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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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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外汇收支的平衡)

外匯平衡(balance of exchanges)

目錄

什麼是外匯平衡[1]

  外匯平衡是指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外匯收入和支出的平衡,即外匯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平衡。

外匯平衡的分析[2]

  涉及外匯收支的項目,應進行財務外匯平衡分析,考察各年外匯餘缺程度。首先根據各年的外匯收支情況,編製“外匯平衡表”,然後進行分析,考察計算期內各年的外匯餘缺程度。一般要求,涉及外匯收支的項目要達到外匯的基本平衡,如果達不到外匯的基本平衡,項目評估人員要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

外匯平衡的分類[3]

  外匯平衡概念有靜態與動態之分。

  靜態外匯平衡是指在某一時點上,外彙總收入與外彙總支出抵後無餘額而處於平衡狀態。動態外匯平衡是指在某一時期內,外彙總收入的變數與外彙總支出的變數相抵後無餘額而處於平衡狀態。通常我們談到外匯平衡,是指動態外匯平衡。

外匯平衡的標準[4]

  外匯平衡的標準是企業的外匯收入能夠支付以下三項基本費用:

  (一)企業為生產經營的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技術和設備所需要的外匯;

  (二)支付外籍職工工資所需要的外匯;

  (三)外國投資者分配的投資利潤所需要的外匯。

外匯平衡的管理層次[5]

  利用外資的外匯平衡可以劃分三個層次,即項目的外匯平衡,亦稱單項外匯平衡,地方的外匯平衡,亦稱局部外匯平衡,國家的外匯平衡,亦稱總體外匯平衡。在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三個層次上,其外匯平衡管理的任務、內容、要求和做法各有側重,互不相同。

  一、利用外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管理

  利用外資的項目外匯平衡亦稱為單項外匯平衡。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是對具體項目這一層次上的外匯平衡的管理。利用外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重點是努力提高項目自身的外匯平衡能力,運用各種外匯平衡的方式,來落實項目的外匯平衡。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任務、內容、要求和做法主要是:

  (一)根據國家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政策選擇和組合項目外匯平街的方式。

  具體的利用外資項目必鬚根據國家對該項目外匯平衡的政策和要軋來選擇確定,調整和組合項目外匯平衡的方式。一般的利用外資項目都必須以直接平衡的方式,特別是以直接平衡中的直接出口創匯平衡方式,作為項目外匯平衡的努力方向,立足於擴大項目自身出口創匯的能力。利用外資的項目不能期望依靠間接平衡外匯的方式,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一般都不要指望通過間接平衡的方式來使項目的外匯平衡。因為我國並不鼓勵運用間接平衡的方式,而且,我國的外匯相對有限,間接平衡方式的運用亦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在運用時並不一定能夠落實。所以,間接平衡的方式只能作為項目外匯平衡的一種輔助方式和補充方式來運用。利用外資的項目屬於國家重點發展的項目,但又不具備外匯平衡能力的,必須將其外匯平衡納入地方或國家的綜合乎衡計劃內,以切實落實項目的外匯平衡。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要使項目的外匯平衡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這是必須註意的,否則,將可能使利用外資的項目外匯平衡出現意料不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加強利用外資項目借,用,還三環節的銜接,切實落實項目的外匯平衡。

  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絕不是項目後期的管理,它涉及項目的前期和中期的管理,涉及到項目借款、用款和還款的三個環節,.而且各個階段,各個環節都是緊密聯繫,相互作用的。在項目的外匯平衡管理中,借好是基礎,用好是關鍵,還好是體現。即借好款是項目外匯平衡的基礎,用好款是項目外匯平衡的關鍵,而還好款是項目外匯平衡的具體體現。借好款是指選擇最佳的方式,利用最低的成本和最有利的條件利用外資,用好款是指外資的運用產生出最佳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外匯效益,是指利用外資項目具有頗強的出口創匯能力,還好款是指利用外資項目在最佳的時機,以最有利的結構組合實現了項目的外匯平衡。利用外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管理必須貫穿於借、用、還的全過程,促使利用外資項目實現借、用、還三環節的良性迴圈,以切實落實項目的外匯平衡能力。

