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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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賣合同(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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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賣合同是指委托人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而與拍賣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委托拍賣合同法律關係中,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拍賣人是指依法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托拍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簽訂地點、簽訂日期;委托拍賣雙方的名稱、住址等自然情況;拍賣物的概況;保留價;拍賣的時間、地點、標的支付或轉移的時間、方式;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及其他事項等。
《拍賣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委托拍賣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拍賣合同的目的是處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委托拍賣合同為要式合同。《拍賣法》規定:委托拍賣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3)委托拍賣合同為有償合同,即委托人在拍賣成交之後,應當向拍賣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
(1)委托人在訂立委托拍賣合同時,必須全面瞭解拍賣人是否具備從事拍賣業務的資格,即瞭解拍賣人是否是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2)拍賣人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3)委托人在訂立委托拍賣合同時,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此外,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5)委托拍賣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而且必須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委托拍賣合同的法律性質[1]
(一)委托拍賣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相對於訂立合法遺囑等單方法律行為而言,雙方法律行為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法律特征;相對於凡是合同行為都是雙方法律行為而言,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是一切民事合同其中包括委托拍賣合同的共同的法律性質。
(二)委托拍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相對於合同當事人一方只享受合同權利不承擔合同義務、另一方只承擔合同義務不享受合同權利的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息借貸合同三個單務合同而言,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雙務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法律特征;相對於絕大多數民事合同都是雙務合同而言,雙務合同則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共同法律性質;
(三)委托拍賣合同是有償合同。相對於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息借貸合同這個古今中外民法中僅有的五個無償合同而言,有償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法律特征;相對於民事合同絕大多數都是有償合同而言,有償合同則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共同法律性質;
(四)委托拍賣合同是諾成合同。相對於民事合同當事人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還須交付標的物或者履行標的底為數不多的實踐合同而言,諾成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共同法律性質;
(五)委托拍賣合同是有名合同。民法中的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為其確定名稱和特定規範的合同;民法中的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對某種合同直接賦予名稱並規定了調整規範的合同。委托拍賣合同是民事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我國現行(拍賣法))第42條直接規定了委托拍賣合同的名稱,規定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拍賣合同作為有名合同,表明它是我國社會主義買賣市場經濟中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並逐漸被億萬人民群眾所認可所接受。鑒於法律已經規定了眾多的有名合同,相對而言,有名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共同法律性質;
(六)委托拍賣合同是非計劃合同。相對於煙草專賣合同等為數不多的計劃合同而言,非計劃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法律特征;相對於現階段我國民事合同絕大多數屬於作計劃合同而言,非計劃合同則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共同法律性質;
(七)委托拍賣合同是法定要式合同。相對於非法定的非要式的民事合同而言,法定要式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法律特征;相對於不少法定要式合同和不少約定要式合同而言,法定要式合同則是委托拍賣合同的一個共同法律性質。我國現行(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這表明,伐國現行(拍賣法》已明確規定委托拍賣合同屬於法定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否則,委托拍賣合同無效;
(八)委托拍賣合同是必須遵循有關法定原則的合同。我國現行《拍賣法》規定,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原則,已為許多民事法律所認可。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也在總則部分規定了包括各類民事合同在內的各項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這些原則已是包括委托拍賣合同在內的各類民事合同共同的一個法律性質。
以上分析了委托拍賣合同的八點法律性質,這是相對於多數有關民事合同共同具有的法律性質的角度而言的,從另一視角看,這八點法律性質,則可以認為包括委托拍賣合同在內的眾多有關民事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相對於民法巾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制度而言)。下麵則闡述委托拍賣合同特有的法律特性。
委托拍賣合同的法律特性[1]
(一)合同法律關係和法律性質的特殊性。
就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言,委托拍賣合同法律關係體現委托拍賣的三面關係:其一,是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委托人與拍賣人的內部關係是委托代理關係,這一關係發生在委托拍賣合同的簽訂階段;其二,拍賣人與競買人、買受人之間的關係是拍賣、競買、買受等訂立買賣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外部關係,是委托拍賣合同的履行階段;其三,是買受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外部關係,即其拍賣合同生效(拍賣成交)後的合同權利、合同義務後果直接歸屬於委托人,我國現行(拍賣法》第24條規定,“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這一規定,充分表明這一外部關係是合同權利、合同義務後果的歸屬關係。相對於拍賣合同或其他有關合同而言,這種三面關係。鮮明地體現了委托拍賣合同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合同法律性質的特殊性,表現為委托拍賣合同的直接目的是更好地使拍賣成交,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拍賣合同,否則,委托拍賣合同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可見,拍賣合同是主合同.主權利,主法律行為,主債;委托拍賣合同是從合同,從權利,從法律行為,從債,並且是屬於非擔保之債性質的從合同、從權利、從法律行為和從債。
