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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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全民法人[1]
全民法人即全民所有製法人或稱國有法人,是指由國家設立、財產歸國家所有,並以完成國家賦予的一定職責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全民法人的分類[1]
全民法人包括機關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全民法人、集體法人和私有法人的不同[1]
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全民法人、集體法人和私有法人法律地位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在設立方面,全民法人的設立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井由國家投資或撥款。集體法人的設立雖須國家行政機關批准,但由於投資或經費一般由集體組織自籌,國家不予負責。而私營法人的設立,有的需要經國家機關批准,有的則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如我國的私營企業法人。同時,私營法人的財產都是由其成員出資構成。
2.在計劃體制下,全民法人是計劃體制的基本單位,更多地受到國家計劃的制約,有的實行指令性計劃為主、有的實行指導性計劃為主的管理方式。集體法人則只受國家計劃的指導,而一般不負有執行指令性計劃的義務。私營法人的經營則完全由其成員決定,一般不負擔計劃任務。
3.在經營管理方面,全民法人的產品銷售、物資供應、價格確定、資金借貸和使用等方面,都受到國家不同程度的強制干預,同時也受國家有力的扶持和幫助。集體法人、私營法人則較少或基本上不受國家的直接干預。
4.在舊的稅收制度中,所得稅的種類正是按不同所有制法人來規定的。作為全民法人的國營企業,在多數社會主義國家都曾實行向國家上交利潤的方式,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實行利改稅,改由國營企業直接向國家繳納所得稅。國營企業所得稅稅率分為兩種,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確定比例稅率,小型國營企業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此外,根據不同國營企業由於原料、設備、產品、價格、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差異而形成的利潤高低懸殊的情況,另對稅後留利達到一定水平的大中型國營企業計徵調節稅。作為集體法人的集體企業繳納的集體企業所得稅,其稅率採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為1000元,稅率10%,最高一級為120萬元,稅率為55%。同時集體企業享有許多情況下的減稅、免稅優惠。如新辦集體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減免稅照顧。對集體企業也不再征收所得稅附加。此外,在獎金稅、工資調節稅方面,集體企業與國營企業亦有不同。而作為私營法人的私營企業,其所得稅又另有規定,根據我國1988年頒佈的條例,其稅率為35%。同時對投資者個人計徵個人收入調節稅。這種不同所有製法人在稅收方面的不同地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們對所設法人所有制類型的選擇。隨著新稅制的頒行,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待遇上的差異將消失。
5.在勞動、人事制度方面,全民法人的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勞動保險等方面的穩定性和優越性都明顯地高於集體法人,並且在國家直接支配全民法人的舊的體制下,國家的巨大財力成為這種勞動關係的強有力的後盾。同時,全民法人的人事安排亦受到國家的直接或間接的控制。而集體法人的勞動關係基本上取決於其自身的狀況,相互之間的差異甚大。管理水平如何,經營效果好壞,直接影響其勞動關係。其人事安排主要由集體成員自主決定。私營法人的勞動、人事關係基本上無統一規定,在遵守一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等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上述不同所有製法人法律地位的明顯差異是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社會主義的初期表現得尤為突出。近十年來,我國開始了全面的經濟體制改革,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要求,努力使全民法人脫離國家的直接控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併在各方面儘量對各種所有法人採取平等對待的措施,一些經濟組織的所有制因素日趨淡薄,有些則難以確定其所有制的性質。例如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其所有制性質就難以確定。這使得按組成方式對企業進行的分類(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具有了重要的法律意義,公司立法以及其他有關立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