  (三)項目外匯平衡管理的根本要求是努力增強和擴大項目的外匯平衡能力。

  努力增強和擴大項目的外匯平衡能力是項目外匯平衡管理的根本要求。根據這一要求,項目外匯平衡管理的一切任務、內容和做法都要圍繞增強和擴大項目的外匯平衡能力來進行。要擴大和增強項目外匯平衡的能力,需要在項目經營管理的增收節支上下功夫,儘可能地採取措施擴大經營收入,特別是外匯收入,減少經營支出,特別是外匯支出,這樣,既提高了外匯平衡的調節實力,又降低了外匯平衡的負擔壓力。要擴大和增強項目外匯平衡的能力,關鍵的問題是設法擴大和增強利用外資項目的自身出口創匯能力,使項目的出口創匯能力和出口創彙總額與項目的對外債務償還總額及項目投資回收總額相適應。

  二、利用外資的地方外匯平衡管理

  利用外資的地方外匯平衡亦稱為局部外匯平衡。地方外匯平衡管理是指在地方這一層次上對利用外資外彙總量平衡的管理。地方外匯平衡管理的重點是要通過對具體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的管理,來促進地方利用外資的外彙總量平衡。地方外匯平衡的主要任務、內容、要求和做法是:

  (一)切實加強對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

  對大量的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的管理,是地方外匯平衡管理的主要任務,亦是地方外彙總量平衡的基礎工作。地方外彙總量的平衡是通過絕大多數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實現的。所以,必須把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管理擺上地方外匯平衡管理的重要位置。要加強對利用外資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主要要求和措施是:

  1.加強項目的審批工作。

  地方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可行性審批時,應該把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是否能夠平衡作為主要的可行性審批內容。重點分析審查項目是否具備相應的出口創匯能力,以及各種外匯平衡方式的可行性等。政策是否允許,條件是否具備,平衡的外匯來源是否落實等,都需一一詳細審查,嚴格把好項目外匯平衡能力的審批關,把不具備外匯平衡能力的利用外資項目淘汰在審批這一環節。

  2.加強項目的統計監測工作。

  要搞好地方利用外資的外彙總量平衡,需要有全面而準確的科學依據,即利用外資項目的具體數據。有了準確的數據,就有了分析的基礎,亦就可以從中作出調節外匯收支,平衡外匯收入的決策,以利於地方利用外資的外彙總量平衡。這類數據主要包括:利用外資的數額,其中各種、方式的比重,期限的構成,各種對外債務的比例和承擔的對象和方式,對外債務的償還額和償還期限的安排,利用外資項目的出口創匯額,可供地方綜合平衡的實力等數據。根據這些統計數據,就可以監測和調整利用外資的外匯平衡情況。

  3.加強項目外匯平衡的調節工作。

  對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亦需要進行適時的調節,以根據項目外匯平衡情況的變化,及時地進行有關影響項目外匯平衡因素的調整組合,促進項目外匯平衡的實現。例如,如果過多的項目是以短期的外匯平衡為要求的,那麼,就需要一方面調整短期外匯平衡的比例,控制短期外匯平衡的外資利用,另一方面,應擴大中期或長期外匯平衡的外資利用。又如,如果一些項目的外匯平衡出現暫時困難,那麼,亦需要發揮地方外彙總量平衡的調節作用,通過外匯收支的總量調節和措施,促使項目實現外匯平衡。

  (二)切實加強項目外匯平衡的服務配套工作。

  為促使利用外資項目實現外匯平衡,不僅要加強對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而且,還應加強對項目外匯平衡的服務和配套工作,使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具有與之適應的良好環境和條件。加強項目外匯平衡的服務配套工作主要是:

  1.穩定和完善利於項目外匯平衡的政策措施。外匯平衡是利用外資管理的主要任務和內容,亦是利用外資項目的基本要求。為了有利於項目搞好外匯平衡,需要有一些相對優惠的政策措施。例如,允許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可以相互間調劑,以調劑項目的外匯餘缺,允許利用外資項目可以經營計劃外商品的出口,以擴大外匯收入,允許經批准的利用外資項目在國內以外匯計價結算收入外匯,以平衡外匯收支等等。這類政策措施需要不斷完善,而且還要相對穩定,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問題。因為一項政策措施的出台,必然有一個適應期,特別是有關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政策措施,不僅有適應期,還有項目經濟效益的周期問題。也即是說,這類政策措施必然影響項目的整個經營期,如果某項政策措施在項目經營期變化,則肯定會影響項目外匯平衡原定計劃的實現。

