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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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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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自保公司是那些由其母公司拥有的, 主要业务对象即被保险人为其母公司的保险公司。它是一种由其组织上隶属的母公司紧密控制的, 专为其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机构。
母公司直接影响并支配着该专业自保公司的运营, 包括承保、索赔处理的政策和投资行为等。专业自保公司是决定自留风险的企业避免不合理税收的技术性产物, 也是企业利用内部基金进行风险融资的高级形式。
专业自保公司在19世纪中期就出现了。当时由于投保人发现传统的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无法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 因而创建了自己的保险机构。例如, 在19世纪40年代, 美国的一些船东不满意于伦敦劳合社承保人提供的海上保险服务, 因而创办了Atlantic Mutual;1845年, 伦敦的一些货栈主因为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所需的保险保障, 于是创办了Royal InsuranceCompany 来满足其承保要求。然而这只是一些相互独立的事件,只能看作是专业自保公司的萌芽和雏形。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 专业自保公司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现在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截至2005年底, 全球范围内专业自保公司的数量已超过5000家,总保费收入接近260亿美元,总投资已逾1400亿美元。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财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70%的企业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 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single- parent captive),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multi-parent captive), 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 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association captive),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 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
2、按经营范围(scope of operation)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pure captive)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open-market captive)。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 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 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
3、按运作功能(function) 划分
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Fronting Insurer)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 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
4、按注册地点(location)划分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 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
5、按经营方式来划分
以经营方式来划分,自保公司可以分成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公共机构集团和租借式自保公司5类。
1.单一自保公司
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司称为单一自保公司。它的业务安排流程是:
某些分权制公司运用此类自保公司得到了与相互公司同样收效,主要是因为这类自保公司从被保险人各经营单位得到的收益,超过了仅从一个绝对所有人那里获得的收益。1996年,全球共有单一自保公司2800家以上。
2.联合自保公司
联合自保公司(association captive),或称集团自保公司(group captive),是一个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这些商业组织共出保费、共担风险。比如,A、B、C、D、E5个参与公司,分别交保费给同一个自保公司,该自保公司统一向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业务,这种自保公司则属联合自保公司。1996年初的统计,全球共有800家左右的联合自保公司。
3.风险自留集团
风险自留集团(Risk Retention Groups),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其母公司是许多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的组织。这种自保公司是经美国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的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96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集团,其年保费额超过6.4亿美元(Risk Retention Report,1995)。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可以成立以此为目标的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
4.公共机构集团
除以上几种自保公司外,还有大约430家公共机构集团(Public Entity Pools),主要集中在美国,年保费额达50亿美元。因为这种集团从法律上讲只是“区际集团”而并非正式保险公司,因而这类机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它确实是创新风险融通市场的一个主要部分。据某些机构估计,约有43%的美国政府机构都参加了该集团。公共机构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由于美国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在传统保险业发生的两次危机而造成的。
5.租借式自保公司
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rent—a—captive),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入、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这里,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尽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创办时,在资金和管理方面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营保险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经常需要高额的附属担保并且成本很高,还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financial counter—party risk)——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
1.税收考虑
企业在购买保险时,所支付的保险费作为企业经营所必要的成本,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但是,风险自担的成本一般是无法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即使是在风险自担时所发生的损失,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它在各年中发生的大小变化很大,也可能无法得到税收方面的好处。因此,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寻找一种方式,使企业既可以得到自担风险的好处,又能得到税收方面的利益。设立专业自保公司似乎就是一种这样的方式,因为毕竟企业这时支付的是保险费。当然,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费并不能作为经营成本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所以,现在从税收方面考虑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情况很少,但税收考虑确实是早期人们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一个动机。
