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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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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协会货物A条款)

協會貨物條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簡稱I.C.C.(A))

目錄

什麼是協會貨物條款(A)

  協會貨物條款(A)是倫敦保險協會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新條款,取代原來使用的協會貨物條款中的一切險。I.C.C.(A)採用一切“風險減去除外責任”的辦法,即除了“除外責任”項下所列風險保險人不予負責外,其他風險均予負責。

協會貨物條款(A)的主要內容[1]

  (一)承保風險

  A條款採用“一切風險減去除外責任”的方式,對約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項,在“除外責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對於未列入“除外責任”項下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負責。從承保範圍看,A條款主要承保海上風險和一般外來風險,責任範圍廣泛。

  同時,A條款還承保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對根據運輸合同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規定的由被保險人承擔比例責任的部分,保險人也予負責。

  (二)除外責任

  《協會貨物條款》(A)的除外責任包括法定除外責任和約定除外責任兩大類,內容全面詳盡,條理清晰,分為一般除外責任,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戰爭除外責任和罷工除外責任四個條款。

  1.一般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以下各項不予承保

  (1)可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本條規定對被保險人的惡意不法行為所致的損失後果保險人不負責任,但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其代理人或雇員等的惡意行為所致的損失,不在本條之列,故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責任。例如由於貨物市價跌落,進口商指使船長在中途將貨物賣掉,而謊稱發生海難,索取保險賠款,保險人對此損失不予賠償。但如果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船長為獲得非法收益而私自將貨物賣掉,並謊稱發生海難致損,對此損失,保險人應予負責。

  (2)保險標的的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損耗或自然磨損

  由於貨物的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然滲漏非外來風險所致,而是屬於運輸途中的必然性損失,故保險人將該項損失予以除外。

  (3)保險標的包裝或準備不足或不當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本條所稱“包裝”應視為集裝箱托盤內的積載,但僅以此種積載是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前進行或是由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進行時為限。

  貨物的包裝均有一定的標準,如果因包裝不符合要求,經不起運輸或裝卸等操作而致貨物損失,保險人無需負責。

  對於集裝箱貨物和托盤貨物,如果是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積載,此時貨物堆放不妥屬於包裝不當,對此損失保險人不負責任。凡由發貨人或其雇佣人進行積載,貨物堆放不妥均屬包裝不當。

  (4)保險標的固有缺陷或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貨物的固有缺陷及特性造成的損失屬於貨物的內在原因所致,保險人對此損失予以除外。例如,新鮮的水果運輸途中因腐爛而損失,如果被保險人無法舉證水果因外來風險作用而致腐爛,保險人即可以固有缺陷為由而拒賠。但如果由此造成其他貨物的損失,不屬保險除外責任,保險人應予負責。

  (5)直接由於延遲,包括承保風險引起的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費用

  本條明確規定任何原因造成的延遲損失均屬保險除外責任。

  (6)由於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承租人或經營人破產或經濟困境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本條對承運人因經濟上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不予負責,目的是為鼓勵貨主謹慎地選擇承運人。由於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承運人掌握,如果承運人在中途因無錢繼續營運而放棄航程,或要求貨主另行支付費用以繼續航程,被保險人因此而額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並不負責。

  (7)由於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變和(或)聚變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質的戰爭武器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本條對核戰爭武器所致的損失後果一概除外不保,但對於民用的核風險,並沒有予以除外,保險人應予負責。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

  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需要不適用以下兩點:

  (1)若起因於船舶或駁船不適航,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或托盤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運輸不適合,而且保險標的裝於其上時,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有私謀所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

  (2)保險人放棄載運保險標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違反默示適航或適貨保證,除非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有私謀。

  第1款是指對於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或托盤不適航或不適貨而直接導致貨物損失,而且被保險人或其雇佣人員對於此種不適航或不適貨知情的情況下,保險人對於貨損不負賠償責任。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貨主自己將貨物裝集裝箱或托盤或者用自己的拖車或駁船運送集裝箱貨物等情況。

  第2款規定保險人承諾放棄船舶不得違反適航的默示保證,除非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對不適航實際知情並且放任不管。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定,航次保險中被保險人需默示保證船舶適航。但在船貨分離的今天,被保險人與船方一般並無密切關係,很難影響或控制承運船舶的適航情況。因此,在本條款中,貨運保險人放棄了這一默示保證,除非被保險人對不適航是知情的。

  3.戰爭除外責任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

  (1)戰爭、內戰、革命、造反、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交戰方之間的任何敵對行為。

  (2)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盜除外)以及這種行動的後果或這方面的企圖。

  (3)被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被廢棄的戰爭武器。

  戰爭除外責任(war exclusion clause)規定對戰爭行為、敵對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禁制或扣押等造成的損失後果和戰爭武器所致的損失不予負責。其中須註意的是,關於海盜風險,在戰爭除外責任中被明確剔除,這說明在協會條款中,海盜風險不屬於戰爭風險,因而屬於A條款的承保風險,對由此引起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在我國海運貨物戰爭險條款中,海盜風險屬於戰爭險責任範圍。

