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賬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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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核銷是指銀行經過內部審核確認後,動用呆賬準備金將無法收回或者長期難以收回的貸款或投資從賬面上沖銷,從而使賬面反映的資產和收入更加真實。健全的呆賬核銷制度,是會計審慎性和真實性原則的要求,是客觀反映銀行經營狀況和有效抵禦金融風險的重要基礎。
1988年,我國銀行開始根據財政部規定計提呆賬準備金,從而逐步建立起呆賬核銷制度。2001年,財政部發佈《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財政部又對其作了進一步的修改,發佈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2010年財政部為了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又發佈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呆賬數額是否準確;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銀行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銀行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除法律法規和《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1、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追償的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銀行債權;
3、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銀行債權;
1、檢查工作
呆賬核銷後進行的檢查,應將重點放在檢查呆賬申請材料是否真實。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現象,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且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進行處理和製裁。觸犯法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賬核銷是銀行內部的賬務處理,並不視為銀行放棄債權。對於核銷呆賬後債務人仍然存在的,應註意對呆賬核銷事實加以保密,一旦發現債務人恢復償債能力,應積極催收。核銷後的貸款,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係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貸款人對已核銷的不良貸款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
3、認真做好總結
做好呆賬核銷工作的總結,可以吸取經驗教訓,加強貸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呆賬核銷工作總結要著重分析說明以下問題:與往年呆賬核銷工作相比,當年呆賬形勢和核銷工作的變化;當年申報的呆賬的發放時間 分佈、賬齡分佈、地區分佈、行業分佈和期限分佈;貸款形成呆賬的主要原因,以及從呆賬核銷中暴露出信貸管理中的問題;當年申報但未核銷的呆賬筆數和數量,以及不予核銷的主要原因;當年呆賬核銷工作的成績和不足,今後呆賬核銷工作預測等。
如果加上記賬分錄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