具有全国统一、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网络组织体系,其监督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工会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监督

  3.工会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建议

  如果说,行政监督具有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的话,工会监督则不具有这些权力工会只能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工会监督的方式[2]

  工会监督分为普通劳动监督和劳动安全保护监督两种方式。

  (一)普通劳动监督

  普通劳动监督是指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以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遵守招聘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方面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考核等方面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情况;(4)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等方面的情况。

  (二)劳动安全保护监督

  劳动安全保护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项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作业场所安全的监督;(2)劳动作业场所卫生的监督;(3)劳动者劳动保护的监督等。

工会监督的组织网络[1]

  工会监督的组织网络,是指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机构及其网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①县以上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②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③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它们同职工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相结合,自下而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

工会监督的主要内容[1]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监督。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会越来越多。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以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集体合同作为一种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涉及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的方方面面。集体合同订立后,重要的是要切实履行。这就需要加强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监督。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十分重要的劳动标准之一。工作时间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长度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延长。当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中,加班加点甚至强迫延长工时的情况还十分严重,这应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应给予注意并加大监督力度的一个问题。

  4.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监督。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劳动者生存权利的基本物质保障,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有些企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工会组织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监督工作:一是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二是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是否合理;三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是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五是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5.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及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对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具体详尽的规定,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情况;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规定;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等。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规定的监督。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是国家对职工因生老病死而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后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职工的生活和生存。工会在这方面的监督,一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金;二是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要按时足额给职工发放保险金;三是保险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合法,使职工的“保命钱”真正用到职工身上,不被贪污、挪用或搞风险投资

  7.对劳动争议解决的监督。工会对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争议提供咨询,有权协同有关部门调解争议,参加劳动仲裁和支持劳动诉讼。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作出处理。

  工会在参与上述监督活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独立调查权、要求建议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权、帮助和支持起诉权、代表诉权等权利。

工会监督的程序[2]

  (一)普通劳动监督的程序

  普通劳动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场检查

  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助监督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2.如实记录

  监督员在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将调查结果如实记录。记录由用人单位有关人员阅读后,由监督员和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名、盖章;用人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3.提出整改建议

  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4.及时上报

  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向上级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迅速查处。各级监督员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资料向上级监督委员会报告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保护监督的程序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是专项监督,其监督具有特殊的程序和职责。下面以我国劳动保护监督为例,说明劳动保护监督的程序和职责。我国劳动保护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工会领导机关的劳动保护监督

  市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即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配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分别由全国总工会和省级总工会任命。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部门和监督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制度,并监督其实施。(2)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重大技术改造相关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①执行。(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4)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安全和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或者在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果建议无效,应支持和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5)监督检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实施,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对于造成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责任者,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2.基层(车间)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

  3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人以上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不足此数的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应当由具有较高安全卫生技术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委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I)向职工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进行遵章守法教育和劳动保护科学知识教育。(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经费的落实情况,搜集、整理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意见、问题和要求,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3)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三同时”的规定。(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5)督促和协助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把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评比、计分和计酬的重要条件。(6)督促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7)监督用人单位行政部门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损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加班、加点。(8)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用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遵守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9)参加职工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权代表伤亡职工家属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提出控告,依法维护伤亡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10)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安全和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或者在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果建议无效,应支持和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3.工作小组的劳动保护监督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从技术水平高、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勇于坚持原则的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小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知识;(2)协助班小组长对本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3)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施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报告;(4)协助班小组长和有关部门检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发现问题督促解决;(5)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参加抢救,协助班组长分析原因,采取措施;(6)督促班组长及时领取、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7)协助班组长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张霞,骆福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03
  2. 2.0 2.1 2.2 刘钧.劳动关系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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