2.满足保险需求
早期人们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保险使人们无法得到某些保险才不得已而为之。人们利用传统保险时在三个层次上可能遇到困难。
(1)有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企业在有限情况下想购买保险而又无法买到,特别是要获得责任风险的保险最为困难,如产品责任,包括医疗责任、建筑师和工程师责任和会计师责任等的专业人士责任以及污染责任,还有市政、石油开采和一些危险的承包商等的责任。
(2)传统保险成本太高。在有些情况下,虽然可以购买传统的保险,但这些保险的价格昂贵。
(3)有些风险从来就没有保险。对于一些风险,传统的保险市场根本从来就没有提供过任何的保险,或者不存在具有合理规模的市场,其中包括罢工保险、产品保证保险、产品召回风险保险和其他被人认为不能保险的风险。
3.降低保险成本
尽管人们设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最初动机是因为有保险市场产品的限制和希望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在过去30年中组建的大部分专业自保公司都是基于简单的愿望,那就是降低保险费用。
随着工业资本价值的不断增长和风险成本的持续上升,要求寻找方法,以降低这些成本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些压力和对风险管理的不断理解使得专业自保公司作为节省保险成本途径而受到人们的重视。
专业自保公司对保险成本的预期节省和一般的风险自担方式是一样的。这其中包括可以消除或减少保险费组成中的一些部分。另外,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避免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负担,这些我们在前面对一般风险自担方法的分析中都已经提及。
专业自保公司对保险成本的降低还体现在它直接参与再保险市场来避免超额风险的管理成本。我们已经知道,一般的风险自担措施必须与保险结合起来应用,其中,购买超额风险的保险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一些采用风险自担策略的企业一般只能在保险的零售市场上购买超额风险的保险,很少能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因为许多再保险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而不同非保险企业打交道。而同样的企业,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后,保险的选择范围就宽得多了。
4.改善现金流量的愿望
保险公司从收取保险费到出险并对损失作出赔偿之间,一般存在着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间隔。保险购买者总是觉得保险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享有现金流量的好处。也只是在近30年,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这种现金流量上的好处才成为一些保险购买者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动机。这些保险购买者的主要想法就是通过建立专业自保公司获取其保险费的潜在投资收益。
5.新的利润中心
上百家专业自保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保险业务,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尽管把对外提供业务以获取利润作为设立这些专业自保公司的主要动机很牵强,但这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一种利益,可以认为是对专业自保公司形成的其他原因的一种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一些专业自保公司通过对外提供保险确实为母公司创造了利润,但也有的走了邪路,甚至导致破产。
6.帮助资金在国际市场转移
一些国家对外汇管制相当严格,资金流出国门非常困难。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有可能成为企业资金转移的一条途径。例如,我国就是一个对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有数年,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这样,我国企业就有可能通过在境外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并向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市场。
专业自保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要有运营公司的管理技术与知识。在过去的40年中,越来越多的经纪人与咨询者建立起了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这解决了专业自保公司的母公司缺乏经营专业自保公司经验的问题。因此,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专业的服务。
1、可行性研究
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前,通常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样的可行性研究通常可以由内部员工、由专业自保公司经验的经纪人、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或独立的咨询者来实行。近来,众我会计事务所也进入了专业自保公司可行性研究的领域。
大多数大型的经纪公司与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对专业自保公司都有相当的专业技能,但他们也有两方面的局限。一方面,他们中的有些人偏好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而另一些人则有反对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另一方面,他们都不会彻底地考虑其他工具,特别是一般的自保。许多貌似精明的财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结果可想而知,当然是可行的,就像一个人去询问IBM公司,他该不该买电脑一样。
专业自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不应局限于将专业自保公司与其他的风险财务安排方法进行比较。另外,可行性研究应该由那些拥有丰富学识且与得出结论没有利益冲突的人来实施。
2、前台公司安排
在保险的某些领域,尤其是在员工赔偿和汽车责任保险方面,对保险人的资格要求较高,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但是,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则该有资格的保险公司就是前台公司。
当然,利用前台公司需要付出代价。如为前台公司支付成本,并对前台公司予以补偿。前台公司必须提供保单,虽然风险完全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但前台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上的责任。如果专业自保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时,前台公司仍然必须偿付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3、作为再保险公司的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有时可作为再保险公司,承担由其他保险公司保险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再保险安排主要针对母公司的风险,由前台公司先提供保险,然后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当然,在其他情况下,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的是与母公司无关的风险。
甚至专业自保公司还能再构建专业自保公司。在美国,10家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组建了一家名为“企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实体。现在,它的股东有14家,专门为其成员集中的风险投保,收取的保险费在5000万美元以上。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方式,如果能够减少企业的风险成本,那么以它代替传统的商业保险不仅是可取的,也将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企业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势所在。
(一)对保险成本的分析
