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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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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地震险)

地震保險(Earthquake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地震保險

  地震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中可能發生地震災害對投保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進行賠付的保險行為。

地震保險的必要性[1]

  科學研究表明,我國所處的地理位置與複雜的地質構造形成了世界大陸內一個廣泛的淺源地震活動區,只要大地構造運動一天不停止,我國就時刻處於潛在的地震威脅之中。從以往的史料分析可知,我國的地震活動具有頻率高、分佈廣、震源淺、強度大等特點,加之震中區內大中城市多,建築物抗震能力較弱等原因,從而使我國成為世界上震害最重的國家之一。儘管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我國抗禦和減輕災害的機制與技術方法不斷完善和進步,併在抗震救災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在地震預報的時間、空間、強度的精確度和對建築物的加固設防等方面,由於受到技術資金物資等諸多因素制約還遠遠達不到理想的抗震救災的效果,即使這些對策今後達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震災害與地震損失。正是由於地震災害的客觀存在與震害損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震救災中,經濟補償對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實上,建立後備基金保險基金用以應付包括地震災害在內的各種風險損失,是促進社會生產發展所必需的。常見的補償方式有三種:一是國家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的總預備金;二是企業或家庭提留的應急資金;三是保險業契約形式籌集的保險基金。這三種形式各有特點,互相補充,缺一不可。但相對來說,保險形式更為合理、可靠。因為保險基金保險人依據損失分攤與互相原理等項原則,在科學測算各種危險損失概率的基礎上,通過契約取得保險費建立的,它具有實力雄厚、賠償及時、補償充分、保險面廣等特點。正因為如此,用保險形式補償各種風險損失是當今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險基金正成為國家後備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起主導作用。在抗禦地震災害的鬥爭中,保險補償是最為可取的對策。根據我國的地震地質結構和地震活動分佈情況,全國有三分之二的地區處在地震危險之中。在這種背景下,充分認識地震保險的多重作用,解決地震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使地震保險充分發揮應有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地震保險的作用[1]

  地震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心理作用

  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決定的,而一定的動機又產生於人的客觀需求,並按順序從低到高逐級發展。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溫飽性生理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震保險正好可以滿足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費承擔向處於地震危險之中的廣大保戶提供可靠的經濟保障,解除後顧之憂。

  (2)補償作用

  地震後的恢復生產與重建家園,其核心問題是資金。參加地震保險可在地震發生後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迅速使生產與生活恢復正常,也使整個國民經濟保持連續與穩定。因為現代化社會是專業化的大生產,分工協作緊密,一環中斷會導致一系列的連鎖反應,災區的恢復重建實際上也是關係著整個經濟機制的正常運行,這一作用是其他地震對策無法具備和替代的。

  (3)救災作用

  地震災害的範圍廣、損失大,所以影響也大,如果經濟補償跟不上,很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影響救災的進行,使社會問題更加嚴重。由此可見,及時、充分的經濟補償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災搶險等方面具有顯著作用。

  (4)緩衝作用

  地震損失主要由財政負擔,一旦發生較大的地震,必然給當年以至未來幾年財政收支平衡造成困難,這是因為除了地震會造成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外,受災的企業還往往因得不到及時、充分的補償致使經營中斷或縮小生產規模,其後果都是減少財政的收入,造成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往往比直接損失更為嚴重。如果地震損失主要由保險業承擔,不但減輕了地震災害對財政的直接衝擊,同時由於保險補償的及時與充分,企業恢復較快,又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對財政的間接衝擊,從而在大災之年也可最大限度地保證財政計劃的正常執行。此外,地震損失主要由財政負擔,而財政又無力負擔時,通常是向銀行透支以解燃眉之急,從而導致銀行大量發鈔票。在保險負主要責任下,由於保險採取在時間上、空間上分攤保險損失的辦法事先逐年積聚了一筆補償基金,因此可以將地震對國家信貸計劃的影響減至最低。

  (5)防災作用

  首先是促進防災防損工作,減少對社會財富的損失。由於保險這個行業長期、專門與危險打交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可以幫助和指導被保險人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消除隱患,儘可能減少地震造成的損失。其次,與其他地震對策的配合與協作。資助其他地震對策的研究,或直接用於抗震加固,添置防災設備等等。此外,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的研究與防災機構,可以通過直接參与或交流信息資料等方式,協助有關部門改進和完善其他地震對策。第三,宣傳和普及地震知識。經營地震保險的過程實際上是個宣傳的過程,隨著保險面的擴大,地震知識也隨之普及到千家萬戶,有助於廣大群眾掌握抗震救災的基本知識。

  (6)附帶作用

  一是籌集資金,保險基金在收進與賠付之間總會有一段時間差,保險人從自身經濟效益出發必然會合理地運用,以求基金的不斷增值,這就等於為現代化建設籌集了一筆可觀的資金,這一籌資渠道是其他渠道取代不了的。二是為吸引外資與深化經濟改革撐腰壯膽。提供可靠的保險保障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也使投資者敢於進入某些風險較大的領域,同時有利於我國試行各種經營形式的經濟改革,為眾多的改革家與開拓者解除後顧之憂。尤其是在我國地震活動進入又一個活躍期的情況下,對外商與國內的企業家們來說,地震保險無疑是一顆定心丸。