  2.搞好和配套利於項目外匯平衡的資金物資供應。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平衡工作是貫穿於項目建設經營全過程的工作。而資金物資配套的適應與否直接關係項目建設的進程,項目生產的銜接,以及項目經營的條件,所以,資金物資配套供應不落實,不適應,不及時,必然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影響項目的外匯平衡。搞好和配套有利於利用外資項目外匯平衡的資金和物資供應,是地方利用外資管理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這一工作做得好,既有利於項目搞好外匯平衡,亦有利於落實地方外匯的總量平衡

  3.搞活和發展利於項目外匯平衡的外匯調劑市場。我國的外匯調劑市場是利用外資項目藉以平衡外匯收支的重要渠道,是調節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匯收支餘缺,達到外匯平衡的重要市場機制。這些年來,外匯調劑市場運作的實踐證明,外匯調劑市場對利用外資項目調劑外匯餘缺,平衡外匯收支發揮了有效的作用,促進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的健康發展。但是,就某些方面來看,外匯調劑市場還有不相適應的地方,市場公開性、透明度不夠,市場運作的行政性過強,市場的區域分割過甚等等,都不適應利用外資項目運用外匯調劑市場來調節平衡外匯收支的要求。因此,需進一步開放和搞活外匯調劑市場,發展外匯調劑業務,以利於利用外資項目運用外匯調劑市場來調節和平衡外匯收支。

  (三)切實加強地方利用外資的綜合平衡能力。

  要搞好利用外資的地方外匯平衡,在地方外匯平衡的管理上不僅要加強對利用外資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服務和配套等工作,而且,還要切實地加強和擴大地方利用外資的綜合平衡能力。

  加強和擴大地方利用外資的綜合平衡能力,不僅是項目外匯平衡的需要,亦是地方外匯平衡的需要。地方的綜合平衡能力是利用外資項目外匯平衡的的後盾,亦是地方外匯平衡的基本保障。通過加強和擴大地方利用外資的綜合平衡能力,可以為項目的外匯平衡提供可能的補償,以求得項目的外匯平衡。亦可以通過地方的綜合平衡能力這一有力的調節控制手段,使地方利用外資達到總量上的外匯收支平衡。要加強和擴大地方利用外資的綜合平衡能力,主要的做法和要求不外乎以下幾點:

  l. 保障利用外資項目的單項外匯平衡,立足於直接出口創匯或直接的創匯收入,減少間接平衡方式的運用,以減輕地方綜合平衡的壓力和負擔。

  2.保障地方正常貿易和非貿易的收入大於貿易和非貿易支出,增強地方的外匯實力,為地方的綜合補償奠定相應的物質基礎。在我國,由於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因此,地方的外匯實力主要表現在地方所擁有的外匯留成量和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量上。

  3.保障和擴大外匯資金的正常而穩定的來源渠道。除地方本身所擁有的外匯實力外,有穩定而適度擴大的其他外匯來源,亦是地方綜合平衡能力的一種。例如,國家對地方的外匯撥款,國內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融資,以及利用外資的外匯來源等。儘管國內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融通和利用外資的外匯來源作為地方綜合平衡能力來運用,實際上等於承擔了新的債務,但是,它確實可以在一定時期內使地方的外匯收支達到基本平衡。只要這種資金的來源穩定,延續性強,而且在預期的時間里不會發生外匯收支總量失衡的情況,亦是可以運用這種資金來調節某一時期的外匯收支的。

  三、利用外資的國家外匯平衡管理

  利用外資的國家外匯平衡亦稱為總體外匯平衡。國家外匯平衡管理是指在國家這一層次上對利用外資外彙總量平衡的管理.國家外匯平衡管理的重點是通過對利用外資項目外匯平衡的管理,特別是對地方外匯平衡的管理,來實現國家利用外資的外彙總量平衡。.國家外匯平衡的任務、內容、要求和做法,與地方外匯平衡的任務、內容、要求和做法既有相同之處,亦有不同的區別。

  (一)利用外資國家外匯平衡的管理對象。

  國家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管理對象是利用外資的項目外匯平衡和地方外匯平衡,重點是利用外資的地方外匯平衡。除一些大項目的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納入國家外匯平衡的直接管理外,其他項目的外匯平衡多通過地方外匯平衡的直接管理來進行。國家通過利用外資具體項目的外匯平衡,特別是地方的外匯平衡,來構成國家利用外資的總量外匯平衡。項目的外匯平衡,特別是地方的外匯平衡既是國家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管理的基本對象,又是國家利用外資外匯賴以平衡的基礎。利用外資的國家外匯平衡的管理,是圍繞著利用外資項目外匯平衡和地方外匯平衡的具體情況和要求進行的。