(二)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通常情況下,民事合同的主體是兩方當事人。委托拍賣合同的主體雖然是委托人與拍賣人兩方當事人,但其主體是我國現行《拍賣法》規定的特殊主體,即委托人是指依照(拍賣法)規定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三種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也就是說,拍賣人必須是企業法人.不能是社會團體、機關、其他事業單位法人,不能是自然人,也不能是其他社會組織;設立拍賣企業法人,必須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經過拍賣行業協會考核合格的拍賣師。
(三)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法律規定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現階段在我國,拍賣標的物較多,主要有如下幾種分類:一是從委托人主觀意願上分,可分為自願委托拍賣物(主要指所有權屬於自然人個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強制委托拍賣物(指依法必須委托拍賣企業進行拍賣的國有資產、所有權不明的財產、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的財產),例如,1999年12月11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首次拍賣被執行扣押的物品,原定拍賣標的物總值價(底價或叫保留價)在人民幣45萬元左右,實際拍賣成交價超過62萬元;二是從拍賣物的屬性上分,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三是從流通範圍上分,可分為無限制拍賣物(指所有允許用買賣合同方式轉移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財產)和有限制拍賣物(主要指依法只能在一定範圍轉移所有權或者對委托人、競買人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財產,例如,限制流通的知識產權、文物等)。
合同客體的特殊性,還表現在,可以拍賣財產權利,諸如,拍賣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租汽車經營權(含拍賣公路定線微型小客車及出租轎車營運權),拍賣冠名權、廣告權,拍賣著名註冊商標,拍賣藥號、藥品生產許可證照,拍賣無線傳呼頻率使用權,拍賣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如,某企業以年新25萬元人民幣“買”走一博士,拍賣部分體育競賽項目,拍賣某些先進的科技成果等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等等。例如,1998年7月中句,貴州省赤水市拍賣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拍賣順利成交,規定拍賣成交之後,買受人(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中)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又例如,我國已故著名民族音樂家劉明源創作的民樂名曲《喜洋洋》,1998年4月19日在北京拍賣,拍賣採用無底價形式,以1.萬元人民幣報出買價後,各路競買人不斷舉牌,結果被一位不願透露身份和姓名的男十以58萬元人民幣的高價買走。
合同客體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現為種類繁移的拍賣標的物和財產權利;另一方面表現為法律禁止拍賣的財產不得拍賣,其中主要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禁止買賣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所有權有爭議的、處分權受到限制或者存在爭議的財產等等,不得拍賣。
(四)合同內容的特殊性
合同內容的特殊性,即委托拍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特殊性,表現在:
一是從委托人方面講,委托人有權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即可以自行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也可以委找代理人與拍賣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在簽訂這一合同時,有義務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委托人有權利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底價,最低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法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有權利撤回拍賣標的,並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這表明,法律賦予委托人有條件單方終止委托拍賣合同,因為委托人撤回了拍賣標的,拍賣人沒有了拍賣標的,無法履行拍賣的義務。其中的“有條件”,是指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或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這同時表明瞭憲法和民法、合同法規定了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一致的原則。法律還規定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以免損害競買人、買受人的合同利益。這些都是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法定的合同權利和法定的合同義務。
二是從拍賣人方面講,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的義務;拍賣人在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生效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這就是說,拍賣人假如需要轉委托,必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則,轉委托無效,以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目的是為了防止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這同樣表明,法律對委托拍賣合同的委托人、拍賣人的合同利益給予同等的保護,體現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法律規定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物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這是法定的拍賣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條件是委托人交付的拍賣標的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委托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法律就賦予拍賣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權利、這是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又一體現。這些都是拍賣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法定的合同權利和法定的合同義務。
可見,合同內容的特殊性,表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上要權利和義務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如此詳細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表明法律對委托拍賣合同有嚴格的規範性,不僅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應當載明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更重要的是規定必須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和違約責任,還特別明確規定了變更或解除委托拍賣合同的特定情形(如前所述,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是終止合同的特定情形;拍賣人可以單方有條件地變更或解除合同等),且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拍賣合同,以保證拍賣的順利進行,善始善終,為預防糾紛、減少糾紛的發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完善、發展社會主義拍賣市場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這合同內容的種種特殊性,不能不說是委托拍賣合同一項明顯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