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稅收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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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政治權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的、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一種手段。稅收的本質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
城市稅收是城市政府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向城市納稅人征收的稅收。
城市稅制改革的基本內容是:
(2)流轉稅制改革。
稅收徵管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城市稅收徵管的組成:
1)稅收征收管理依據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法規,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辦法》。
2)稅收管理手段包括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管理電算化。
3)稅收徵管管理主體即城市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
4)稅收征收管理客體包括納稅、扣繳義務人及下一級稅收征收管理人員。
城市稅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第一、財政作用。城市稅收能確保國家或城市得到及時、穩定和不斷增長的財政收入,保證政府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二、調節作用。城市稅收能調節城市企業之間因客觀生產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益,調節國家、企業、勞動者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三、監督作用。城市稅收能監督企業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經濟活動,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經營。
城市稅收征收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依法徵稅原則。
第二、簡便高效原則。
第三、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原則。
第四、群眾協稅護稅和有關部門配合原則。
城市稅收征收管理一般包括以下三個環節:
(1)城市稅務管理。
(2)城市稅款征收。
(3)城市稅務檢查。
城市稅務管理、城市稅款征收、城市稅務檢查三者緊密聯繫,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其中,城市稅務管理是城市稅款征收和城市稅務檢查的基礎或前提,城市稅款征收是城市稅務管理和城市稅務檢查的目的,城市稅務檢查是強化城市稅務管理、實現稅款征收的必要手段。
城市稅收制度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徵稅依據和規範,是城市稅務機關向經濟單位和個人徵稅的法律根據和工作規程。城市稅收制度由課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基本要素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