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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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民法人[1]
全民法人即全民所有制法人或称国有法人,是指由国家设立、财产归国家所有,并以完成国家赋予的一定职责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全民法人的分类[1]
全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全民法人、集体法人和私有法人的不同[1]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全民法人、集体法人和私有法人法律地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设立方面,全民法人的设立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井由国家投资或拨款。集体法人的设立虽须国家行政机关批准,但由于投资或经费一般由集体组织自筹,国家不予负责。而私营法人的设立,有的需要经国家机关批准,有的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即可,如我国的私营企业法人。同时,私营法人的财产都是由其成员出资构成。
2.在计划体制下,全民法人是计划体制的基本单位,更多地受到国家计划的制约,有的实行指令性计划为主、有的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主的管理方式。集体法人则只受国家计划的指导,而一般不负有执行指令性计划的义务。私营法人的经营则完全由其成员决定,一般不负担计划任务。
3.在经营管理方面,全民法人的产品销售、物资供应、价格确定、资金借贷和使用等方面,都受到国家不同程度的强制干预,同时也受国家有力的扶持和帮助。集体法人、私营法人则较少或基本上不受国家的直接干预。
4.在旧的税收制度中,所得税的种类正是按不同所有制法人来规定的。作为全民法人的国营企业,在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实行向国家上交利润的方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实行利改税,改由国营企业直接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确定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此外,根据不同国营企业由于原料、设备、产品、价格、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的利润高低悬殊的情况,另对税后留利达到一定水平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计征调节税。作为集体法人的集体企业缴纳的集体企业所得税,其税率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1000元,税率10%,最高一级为120万元,税率为55%。同时集体企业享有许多情况下的减税、免税优惠。如新办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对集体企业也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此外,在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方面,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亦有不同。而作为私营法人的私营企业,其所得税又另有规定,根据我国1988年颁布的条例,其税率为35%。同时对投资者个人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种不同所有制法人在税收方面的不同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所设法人所有制类型的选择。随着新税制的颁行,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异将消失。
5.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全民法人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稳定性和优越性都明显地高于集体法人,并且在国家直接支配全民法人的旧的体制下,国家的巨大财力成为这种劳动关系的强有力的后盾。同时,全民法人的人事安排亦受到国家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而集体法人的劳动关系基本上取决于其自身的状况,相互之间的差异甚大。管理水平如何,经营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其劳动关系。其人事安排主要由集体成员自主决定。私营法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基本上无统一规定,在遵守一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上述不同所有制法人法律地位的明显差异是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社会主义的初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十年来,我国开始了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努力使全民法人脱离国家的直接控制,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并在各方面尽量对各种所有法人采取平等对待的措施,一些经济组织的所有制因素日趋淡薄,有些则难以确定其所有制的性质。例如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其所有制性质就难以确定。这使得按组成方式对企业进行的分类(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具有了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司立法以及其他有关立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