  總之,充分認識地震保險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建立好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必將對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促進社會經濟繁榮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起到重大的積極作用。

國外地震保險的制度安排

  (一)各國地震保險的制度安排

  1.日本。

  在日本,地震保險是附加於火災保險合同中的,客戶只有明確表示不參保才可將地震保險排除在外。地震保險的保險金額火災保險合同的30%~50%為限,建築物部分以5000萬日元為限,家庭財產部分則以1000萬日元為限。

  保險費率以日本過去500年間發生並引起危害的地震為測算基礎。費率按地震危險性和結構形式劃分,全日本按地震危險性劃分為四個等級,建築物結構形式劃分為木質和非木質兩大類。保險賠償金按受災的損害程度分為三檔。全損賠償地震保險金的100%,半損賠償地震保險金的50%,部分損失賠償地震保險金的5%。

  日本的地震保險分為家庭和企業兩個部分。由於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而國外的保險公司不願受理分出的再保險業務,因此根據日本政府設定的地震保險法,並規定將地震保險分為三級機制,第一級由民間的產險公司以火災險附加方式承保住宅的地震保險後,再由國有再保險公司(JER)分擔再保險,發揮第二級機制功能,JER再將超額損失以再保方式轉予政府承擔,由政府擔任最後一級的風險承擔者。原則上750億日元以下的理賠由民間業者負責(含產險公司及地震再保險公司),如果理賠金額達750億日元至8186億日元,則由日本政府及民間業者各負責一半,若理賠金額達8186億日元以上至41000億日元,則由日本政府負責95%,民間業者負責5%。

  2.美國。

  在美國火災保險合同中通常附加地震保險,並不設立保險金限額,採取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方式,實行地區性費率。例如在加利福尼亞州,普通地震保險合同中每1000美元保險金額需花費3.29美元免賠額保險金額的15%。加利福尼亞州州政府於1996年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一個為房主提供地震保險的計劃。除了參加的保險公司提供的資金和保險費外,再保險資金和加州債務管理機構以及私人投資者的資本也將投資於該計劃。保險公司將提供第一筆10億美元的現款,並承諾如果需要,再追加30億美元用於理賠保險公司投保人的保險單轉由州地震管理局控制,該局負責賠償任何損失。如果州地震管理局所付的保險賠償費超過了該局的財力,州財政廳將發行債券或由政府擔保從而籌集10億美元的其他財政借款,這筆借款會通過將現有保險費增加20%來分攤給每位被保險人

  3.紐西蘭。

  紐西蘭的地震風險應對體系由三部分構成,即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分別屬於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一旦巨災發生,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賠償;而保險協會將啟動應急計劃。紐西蘭法定保險費按每戶每年60新元收取,保費被納入在保險公司收取的火險保費上,由保險公司代收後交給地震委員會。保險最高責任限額:房屋最高責任限額10萬新元,房內財產最高責任限額2萬新元,巨災風險保障的費率為0.5‰。如果房屋或房內財產的價值超過了地震委員會的最高責任限額,居民可以到保險公司投保超限額的部分。在對免賠額的規定上:(1)房屋受損或房屋及房內財產均受損的,免賠率為1%,最低免賠額為200新元;(2)只有房內財產受損的,不論保險公司承保居民住宅及宅內財產價值額度超過地震委員會最高責任限額部分的地震險。保險公司一般將全國各地按地震風險的程度不同劃分成315個區域,並充分考慮建築物結構、強度、高度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釐定不同的費率,具體為0.1%~0.5%。同時還對免賠額按地區進行分類,對北部和南部的有關區域,免賠率為1%,最低免賠額為1000新元;對中北部和中南部的有關區域,免賠率為2.5%,最低免賠額為2500新元;對中部的有關區域,免賠率為5%,最低免賠額為5000新元。如果索賠金額在地震委員會最高責任限額之內,全部由地震委員會賠償;如果索賠金額超出地震委員會最高責任限額,限額內的部分由地震委員會賠償,超出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二)各國經驗總結

  1.對不同的地區可採用不同的地區性動態低費率政策,同時規定免賠率免賠額,以提高人們防損減災的意識。

  2.地震所造成的損失額相當巨大,各國都可能面臨地震保險基金積累不足以應付理賠的問題,而美國加州通過發行地震國家債券來轉嫁和分散風險、籌集保險賠償資金。

  3.如果地震保險投保密度低,保費收入不多,導致保險責任準備金不夠,可施行局部地區的強制地震保險,企業必須在財產保險中加保地震保險,居民個人可自願投保。

  4.因破壞性地震的發生頻率低、災後賠償數額巨大,因此可將地震保險的保費盈餘全部進行積累投資,從而有效擴大地震保險基金規模。

參考文獻

  1. 1.0 1.1 孫煜.淺談地震保險的必要性及其作用.東北地震研究,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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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Mis铭.

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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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秦子 (討論 | 貢獻) 在 2023年11月8日 20:15 發表

H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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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秦子 (討論 | 貢獻) 在 2023年11月12日 10:1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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