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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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是中國經過長期探索,建立起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行之有效,具有巨大優越性,在整合社會關係、促進民主監督、提升決策效率等方面展現出獨特優勢,有力促進了中國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生活改善。
協商民主的發展研究[1]
“協商民主”一詞最早出現於克萊蒙特大學政治學教授約瑟夫畢塞特所寫的《國會中的協商:一項初步的研究》,而“協商民主”概念最早出現在畢塞特1980年所寫的《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此篇文章基於《聯邦黨人文集》,系統闡述美國的憲政結構,力圖為美國民主憲政辯護,認為美國的分權制衡體制體現多數原則又為多數制衡的特點符合協商民主體制的特征。
畢塞特雖提出“協商民主”這一概念,但並未深入解讀,真正賦予協商民主發展動力的是伯納德曼寧和喬舒亞.科恩。1987年伯納德曼寧在《政治理論》發表《協商與民主合法性》,從公眾參與的角度尋求協商的合法性基礎。喬舒亞科恩與曼寧的觀點有所不同,在1989年《協商民主與合法性》一文中以社團論為切入點構建協商民主理論。
協商民主理論的架構在20世紀90年代基本形成,論及協商民主的相關著作有聖路易大學的詹姆斯博曼於1996年編寫的《公共協商:多元主義、複雜性與民主》;博曼和威廉.雷吉合編的《協商民主:論理性與政治》,涵蓋哈貝馬斯、科恩等對協商民主理論的相關論述;哥倫比亞大學喬恩埃爾斯特教授在1998年主編的《 協商民主》中闡述了協商民主作為決策機制的理論。其次,1999年曼徹斯特大學舉辦以“協商民主”為主題的學術會議,研討內容傾向於公共協商的規範性及實現規範性協商民主理想的制度機制等問題。約翰德雷澤克出版《協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批判的視角》和《全球協商政治》兩本書,系統介紹了協商民主理論以及全球化背景下協商政治的發展。馬克沃倫深入加拿大哥倫比亞的公民大會實踐,編寫《設計協商民主:英屬哥倫比亞公民大會》。
協商民主的特征[1]
(一)協商的多元性
20世紀後期,西方國家的社會階層、利益主體、社會文化顯現多元化趨勢,致使不同階級、黨派乃至利益集團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公民政治冷漠、政府效率低下等問題在很多國家治理中顯現。“就文化多元主義來說,多樣性甚至促進公開利用理性,並使民主生活生氣勃勃。”換言之, 多元性賦予協商民主發展的基礎。
(二)協商的平等性
平等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換言之是協商主體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利,對此有學者提出“平等進入決策集會,或者在權力或資源方面擁有實質平等的原則”;也有學者認為是“民主協商需要獲得政治影響力的平等機會。民主需要的機會平等具有程式與實質兩個維度”。雖側重點不盡相同,但在協商民主過程中立法和決策的利益相關者應當具備機會平等、權力平等的特點。
(三)協商的公開性
首先,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的最大區別就是信息公開、交往公開,“當個人缺失大量的私人信息時,他們就依賴於別人的陳述或者行為所表達的信息”,因此,信息公開是公民參與協商的前提和基礎。其次,協商過程是參與者熟知非秘密進行的,且參與者在討論中公開自身觀點和偏好,使協商更加公開透明。最後,協商結果是公開的,過程的公開推進理性決策,其結果必須讓所有公民信服。
(四)協商的合法性
在對上述協商民主的內涵界定時,艾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和費因斯泰因等人已經提及政治合法性與協商民主的關係。公共協商中決策存在合法性,是平等參與者就切合自身利益的需求進行理性討論、集體反思,符合大多數公民未經審視的偏好,而協商的合法性來源正是決策形成的程式。
(五)協商的理性
“公共協商結果的政治合法性不僅基於考慮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且還建立在利用公開審視過的理性指導協商這一事實基礎之上。”換言之就是利益相關者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彼此交換理性,在獲得最具說服力信息的基礎上轉換偏好,通過相互理解、妥協達成目標一致。
協商民主的運行機制[1]
(一)平等參與
主體的平等參與是協商民主的立腳點,約翰斯圖亞特穆勒曾認為政府的公共事務討論應由受過良好教育的紳士們來主導,但基於人民主權原則的協商民主則是鼓勵不同階層、不同領域、不同文化水平的公民積极參与公共事務的討論,擴大公眾的參與以此來不斷深化參與意識、提高對話的品質。“活躍的政治對話促進多視角交鋒,對話者獲得嶄新所有感,乃至在辯論中輸掉的一方亦如此。”“換言之, 首先,參與者在對話中不僅僅在於理性交流,更為重要的是獲得協商中在場感的滿足”。對此哈貝馬斯認為“協商可以通過一個對所有人開放的地點賦予公民挑戰偏頗權力結構的機會”,改變以往公民參與政治實踐的模式。
(二)程式規則
高效的公共討論是在一定規則的有效制定與實施基礎之下,推動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在衝突時採納博弈方式,促進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在程式規範內適當妥協。有學者認為在協商過程中,參與者通過相應的平等和對稱的規則引導,享有平等的機會討論議題、提出疑問、開展爭論,促使協商的共識以規則的方式確定,可以成為進一步協商的前提。也有學者認為在協商民主視域下,具備批判性、修正性、包容性的規則對選舉民主的多數決定結果,少數只有表達意見的現象發揮重要作用。
