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擔保交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準擔保交易(quasi-security transaction)
目錄 |
準擔保交易是指國際信貸中起物權擔保作用的貿易交易。其結果與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權益十分接近,但這些交易一般在法律上被排除在物權擔保之外,英美法把這些交易形式稱為“準擔保交易”。
準擔保交易的種類[1]
1.租賃
賣方(名義上是出租人)將設備租給買方(名義上是承租人),賣方仍保留對設備的所有權,買方則擁有設備的使用權;或者賣方將設備出售給一家金融公司或租賃公司並立即得到價款,然後該金融公司或租賃公司將設備租給買方。無論以何種形式出租,賣方都足以在租期內收回成本。這實際上是一種商業信用,買方以定期交租金的方式得到融資,而設備本身則起到擔保物的作用。
2.出售和租回
借款方將資產賣給金融公司,然後按與資產使用壽命相應的租期重新租回。在這裡價款起了貸款的作用,租金分期交納就是分期還款,而設備則是擔保物。
3.出售和購回
借款方將資產賣給金融公司而獲得價款,然後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時間購回。購回實際上就是還款,而資產在此也起到了擔保作用。
4.所有權保留
也稱有條件出售,即賣方將資產賣給債務人,條件是債務人只有在償付資產債務後才能獲得資產所有權。資產同樣也稱為擔保物。
準擔保交易的利弊[2]
與一般的物權擔保方式相比,採用準擔保交易有它的一些好處。例如:在不承認動產抵押的國家仍然可以使債務人繼續占有和使用供擔保之用的動產;債權人取回資產的占有在一些國家比執行抵押權容易;無須像擔保物權那樣進行登記;可以避免正式貸款要受到的利率等方面的法律限制,因為許多準擔保交易雖然有融資效果,但在法律上不作為貸款對待。
採用準擔保交易也有一些不利之處。例如: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把許多準擔保交易仍然視為物權擔保;債權人作為準擔保交易的標的物所有人,要就該物的出售或出租承擔品質擔保、權利擔保等義務和產品責任、清污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