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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貸分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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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审贷分离制)

目錄

什麼是審貸分離制度

  審貸分離制度是指經營社按照“橫向平行制約”原則,將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調查、審查、審議、審批、經營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科學分解,由不同層次和不同部門(崗位)承擔,實現相互制約和支持的信貸管理制度

審貸分離制度的相關規定

  《貸款通則》第40條規定:“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審貸分離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在貸款管理上應將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對貸款對象借款申請的批准權歸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貸款必須周轉、有償這一特點所要求的。因為貸款要定期周轉並帶來約定的利息,使用該筆貸款的借款人用貸款完成工作項目或者所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效益,而要做到這一點,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應該對該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以及貸款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信息有完整、及時的瞭解,並且建立相應的機制保證貸款收放決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時的、完整的信息基礎之上,避免決策的盲目性、主觀性和無序性,從而在貸款之初就保證貸款的質量。審貸分離就是這一機制的有力保證

實行審貸分離制度的原因

  審貸分離,是指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將貸款的審查與貸款的具體發放與管理分開的一種管理方式

  審貸分離的目的是要減少貸款過程中的人情與關係貸款問題,增加貸款過程的客觀性,從而提高貸款質量、減少不良資產

  實行審貸分離制度,既有利於銀行管理制度完善,使之更加科學,從而減少銀行風險,同時有利於保護信貸員,減少信貨員的貸款壓力和減少“以貸謀私”的可能性。

審貸分離的一般操作規程

  在商業銀行的實際操作中,審貸分離的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審貸分離的形式

  ①崗位分離

  在基層經營單位,如信貸規模較小的支行,由於人員限制,無法設立獨立的部門履行信貸審查的職能,一般設置信貸業務崗和信貸審查崗,由信貸審查崗履行信貸審查的職能。

  ②部門分離

  在分行乃至總行等較高層級的單位,應分別設置信貸業務經營部門和授信審查部門,前者履行貸前調查和貸款管理職能,後者履行信貸審查職能。

  ③地區分離

  有的商業銀行設立地區信貸審批中心,負責某個地區轄內機構超許可權的貸款審批,旨在通過地區分離、異地操作來保證貸款審批的獨立性。

  (2)信貸業務崗與信貸審查崗的職責劃分

  從各行實際操作看,信貸業務崗和信貸審查崗的職責一般作如下劃分。

  ①信貸業務崗職責

  •積極拓展信貸業務,搞好市場調查,優選客戶,受理借款人申請。

  •對借款人申請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

  •對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撰寫調查報告,提出貸款的期限、金額、利率(費率)和支付方式等明確意見。

  •辦理核保、抵(質)押登記及其他發放貸款的具體手續。

  •貸款業務辦理後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的情況和經營狀況進行檢查和管理

  •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並負責配合催收風險貸款

  •負責信貸檔案管理,確保信貸檔案完整、有效。

  •信貸業務崗位人員提交貸前調查報告,並承擔調查失誤、風險分析失誤和貸後管理不力的責任

  ②信貸審查崗職責

  •錶面真實性審查。對財務報表、商務合同等資料進行錶面真實性審查,對明顯虛假的資料提出審查意見。

  •完整性審查。審查授信資料是否完整有效,包括授信客戶貸款卡等信息資料、項目批 準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等。

  •合規性審查。審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規性,審查授信業務是否符合國家和本行信貸政策投向政策,審查授信客戶經營範圍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合理性審查。審查借款行為的合理性,審查貸前調查中使用的信貸材料和信貸結論在邏輯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可行性審查。審查授信業務主要風險點及風險防範措施、償債能力、授信安排、授信價格、授信期限、擔保能力等,審查授信客戶和授信業務風險。

  (3)審貸分離實施要點

  ①審查人員與借款人原則上不單獨直接接觸

  審貸分離的初衷就是通過調查與審查人員分離,杜絕信貸審查審批受人為因素的干擾,維護審查審批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審查人員審查所需的資料、數據等由信貸調查人員從借款人處取得,審查人員原則上不與借款人單獨直接接觸。

  對特大項目、複雜事項等確需審查人員接觸借款人的,應經過一定程式的批准,在客戶經理的陪同下實地進行調查。

  ②審查人員無最終決策權

  貸款審查只是貸款審批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不應成為貸款審批流程的終點。審查人員即使對貸款發放持否定態度,也應按正常的信貸流程繼續進行審批。最終審批人參考審查員意見後,對是否批准貸款提出明確的意見。信貸決策權應由貸款審查委員會或最終審批人行使。

  ③審查人員應真正成為信貸專家

  審查人員應具備經濟財務信貸法律稅務等專業知識,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審查人員信貸判斷的基礎不僅是客戶經理提供的資料,還包括大量日常積累的信息,因此必須瞭解大量的國民經濟和行業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對信貸調查人員提交的資料以及結論的真實性、合理性提出審查意見,站在更高的角度對貸款的可行性提出獨立的意見。

  ④實行集體審議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為了彌補個人經驗不足,同時防止個人操縱貸款現象的發生,一般採取貸款集體審議決策機制,多數銀行採取設立各級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的方式行使集體審議職能。

  貸審會作為授信業務決策的集體議事機構,評價和審議信貸決策事項,為最終審批人提供決策支持。貸審會投票未通過的信貸事項,有權審批人不得審批同意,對貸審會通過的授信,有權審批人可以否定。這裡的有權審批人主要指行長或其授權的副行長等。行長不得擔任貸審會的成員,但可指定一名副行長擔任貸審會主任委員,但該主任委員不得同時分管前臺業務部門。

  貸審會委員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且必須為單數。審議表決應當遵循“集體審查審議、明確發表意見、絕對多數通過”的原則。未通過貸審會審查的授信可以申請覆議,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且間隔時間不能太短。貸審會成員發表的全部意見應當記錄存檔,且要準確反映審議過程,以備後續的授信管理和履職檢查。

  ⑤按程式審批

  授信審批應按規定許可權、程式進行,不得違反程式、減少程式或逆程式審批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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