  (二)利用外資國家外匯乎楊管理的要求。

  國家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管理要求,從項目和地方的角度看,是要求項目和地方利用外資能做到外匯平衡,從國家的角度看,是要求利用外資的總體規模適度,和利用外資外匯收支的總量平衡,而這亦是以地方的適度規模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的。

  利用外資的總體規模適度,是要求利用外資適應國家財政、信貸物資和外匯綜合平衡的要求,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現狀和發展戰略目標的要求。

  利用外資外匯收支的總量平衡,是要求利用外資的外匯收入與外匯支出基本平衡。嚴格意義上是要求利用外資所創造的外匯收入與利用外資所付出的外匯支出基本平衡。寬鬆意義上是要求利用外資所能得到的外匯收入與其所付出的外匯支出能基本乎衡。

  分析衡量國家利用外資的總體規模否是適度,外匯收支的總量是否平衡,有一些可供參照的依據和標準,主要是債務率、借款率以及償債率等。

  (三)利用外資國家外匯平衡的管理任務。

  國家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管理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控制和調整利用外資的規模。國家控制和調整的重點是地方的利用外資規模,通過控制和調整,保持地方利用外資的適度規模,從而維持適度的國家利用外資的總體規模。

  2.監測和調整利用外資的對外債務狀況。國家需要通過全面、準確而及時的對外債務監測系統,來進行調整對外債務的政策,並採取措施予以合理調整。國家監測和調整利用外資的對外債務的重點仍放在地方這一層次上。

  3.增強和保持國家的綜合平衡實力。國家需要通過調整進出口計劃來改善外匯收支狀況,通過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增加創匯收入,來改善國家外匯儲備,通過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和穩定外資的來源,改善國家對外債務的狀況。要增強和保持國家的綜合平衡實力,最重要的是調動企業和地方擴大出口創匯的積極性,首先是增強企業的外匯實力和地方的綜合平衡實力。

  (四)利用外資國家外匯平衡的管理方法

  國家利用外資外匯平衡的管理方法是很多的,但最主要的方法是:

  1.通過政策規定來引導調節和利用外資的外匯平衡。如規定利用外資允許使用的外匯平衡方式和措施,規定和調整稅收水平,使利用外資項目通過提高經濟效益來平衡外匯收支等。

  2.通過計劃規模來控制利用外資的數量規模。特別是通過嚴格計劃指標來控制地方利用外資的數量規模,使利用外資的規模與國民經濟的發展要求和外匯的綜合平衡能力相適應,並減少國家的對外債務總額。

  3.通過投向管理引導利用外資投向具有發展前景和經濟效益的項目。例如,我國目前一些主要城市的賓館酒店業已相對飽和,經濟效盜不易較好發揮,如果再投資建設賓館酒店業,外匯平衡就會難以實現,所以,我國目前應嚴格控制賓館酒店業的投資。通過投向引導,使外資投向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外匯平衡就相對具有一定的保障。

  4.通過提供綜合補償的方式,以確保利用外資能夠達到總量外匯平衡的要求。對於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利用外資項目;其外匯平衡自身難以實現的,則通過國家或地方給予綜合補償的方式,使其解決外匯平衡的問題。

外匯平衡的重要性[6]

  外匯平衡是關係到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健康,順利發展的關鍵問題,它不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為維持正常經營活動所必須的外匯支出,諸如進口生產用原材料,配套件及機器設備維修用零部件,外籍工作人員的外匯工資等,而且還影響外國投資者是否可以將其合法利潤自由地匯出境外。外國投資者來中國投資是為了獲取利潤的,如果獲得的利潤不能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匯出,則獲取利潤的目的實際上就無法實現,外國投資者就不會來投資了。

外匯不平衡的解決辦法[7]

  1.餘缺調劑。企業的外匯收支一般應保持平衡。根據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產品以內銷為主而外匯不能平衡的,原則上,應按照審批許可權,分級管理調劑解決。例如由國家主管機關批准興辦的企業,由國家主管機關負責在全國範圍內的企業的外匯收入中調劑解決,也可由國家主管機關同地方人民政府按商定的比例調劑解決,經由國務院授權的或由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興辦的企業,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負責在所批准興辦的企業的外匯收入中調劑解決。

