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托管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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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托管造林是指志願投資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購買一定單位的林木,並享有該林木的產權,再以合同方式委托專業公司對其進行管護,公司對服務結果做出承諾,到了合同規定年限後,合同雙方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利益分配。
目前,社會上的大部分“托管造林”活動已不僅僅是單一的林地流轉及林業產業化問題,還涉及到金融、保險、商業等多部門多環節,其實質已形成為一種以林業為載體、以公司為平臺、以合同為紐帶、以市場化運作為模式的商業性投資行為。
1.容易籌集資金。由於林木有著不可違背的自然生長規律,生產周期長,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而國家財政對林業投入資金嚴重不足,企業本身資金有限致使林業企業難以擴大生產規模。從托管造林概念可知,托管造林擴大了投資主體又減少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為大量的零散社會資金積聚林業產業的提供了金融平臺。它運用市場機制和利益法則,將農民、投資者及管護公司三者的利益有機結合,一方面大力促進了林業的發展,解決了林業長期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使農民、投資者、托管公司均有收益。
2.易形成集約化生產。托管造林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這樣一種經營方式,也就是投資人擁有林木產權,企業擁有林木經營權。這種模式解決了個人造林規模小,成本高的問題。從另一方面來說,這種以托管企業為主體,聯合許多投資者的合作造林方式,使企業運作的資金量加大,從而企業可以擴大造林規模,採取集約化管理。集約化生產使造林成本大為降低,林木成活率提高,木材供應量增加,可以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1.容易變成非法集資的工具。由於托管造林採用的是城市集資、異地造林,投資者和林地林木不見面的方式,投資者難於實地考察。其次,作為托管企業為了迅速轉讓林木產權和籌集資金,會有動機誇大收益的虛假宣傳。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投資者在投資某林地前難以考證其宣傳的真實性,因此,在雙方一次性博弈中會導致一些盲目投資者上當受騙,但是在長期博弈過程中,理性投資者對整個托管造林方式產生不信任感。再次,由於林業資金使用周期長,投資者難以對托管公司資金運做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最後,投資者一旦持有林權證,托管公司的角色立即由“買林人”轉換為“看林人”,即使捲款潛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十分有限。種種原因導致托管造林成為非法集資的利用工具。
2.投資者承擔風險過大。“托管造林”的收益存在五大風險:第一,在林木的培育過程中,林木生長受氣候變化、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同時又受到樹木品種、經營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約,林木生長過程存在極大風險;第二,造林收益由於受到樹木生長量、市場行情、經營成本和社會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也存在一定風險;第三,在合作形式上林業托管企業一般採取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農民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再將林木所有權轉讓給社會投資者。一些林業公司在與村民簽訂租賃協議時一般都是分期付款,這給投資者帶來了一定風險;第四,林權證的發放受政策約束。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但如果是在基本農田、行洪道區、濕地、自然保護區造林的,由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這些林地和林木國家不會發放林權證,投資者不能取得相應權利;第五,我國林木採伐實行的是限額採伐制度。為了保護森林資源,森林法規定了嚴格的森林採伐管理制度。省級林業部門彙總年森林採伐限額後,並上報給國務院批准,各省採伐數量不得超過批准限額。同時採伐要受到林木年齡的限制,採伐林木要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的地點、數量等進行採伐,並且及時更新造林。企業不能根據市場需求和價格狀況自主決定採伐數量和時間,這也給投資者帶來一定收益風險。目前,因為我國托管造林制度並不完善,加上中國林業保險缺失,林業風險轉移途徑稀缺,投資者只能自行承擔所有投資風險,一旦風險發生,投資者難以承受。
1.加強對托管造林公司的監督管理,以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從以下幾點來加強對托管公司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對作為專營“合作托管造林”業務的公司註冊要求。托管公司註冊不僅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還要符合國家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和林業市場準入的要求。托管公司經營範圍必須與公司自身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相匹配。對此,工商行政、林業等相關部門要協調配合,嚴格審批,在源頭上控制帶欺騙性質的托管公司成立。二是加強托管造林交易合同的管理。可以借鑒房地產交易的做法,國家制訂林權交易合同。只有有托管許可權的公司才能批准使用該合同,並加強宣傳無托管合同企業屬於違規行為。而投資者和托管公司的責任關係必須以合同來約定,合同應註明托管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三是加強對公司資金的運做的管理。目前國家對托管造林是否屬於融資行為態度不明朗,但從社會資金的管理角度出發,應將托管造林納入社會融資行為。國家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托管公司的管理,建立市場準入制度。金融主管部門應在托管公司註冊前進行嚴格審批。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托管造林公司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屬變相非法集資範疇。同時,托管公司吸納的社會資金應依法上報金融主管部門,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應對相關資金實施有效監管,並收取一定的風險違約金。四是對托管公司建立信用評估機制,實施全程監管機制。工商部門應註意造林公司經營動態,防止虛假、誇大事實的宣傳。林業部門甚至可以形成專業的林監會對托管公司進行監督,定期發佈信用評價值,供投資者參考,並對評價不合格的企業進行公示。
2.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減少投資者風險。第一,加強林權證的管理制度。現行法律和林業政策要求林地、林木權屬轉讓後,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托管公司與農戶簽訂協議後,就應取得林權證。應林業部門核查托管公司的林權證後托管公司才能發佈消息。第二,放寬林業採伐限額。放開商品林年度採伐限額的限制,林業部門一次性批准林木所有者總共5年的採伐限額總量,由林木所有者在年度生產計劃中列支。並且林業部門不再設立年度限額,由林木所有者按市場需求自願決定年度生產組織。第三,建立資產評估制度。由於沒有權威的林業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許多投資主體對林業價值不清晰,投資林業有些盲目。經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市場評估,合理確定林價之後,投資者才能做到投資心中有數,這樣可以防止托管公司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第四,建立林權流轉市場。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轉讓、出售、抵押、出租、合資等行為能否順利進行,是林權流動市場是否完善的表現。目前,對林權的抵押貸款2004年國家林業局出台了試行辦法,以規範流轉、促進林業資產的盤活和流動。但由於活立木資源資產評估體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貸款,金融企業一般不願受理,抵押貸款實施難度較大。而林業的投資期較長,當投資者要收回資金時,卻缺乏有效途徑,只能依靠托管公司的接收或個人私下交易。建立有效的林權流轉市場,是促進社會各種主體投資林業的有效途徑。
3.建立林業保險制度,減輕投資者遭遇自然風險的損失。森林保險服務於林業生產,是保護森林資源發生災害時保本經營的有力保證。根據林業生產周期長,森林資源遭受火災、風災、病蟲害、凍害等自然災害的概率大,損失程度大的特點,森林保險應該建立以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為主、政策性保險公司保證為輔、專業自保公司為補充的保險保障體系。商業性保險公司其主要經營目標是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森林保險時可以根據林業生產的特點在承保後選擇通過再保險或發行巨災損失證券方式來轉移部分風險,以保證收益。政策性保險公司由政府設立,對投保後受災的森林資源提供基金補貼和接受商業保險公司的林業再保險。專業自保公司是由林業部門自己出資成立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把保護和保險結合起來,取之於林,用之於林,把災情或災害消滅在損失之前。
- 袁琦.淺析托管造林的優勢、問題及管理(A).金融經濟.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