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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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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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式民主作為當代興起的一種民主理論,已成為世界民主發展的新趨勢,並被很多國家運用於國家治理體系。參與式民主強調實行廣泛的直接民主,擴大民主的範圍,讓更多的人能夠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1]
在我國,“參與式民主”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意義上的政治參與,是指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方式主要不是民主選舉或者表決,而是用其它參與方式,對人事安排、立法決策、制度安排等等,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影響。[2]
參與式民主的起源[1]
參與式民主理論產生於1970年前後的西方,那時多數國家發生了社會動亂,且範圍較廣、規模較大, 為彌補代議制民主因自身弊端導致的嚴峻危機,該理論被提出來替代原方案。作為一種新的民主設計,它主張人們積极參与公共事務的決策、執行和管理,而不是僅僅參與有限的、形式民主的選舉活動。該理論強調和信奉的“參與”與一般意義上的“政治參與”概念有所不同,它強調人們在不受外力干擾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意願親自且直接參与,唯有在多數公眾都介入參與的環境中,民主本身所倡導的基本價值才有可能被踐行,並得以實現。
參與式民主這一概念,是由美國學者阿諾德考夫曼首次提出的,併在基層民主領域被廣泛運用。但最早精確、系統闡釋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是美國政治學家卡羅爾佩特曼。他指出,代議制民主存在弊端,體現為該民主安排主要是領導者或精英們在定期、自由的選舉活動中,通過競爭獲取選票。通過這種制度安排或政治形式取得管理國家或公共事務的權力,一旦選舉結束,人民參與政治活動不再被關註或重視,該民主安排註重民主程式、形式等外在方面,卻忽視了民主關於人的要素,或者說關於人的參與價值或尊嚴這一最本質的內涵。在他看來,參與式民主是人們擴大對自己生活控制的一種方式。巴伯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又一代表人物,他認為自由主義民主會引發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它割裂了傳統個人和社會兩者之間維繫的紐帶。他還將該理論擴展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但也指出參與式民主雖然主張公民直接參与,而對無需公民參與直接管理的領域和事務,或者與其切身利益牽涉不大的決策,則由代議制民主所產生的政府或公共權力實施管理。以他的觀點,參與式民主也不完全否定代議制民主的意義和作用,兩者相互補充。
參與式民主理論認為,民主的原則和方法不僅僅用於政治領域,也應該廣泛運用於經濟、社會等非政治領域。馬克思主義認為,在社會中,不同層面、不同領域,民主都應該被廣泛使用。由此可見,馬克思主義對民主概念的理解與參與式民主理論有相通之處。參與式民主理論主張將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有效統籌,即基於國家政治層面的代議制民主,著力擴大直接民主的有效範圍。該主張同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強調建構的社會民主政治形式具有共通性。
馬克思主義民主觀認為,民主具有階級性。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而資本主義的民主最終是為了維護其統治制度。民主的階級性特征決定了民主價值實現的目標必然不同。因此,與西方資本主義為緩和社會矛盾,實行形式_上的平等參與而被動執行的參與式民主不同,社會主義倡導的參與式民主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實現的民主範式。兩類
“參與式民主”具有實質和目標上的顯著差異性。誠然,民主作為一種政治文明,拋開政治體制和階級局限,西方資本主義倡導的參與式民主在民主的參與範圍、實現形式等方面對我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也具有一定的參考或借鑒價值。參與式民主理論起源於資本主義社會,但不等於專屬於資本主義社會。參與式民主作為一種民主形式,在不同階級社會名稱相同,但所蘊含的內涵、目標、動機等卻差別很大。
參與式民主的主要內容[2]
在當前我國民主政治中,“參與式民主”的主要內容是:公民個人或社會群體反映自己的政治要求,對政府或者執政黨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對權力機構及其領導者行為的問責監督等。這些政治參與行為,本質上是公民和社會公眾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其基本形式主要是通過各種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見,比如通過媒體來表達自己的某些要求,個人或者是群體的上訪、參加聽證會表達意見等。很顯然,這種類似“橫向民主”的形式與“縱向民主”相比,具有某種無序的特點,對於那些習慣了“有領導的民主”的地方領導者,會覺得難以適應,在某種情況下,還可能產生被動的局面。在有的地方領導者的潛意識中,還是認為“縱向民主”好,容易“控制”。
參與式民主的意義[2]
隨著人民的民主意識水平的不斷提高,“參與式民主”已成為我國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和表達訴求的一種越來越平常的手段和途徑。從根本上說,我國社會公眾政治參與意識的增強,既是我國政治進步的具體表現,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水平提高的表現。所以,對於有的地方領導者來說,這不是一個習慣不習慣的問題,而是領導者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必須具備的一種政治素質。因此,發展“參與式民主”一個基本的要求,是領導者對社會公眾的政治參與這一民主形式的實質有科學而全面的認識。
當前,我國社會公眾與權力機關及其領導者之間的某些矛盾,主要是由於某些利益上的衝突、意見上的衝突而造成的。對於這一切,社會公眾自然是會以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的,而這種方式正是社會公眾表達自己利益要求的一種正常民主形式,可以釋放一部分民眾的政治情緒,使之得到某種社會心理平衡。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這種“參與式民主”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對於權力機關及其領導者來說,也是聽取民意、獲得真實社會信息的可貴機會,對於糾正錯誤、制定正確政策,有一定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