  4.罷工除外責任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保險人不予負責:

  (1)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或民變人員造成。

  (2)罷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動或民變引起。

  (3)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由於政治動機採取行為的人員造成。

  罷工除外責任(strikes exclusion clause)規定,對罷工者及罷工行為引起的損失不予負責,同時對恐怖分子或有政治動機的人員造成的損失也予以除外。

  (三)保險期限

  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限的規定包括三個條款,分別是運輸條款(transit clause)、運輸合同終止條款(termination of carriage clause)和航程變更條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運輸條款規定的是保險責任的開始、持續和終止的條件,與中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基本一致,均以“倉至倉”為限。

  運輸合同終止條款規定,如果由於被保險人不能控制的情況,運輸合同在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終止,保險合同也終止,但如被保險人迅速通知保險人,提出續保要求,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航程變更條款規定,當保險責任開始後,若被保險人改變了目的地,則被保險人必須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按照重新商定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件對該保險貨物予以續保

  (四)索賠

  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而向保險人索賠時,適用以下四個條款:

  1.保險利益條款

  保險利益條款是保險索賠的基本原則之一,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獲得保險賠款。

  這一款規定體現了保險利益原則的內容。例如以FOBCFR條件成交的貨物買賣合同,保險由買方自理,如果損失發生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前,此時買方並不具有保險利益,因而不能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2)除另有規定外,被保險人有權獲得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承保損失的賠償,儘管該損失發生在本保險合同訂立之前,除非當時被保險人知道該項損失而保險人不知道。

  這一款規定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不論保險標的是否已經滅失,只要保險雙方是善意的,保險合同均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而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並不知情,即使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才辦理保險,保險人還是應負責賠償。例如以FOBCFR條件進口貨物時,貨運保險由買方自理,有時發貨人由於疏忽,在貨物裝上船一段時間後才通知買方有關貨物付運的消息,這就有可能出現當買方購買保險時,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的情況。此時,只要被保險人本著誠信態度,事先並不知情,保險人對該項損失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付。

  該條款是根據國際貨物買賣的特點而訂立的,也是世界各國保險業的習慣做法。

  2.續運費用條款

  續運費用條款(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規定,由於承保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導致運輸在非保險單載明的港口或處所終止時,保險人應賠償由此產生的卸貨、存倉及續運保險標的至保險單載明目的地而產生的合理的額外費用,但不包括由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過錯、疏忽、破產或經濟困境而引起的費用。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航程的終止是由於保險風險所致,其所引起的續運費用應由保險人負責。例如由於途中船舶觸礁,無法完成航程,只好在中途轉船,由此支出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如果航程中止是除外風險引起,如由於承運人的經濟困境所致,保險人並不負責。

  3.推定全損條款

  推定全損條款(constructive totalloss clause)規定如果由於實際全損看來不可避免,或因為恢復、整理和續運保險標的到保險目的地的費用會超過其抵達目的地的價值,經過委付,被保險人可得到推定全損賠償。

  4.增值條款

  增值條款是貨物在投保增值保險的情況下對有關賠償問題的規定。

  增值保險是指買方估計所買進的貨物在到達目的地時的完好價值將比賣方投保原始保險的保險金額要高,而將兩者之間的估計差額另行投保(一般在原保險單基礎上按原保險條件投保)的保險。

  增值條款規定,若貨物投保增值保險,則貨物的保險價值應為原始保險的保險金額和所有增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發生損失時,每一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其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計算。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協會貨物條款》(A)對被保險人義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義務條款”(dutyofassuredclause)和“合理迅速處置條款”(reasonabledispatchclause)中。前者的主要內容是,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和代理人應儘可能地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貨物的損失,並適當地保留和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利,而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履行上述義務時支付的合理費用。後者的內容是被保險人應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合理迅速地行動,避免出現延遲。

  (六)其他內容

  1.棄權條款

  本條款規定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為拯救、保護或恢復保險標的所採取的措施不得視為放棄或接受委付,或影響任何一方的權利。這條規定是為鼓勵被保險人在貨物受損之後積極履行施救義務,明確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對受損保險標的進行施救,並不會影響自身的權利,即保險人不能把被保險人的施救行為看作是放棄委付權利的表現,被保險人也不能把保險人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採取的措施視為已接受委付的表示。

  2.不受益條款

  本條款規定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險的利益。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防止承運人或其他受托人通過在貨物運輸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享有保險利益條款(benefit of insurance clause)來擺脫對貨物損失應承擔的責任。享有保險利益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對於應由承運人或受托人負責的損害,如另有保險可獲賠償時,承運人或受托人可以要求享受保險利益。按此條款,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將喪失向承運人或其他委托人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而不受益條款否定了承運人和其他受托人享受保險利益的權利,避免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喪失。

  3.法律與慣例條款

  本條款規定本保險適用於英國法律和慣例,明確《協會貨物條款》受英國法律和慣例管轄。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顧寒梅,江靜.外貿運輸與保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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