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土地盤活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存量土地盤活是指通過土地的轉讓、出租、聯營、嫁接、置換、改變土地用途、改變使用條件等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存量是個相對概念,是相對於增量來講的。存量就是指現有的建設用地(用地包括三類:建設用地、農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根據權屬又可以分為兩類,一個是國有的建設用地,這主要是指城市用地;一個是集體建設用地,比如農村的設備用地和宅基地。盤活存量就是要盤活這兩個方面,盤活存量的目的就是要減少增量(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存量土地盤活對象通常是城市範圍內已開發的閑置、空置、低效國有建設用地。根據其利用和管理特點,可以分為舊居住用地、零星老工業用地(含非居單位或企業用地)和工業區用地三種類型。
存量土地盤活存在的問題[1]
1、平房區拆遷難度越來越大
經過多年來城市棚戶區、沉陷區拆遷改造,大部分城市主城區內大片的平房區已不多,但小面積區片還是存在的。對這些平房區的拆遷改造有一定的難度,一是有些居民受經濟條件制約,不想住樓,二是有些動遷戶屬於由別的動遷區搬來的住戶,已是二次或三次動遷了,不想搬,要求條件高。三是動遷成本高,政府需投入大量的資金。
由於歷史原因,很多老企業都建在城區內,現都已停產、半停產多年,企業負債太重,有的在多家銀行抵押,有的被多家法院查封,解決債務鏈難度很大;有的企業將現有的房屋不經批准出租,有的出租年限高達十幾年之久;有的企業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就將地面房屋等資產出售給個人,造成了土地與地面資產分離,使收回成本增加,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3、盤活存量土地資金緊張問題
不論是拆遷平房區,還是收回、收購破產、停產企業土地,都有一個儲備資金問題,單純靠銀行貸款很難滿足國土儲備的需要。
4、現行管理模式下,投資商需要一次性完全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權,才能開發建設、經營。這就帶來了投資商需備有大量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等費用,造成了投入多、拆遷量大、建設周期長的實際狀況,使得投資商的初期開發成本偏高,資金周轉困難,商品房預售難以實現,直至商品房價格無形升高。可見在盤活存量土地運作中存在著一次性完全支付土地出讓金與投入資金多的矛盾,以及土地出讓一級市場模式的單一與投資項目個性的矛盾。[2]
1、土地儲備制度
土地儲備主要針對口前未被充分利用的閑置半閑置土地或是因破產等原因造成的事實上的閑置土地。但對集體土地而言,土地的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土地使用權也並沒有讓渡,而僅以土地儲備庫為中介參與土地流轉。集體、國有土地在土地儲備庫中是平等的兩個部分。二者分開管理,統一協調,實現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成為真正的土地管理服務。
中國農村空心村現象普遍,村內大量土地閑置,低效現象嚴重。加之城鎮土地規劃混亂、擁擠,工業住宅區占據黃金地段,商服等用地區位不佳。因而應大力提倡土地置換與轉換,以市場為導向,根據土地區位和價位差異劃分為不同用地小區,利用同類用地性質的一致性和共用性,地盡其用,減少外部環境的負效應,實現各類用地的積聚效益和區位價值。土地置換的具體方法可仿效國有土地常用的“退二進三”,“騰籠換鳥”及“轉權換利”“增資轉權”等方式,促進城鄉土地、集體土地之間的土地置換轉換,切實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土地集聚效益,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相對集中和集約利用,促進農民居住地向中心村和小集鎮集中,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妥善解決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促進結構調整和城鎮化進程
3、我國現行的農用地轉用徵用審批收費政策規定,使用原建設用地的報批規費與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相比不足後者的十分之一,這對地方政府盤活原有的存量建設用地有很大的引導作用。
4、建設部結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要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新建建設項口凡能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設用地,同時對存量土地的再利用方向和方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5、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有利於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