(三)理性協商
基於“人是有限理性”的原則,個別決策的部分參與者或決策群中,在制定政策時極易出現有限理性的現象。協商民主的過程是參與者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對爭議性較大且事關公共利益的論題,通過對話、辯論的方式交換有限理性,增強自身觀點的說服力或批判反省自身觀點。
(四)偏好轉換
偏好作為人的一種行為傾向,與利益的變化息息相關,社會利益的多元化趨勢促使人的多元偏好的出現。協商主體在對公共事務的對話、溝通中,個人偏好不是-層不變的,正如美國著名學者森斯坦所說個體偏好不是固定不變的,會受表達時間、場所、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影響;而學者亨利則從參與者在協商過程中理性辯論與偏好轉移的相互關係入手,認為參與者需要願意轉換自身對公共利益的觀點、觀點的轉換基於他人提出建議的回應、按照觀點的轉換處事是實現協商民主的三個重要條件。
(五)達成共識
協商參與者以公共利益為取向,圍繞提議進行辯論,在交流有限理性中實現偏好的轉換,從非正式的達成一致轉變為具 體的決策。正如博曼所言,“協商就是通過程式規則進行爭論、從而實現一致認可的過程”,正是基於上述條件、機制,將公共理性視為政治正當性的核心,併在此基礎上推進決策制定,才能推動協商民主接近理想狀態。
協商民主的實踐瓶頸[2]
1、共識性瓶頸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不斷推進,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然而,我們距離當代政治發展所要求的理性、自由、公正、寬容的社會目標還有一定差距,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理念仍然沒有成為我們社會的普遍價值準則和理想信仰,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權力制約等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在現實社會實踐中依然沒有得到信奉和遵循。
2、制度化瓶頸
協商民主制度的不規範會導致其形同虛設。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實際運行中,協商民主的具體細則、標準、時限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協商形式隨意、協商效力模糊處於體制邊緣地位。李德虎認為現階段我國協商民主的組織形式、協商主體、協商客體、協商內容、協商結果等規範都比較模糊。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體系雖初步建立,但還不完善,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協商過程的運行和協商結果的監督評價機制不夠健全,協商意見的反饋和保障措施尚未建立。
3、動態化瓶頸
在時代變革和社會變遷中,任何一種制度都必須與社會組織結構相適應,並隨著其變化而做出適應性調整和變革。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在推動中國公民社會發展,增強當代政治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很強的匹配性和推動性,發揮了自身應有的功能和作用。然而,任何一種理論的成長髮展在達到一定程度和階段後都會具有不同程度的僵化和滯後性。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的動態機制仍不健全,回應時代發展和社會訴求的能力仍需增強。
協商民主的完善路徑[2]
1、培育協商價值認同
協商價值的認同是達成是理性共識的核心所在。協商民主通過平等、自由、理性的對話、討論,可以縮小相關利益者因不同訴求而產生的偏見形成兼顧多數和少數人的決策,從而充分反映公共利益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合法性和人民的政治認同感。在制定國家公共決策的過程中,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只有讓利益主體參與討論,加強協商思想的認同,才能為協商參與者提供一個不與其他反對者隔絕的空間,通過不同意見的對話與協商達成妥協與共識,促使公共決策更加符合民意,是民意導向共識。
2、推動協商民主制度化
一般意義上,制度化水平與組織程式化適應水平成正比。所以推動協商民主制度化也意味著推動其規範化和程式化。首先,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化發展必須依托於相關政策法律。其次,確立統一、系統的協商民主制度規範。從規範協商主體權利義務,協商對象、形式、效力等實體性規範和程式性規範入手,保障協商民主過程規範運行。最後,從程式化方面規整民主協商主體和參與者在協商議題、時間、內容、形式、協商結果以及監督等方面。同時,增強民主協商時效性把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置於人民群眾監督之下,實現民主協商決策成果的落實和轉化。
3、保持協商動態化過程
保持一種理論形態與不斷發展的社會的有效匹配,不僅要求自身理論的完善,更要建立-種動態化的發展機制。一方面,將協商民主的價值理念、價值原則、內容組織、規範程式納入到國家制度與體制機制建設之中,使協商民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環節,建立立體化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體系。另一方面,在與客觀世界相互動的過程中要始終保持著自身的動態發展。此外,還必須在協商民主制度的程式結構上完善協商民主制度與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持續、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