  1986年10月11日國務院頒佈的《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又進一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督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餘缺。調劑外匯買賣只能由出口創匯和用匯不足,不得用資本外匯和貸款外匯。為了推行合營、合作等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相互調劑外匯的政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特區等地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目前仍可交易,調劑價由調劑雙方自行確定。成交交割後,調劑中心向雙方各收1‰的手續費。

  2.進口替代是以國產貨替代進口貨,是國家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重要目標。

  1986年1月15日國務院《規定》第五條,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國內需要長期進口或急需進口的產品,根據對該項產品的質量、規格要求和進口情況審核,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批准,實行進口替代。

  替代進口產品應在雙方簽訂的企業合同或產需合同中加以明確,經貿部門應積極支持國內用貨單位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按國際價格訂立購銷合同。按此規定,凡已與生產該替代進口產品的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的國內用戶,不許再從國外進口。替代產品按國際市場價格作價,並以外匯結算。為此外商投資企業應向主管部門上報自己可替代進口產品的介紹,申請投標。各行業主管部門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介紹編成替代進口產品目錄,連同投標申請書一併報有關進口招標中心。招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標開標中標的企業,與進口企業簽訂供貨合同。供貨企業給予國內用戶以下列優惠:①減收部分外匯;②做好售後服務,如培訓人員,供應零配件及維修服務;③價格上不高於進口產品。

  3.綜合補償。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經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批准,可利用外國投資者的銷售關係,推銷國內適於外銷的產品出口,實行綜合補償。實施此項規定,必須:

  (1)只允許下列各類外商投資企業:①引進了新技術或關鍵技術的企業;②填補了國內該項產品空白的企業;③補充了國內供應短線的企業。這三類企業,政府批准其產品以內銷為主,因內銷收取人民幣過多而使外匯短缺,政府允許它進行綜合補償。

  (2)必須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凡經允許以其收入的人民幣採購國內貨物出口的企業,採購什麼貨物、採購數量以及它在國際市場銷售是否需要配額等,須在事前報經貿部批准,在經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

  (3)限定採購數量及人民幣來源。採購數量,以滿足本企業平衡用匯為準,不得敞開做出口貿易;採購商品所使用的人民幣來源,限於本企業的營業收入

  (4)利用外商銷售渠道,指外國投資者自身擁有的銷售渠道。在國外,由投資者自行銷售,而不是引進一個第三者參與其間。在國內採購貨物,國家鼓勵購買機電產品和屬於開拓新市場、不受配額限制的產品;限制購買現匯商品、國家統一經營商品和須申領配額和出口許可證商品,政府鼓勵由企業委托進出口公司採購,以便統一組織貨源。但企業可直接採購。企業購買產品出口,應事先向所在地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提出申請,說明當年需要購買國內產品彌補所需的外匯額度和相應的人民幣金額、申請購買國內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數量、出口渠道等。批准企業購買國內產品出口的數量,限於彌補企業當年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外匯和外方投資者匯出分得的利潤,或企業結業清算所需匯出的外匯。此類產品不准在中國境內倒賣。

  1986年,我國政府又對合營企業的外匯平衡問題補充了更具有鼓勵性的辦法。

  4.內銷優惠。如外國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關鍵技術生產的尖端產品,或在國際上有競爭能力的優質產品,如國內急需,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在內銷比例和內銷期限上給予優惠。外匯平衡問題,經批准,納入長期或年度用匯計劃,予以解決。

  5.同一外國投資者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餘缺調劑。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包括不同地方不同部門)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外匯所得有餘有缺時,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相互調劑解決。

  6.再投資。外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將其人民幣利潤按有關規定再投資於國內能夠創外匯或新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

參考文獻

  1. 周升業著.周升業自選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08月第1版.
  2. 王頡主編.高等學校教材 食品工廠設計與環境保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6年05月第1版.
  3. 朱源節.外匯管理基本理論與實務.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07月第1版.
  4. 劉豐名等編著.外資企業法概論.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出版社,1993.4.
  5. 邱志鋼.外資的利用與管理.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6. 衣錫群.怎樣和外國人做生意叢書 第三集.北京出版社,1992年09月第1版.
  7. 閔慶全編著.外商投資企業財務與會計(修訂本).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年01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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