首先,由于传统商业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问题使投保的一部分低风险企业不得不承担一个较合理费率更高的平均费率。由于信息是不对称的,也即投保企业比保险公司更为清楚自己可能遭遇的损失赔偿风险,因此这些低风险的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一种新的风险融资安排,从而改变在传统保险市场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从这个意义上,专业自保公司的建立暗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它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的对象——被保险企业的潜在损失风险较小,因此决定了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费率也比较低。
其次,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风险融资工具,可以减少或者避免许多在传统商业保险市场上的花费,如佣金、保费的赋税、其他有如董事会费的管理费用以及利润附加:而正是这些经营费用构成了传统商业保险保费组成中的附加保险费,据统计,美国和欧洲的传统商业保险公司都负担着20%一30%的费用率,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这一比率可能还要高一些。由于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基本上只按照纯费率计算,不附加上述费用,因此能够厘定较低的保费率,从而为企业节约了大笔的保费支出。
再次,专业自保公司这种机制可以降低传统商业保险中产生的道德风险,通过减少损失来降低企业的保险成本。传统的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保险企业防范损失和降低损失的积极性, 因为企业知道自己的损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情况使得实际的损失往往超过本来的水平,从而也造成了现实生活中高额的保险费率。而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会继续保持原有防范、降低损失的积极性,督促和加强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因此从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的保险成本。
(二)对机会成本的分析
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企业保险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要求投保企业在年度初始就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往往滞后一段时间,这就使企业丧失了可用现金流在这段时间内的投资收益,导致很高的机会成本。当面临高收益的投资机会并对投资回报有良好的预期时,专业自保公司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降低母公司的保费现金流出,允许母公司自由灵活地支付保费,有的甚至允许母公司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再支付保费。专业自保公司所提供的优惠的保费支付安排能够优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降低投保的机会成本。
(三)对税收待遇的分析
如前所述,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产生之初的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在于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相对于企业风险自留的其他融资形式,专业自保公司被税收部门归于保险公司一类,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减让,而且还能够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报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另外,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享受离岸注册地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对承保能力的分析
专业自保公司提供的承保服务较之传统的商业保险在范围和灵活性方面均有所突破。
从承保范围的角度来看,在传统的商业保险中,企业和保险公司经常就什么风险可以承保,什么风险不能承保争论不已,以至常常妨碍正常保险业务的办理,有时还会动用诉讼来解决争议。而专业自保公司的立足点是为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可以为其不断变化着的、特定的投保需求提供承保范围更宽的保险服务。这一优势在风险形式千变万化的当今社会中尤为重要。
从承保灵活性的角度来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承保服务。一方面,它既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提供较之传统商业保险更高金额、更长期限的保险产品,也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做不同的保险产品组合,即把企业面临的不同种类的风险“打包”承保;另一方面,专业自保公司能够根据母公司旗下各子公司的风险水平和特定需求来确定相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承保金额和自留额度等保险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1.业务量有限。虽然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接受外来业务,扩大营业范围,但大部分业务仍然来自于组建人及其下属,因而风险单位有限,大数法则难以发挥其功能。
2.风险品质较差。专业自保公司所承保业务,多数是财产风险以及在传统保险市场上难以获得保障的责任风险。这些风险有时相当集中,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且赔偿时间可能拖得很久。因此经营起来,难度颇大。
3.组织规模简陋。与传统的保险公司不同,专业自保公司的规模通常是比较小的,其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因此,专业人才不多,经营水平提高困难。
4、财务基础脆弱。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金较小,财务基础脆弱,业务发展因此受限。虽然可以吸收外来业务,但若来源不稳、品质不齐,则更加增添财务负担。
专业自保公司的经营方式是灵活多样的。
(—)承保政策(Under writing Policy)
1.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限定于组建人,也可以对外开放,即接受与组建人毫无关系的其他业务。如属公开市场的专业自保公司,应做出安排,努力寻求外部业务。事实上,现在有一些专业自保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常规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多数来自外部,从其母公司获得的业务只是少数。
2.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承保直接业务,也可以同时承保再保险业务。过去,专业自保公司只为其组建人的直接业务提供保险,而现在则已进入再保险市场。这样做,—方面是要尽可能争取到一些设在海外的组建人的业务,这些业务按当地法令必须全部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通过再保险则可以分回一定的份额。另一方面,也是想获得比从组建人那里所得数额更大、种类更多、风险更为分散的业务。因此,—些专业自保公司甚至只做再保险业务,通过代出保险单来分享其组建人的保险业务。
(二)代出保单安排(Fronting Arrangements)
有时,专业自保公司不能或不愿意以一个有组织的专业自保公司出现。例如:
①强制保险条例常常规定某些保险业务只能由当局认可的保险人承保。比如在英国,由海外专业自保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不符合该国关于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规定。
②一些国家要求居民把他们全部的保险业务在国内投保。
③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从政治和商业的角度来考虑,把海外子公司的业务安排在当地保险公司承保是有益的。比如,建筑与市政工程承包商的客户,特别是政府机构为客户时,他们常常是不愿意到海外保险公司去保险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出保单的方式为专业自保公司获得自己的业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国家通过国家垄断的再保险公司控制了全部再保险业务,专业自保公司又不能直接和这些国家打交道,但可以找到一个所在国的保险公司,由它来完成出保单的手续,处理索赔等,然后通过再保险把大量的保险业务分保到专业自保公司来。专业自保公司从确定其自留额的角度考虑,把这些业务当作直接保险业务来接受,将余额再分保给自己的再保险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代出保单的成本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它取决于双方不同的需要、代出保单公司的声望以及不同的保险责任等。
怎么没有发展的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