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托管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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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托管造林是指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并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其进行管护,公司对服务结果做出承诺,到了合同规定年限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目前,社会上的大部分“托管造林”活动已不仅仅是单一的林地流转及林业产业化问题,还涉及到金融、保险、商业等多部门多环节,其实质已形成为一种以林业为载体、以公司为平台、以合同为纽带、以市场化运作为模式的商业性投资行为。
1.容易筹集资金。由于林木有着不可违背的自然生长规律,生产周期长,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而国家财政对林业投入资金严重不足,企业本身资金有限致使林业企业难以扩大生产规模。从托管造林概念可知,托管造林扩大了投资主体又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为大量的零散社会资金积聚林业产业的提供了金融平台。它运用市场机制和利益法则,将农民、投资者及管护公司三者的利益有机结合,一方面大力促进了林业的发展,解决了林业长期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使农民、投资者、托管公司均有收益。
2.易形成集约化生产。托管造林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这样一种经营方式,也就是投资人拥有林木产权,企业拥有林木经营权。这种模式解决了个人造林规模小,成本高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以托管企业为主体,联合许多投资者的合作造林方式,使企业运作的资金量加大,从而企业可以扩大造林规模,采取集约化管理。集约化生产使造林成本大为降低,林木成活率提高,木材供应量增加,可以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1.容易变成非法集资的工具。由于托管造林采用的是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不见面的方式,投资者难于实地考察。其次,作为托管企业为了迅速转让林木产权和筹集资金,会有动机夸大收益的虚假宣传。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在投资某林地前难以考证其宣传的真实性,因此,在双方一次性博弈中会导致一些盲目投资者上当受骗,但是在长期博弈过程中,理性投资者对整个托管造林方式产生不信任感。再次,由于林业资金使用周期长,投资者难以对托管公司资金运做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投资者一旦持有林权证,托管公司的角色立即由“买林人”转换为“看林人”,即使卷款潜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十分有限。种种原因导致托管造林成为非法集资的利用工具。
2.投资者承担风险过大。“托管造林”的收益存在五大风险:第一,在林木的培育过程中,林木生长受气候变化、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受到树木品种、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林木生长过程存在极大风险;第二,造林收益由于受到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定风险;第三,在合作形式上林业托管企业一般采取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农民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将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一些林业公司在与村民签订租赁协议时一般都是分期付款,这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风险;第四,林权证的发放受政策约束。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如果是在基本农田、行洪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林的,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这些林地和林木国家不会发放林权证,投资者不能取得相应权利;第五,我国林木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制度。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森林法规定了严格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省级林业部门汇总年森林采伐限额后,并上报给国务院批准,各省采伐数量不得超过批准限额。同时采伐要受到林木年龄的限制,采伐林木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地点、数量等进行采伐,并且及时更新造林。企业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状况自主决定采伐数量和时间,这也给投资者带来一定收益风险。目前,因为我国托管造林制度并不完善,加上中国林业保险缺失,林业风险转移途径稀缺,投资者只能自行承担所有投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投资者难以承受。
1.加强对托管造林公司的监督管理,以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从以下几点来加强对托管公司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作为专营“合作托管造林”业务的公司注册要求。托管公司注册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还要符合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林业市场准入的要求。托管公司经营范围必须与公司自身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相匹配。对此,工商行政、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审批,在源头上控制带欺骗性质的托管公司成立。二是加强托管造林交易合同的管理。可以借鉴房地产交易的做法,国家制订林权交易合同。只有有托管权限的公司才能批准使用该合同,并加强宣传无托管合同企业属于违规行为。而投资者和托管公司的责任关系必须以合同来约定,合同应注明托管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是加强对公司资金的运做的管理。目前国家对托管造林是否属于融资行为态度不明朗,但从社会资金的管理角度出发,应将托管造林纳入社会融资行为。国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托管公司的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金融主管部门应在托管公司注册前进行严格审批。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托管造林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变相非法集资范畴。同时,托管公司吸纳的社会资金应依法上报金融主管部门,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资金实施有效监管,并收取一定的风险违约金。四是对托管公司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实施全程监管机制。工商部门应注意造林公司经营动态,防止虚假、夸大事实的宣传。林业部门甚至可以形成专业的林监会对托管公司进行监督,定期发布信用评价值,供投资者参考,并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
2.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减少投资者风险。第一,加强林权证的管理制度。现行法律和林业政策要求林地、林木权属转让后,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托管公司与农户签订协议后,就应取得林权证。应林业部门核查托管公司的林权证后托管公司才能发布消息。第二,放宽林业采伐限额。放开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的限制,林业部门一次性批准林木所有者总共5年的采伐限额总量,由林木所有者在年度生产计划中列支。并且林业部门不再设立年度限额,由林木所有者按市场需求自愿决定年度生产组织。第三,建立资产评估制度。由于没有权威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许多投资主体对林业价值不清晰,投资林业有些盲目。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市场评估,合理确定林价之后,投资者才能做到投资心中有数,这样可以防止托管公司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第四,建立林权流转市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转让、出售、抵押、出租、合资等行为能否顺利进行,是林权流动市场是否完善的表现。目前,对林权的抵押贷款2004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试行办法,以规范流转、促进林业资产的盘活和流动。但由于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抵押贷款实施难度较大。而林业的投资期较长,当投资者要收回资金时,却缺乏有效途径,只能依靠托管公司的接收或个人私下交易。建立有效的林权流转市场,是促进社会各种主体投资林业的有效途径。
3.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减轻投资者遭遇自然风险的损失。森林保险服务于林业生产,是保护森林资源发生灾害时保本经营的有力保证。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森林资源遭受火灾、风灾、病虫害、冻害等自然灾害的概率大,损失程度大的特点,森林保险应该建立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为主、政策性保险公司保证为辅、专业自保公司为补充的保险保障体系。商业性保险公司其主要经营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森林保险时可以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在承保后选择通过再保险或发行巨灾损失证券方式来转移部分风险,以保证收益。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设立,对投保后受灾的森林资源提供基金补贴和接受商业保险公司的林业再保险。专业自保公司是由林业部门自己出资成立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把保护和保险结合起来,取之于林,用之于林,把灾情或灾害消灭在损失之前。
- 袁琦.浅析托管造林的优势、问题及管理(A).金融经济.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