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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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透明度是指公司財務與管理信息的公開披露程度,由於投資者往往根據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決定如何選擇資產組合,因此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是維護資本市場有效運轉的前提。
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外部影響因素[1]
1.法律環境。一個地區的法制環境,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等影響著公司對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研究發現普通法系國家更註重對信息的公開披露,其會計信息也會更及時更穩健,而成文法系的國家更多的是股東之間相互協商解決財務問題。而且財務透明度與政治經濟環境也有關,政治經濟環境越穩定,對公司的規範、監督越好,公司的財務透明度會相對的增加。
2.政府干預。一般,有政府參與或控股的公司或者政治關聯度高的公司比民營公司的信息公開披露程度低,政府為了隱瞞其對公司的利益侵占和人事安排,而抑制公司信息公開對外披露的程度。因國家對公司的徵稅比較重,特別是對高盈利公司的財富剝奪,導致公司過多操縱應計利潤,使信息披露質量降低。
3.市場監管。市場監管對信息的披露質量有很大的影響,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監管力度越大,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會越高。通過強制上市公司對其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等披露,對一些存在重大利潤操縱行為的規範和相關規定的修改。比如股票上市的關聯交易約束,公司配股資格的修改,融資政策的變更等,以達到提高公司透明度的目的。但是,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仍處於初級階段,一些監管政策的實施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4.獨立審計。審計包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審計的獨立性決定審計的質量,而高的審計質量會提高盈餘披露的透明度,會計師事務所運作的規範性,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大程度上決定投資者是否能夠得到可靠地信息,從而影響著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5.行業性質。不同的行業對信息披露程度要求是不一樣。如高新技術行業,因研發支出大,風險高,產品的科技含量高和競爭性強,投資者、債務人、競爭對手等對其披露的信息比其他行業更為敏感,所以對其信息披露的程度要求更高。不同的行業,其信息披露對權益資本成本的反應也是不同。高新技術或新興產業公司,因其競爭性強,產品的差異性大,如果其信息披露程度太低,信息不對性高,會產生很高的額外資本成本。所以信息披露對公司權益資本成本的變動影響很大。
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內部影響因素[1]
1.資本結構。債務融資因可以有效降低管理者的可控現金流,起到抑制公司管理層道德風險,進而降低了代理成本。當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財務出現問題時,債權人考慮到自己資金安全性問題,會更加關註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並要求公司採取更穩健的會計政策。一般來說,債務比重高的公司更趨於採取更穩健的會計政策,對企業的信息透明度要求也更高,以緩解債權人要求還款的壓力。債務融資具有減少公司的相對稅負總額,提高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水平的的作用,而且短期的債務融資起到約束管理層,向外界傳遞公司高質量信號的作用。
2.股權結構。管理層持股比例、股權集中度、兩權分散程度等共同影響著公司的代理問題,並對高級管理層的信息披露策略及公司透明度產生影響。管理層持股比例越高,其虛假利潤的意願越小,企業的信息披露質量會提高。根據研究表明公司的股權集中度與其信息質量存在負相關關係。而且公司的最終控制權和所有權的分離差距越大,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越低。但是低的管理層持股比例和高的國家持股比例會增加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水平,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3.董事會結構和外部董事的獨立性。董事會結構越合理,外部董事的比例越大、持股比例越高、擔任其他公司外部董事的數量越少,那麼公司財務報表的欺詐可能性就會降低,公司會增加自願披露,財務報告質量會越好。而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兩職合一對公司透明度具有負面影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越高,企業的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4.公司特征。公司的信息披露與公司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有著很大的關係,比如,公司的規模越大,資產管理的問題就越多,那麼相關信息真實性就會變弱。企業的業績越好,財務結構越低,公司的透明性就越小。而所處的行業、所在地區等都會影響公司的信息透明度。
5.稅收政策的激進度。儘管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其會增加企業財務信息的複雜度,降低了報表使用者、財務分析師等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信息瞭解的程度,從而降低了企業的財務信息透明度。而激進的稅收政策會更大程上來操縱應計利潤,增加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降低財務報告的質量。所以企業要權衡好企業透明度與稅收籌劃的激進度。
公司內部治理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2]
有關公司內部治理對公司信息透明度影響的研究涵蓋了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管理層激勵等方面。
1、股權結構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
①股權集中度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Shleiferand Vishny(1997)認為股權高度集中時,控股大股東會損害公司利益和剝奪小股東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內部人控制,導致公司的自願披露程度降低。Fan和Wong(2002)發現東亞國家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與其信息質量存在負相關關係。我國對股權集中度與自願披露關係的研究相對較多,崔學剛(2004)則以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來代理股權集中度,實證結果顯示,股權集中度與自願披露程度顯著正相關;杜興強,溫日光(2007)研究發現公司股權集中度越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越好;譚興民、宋增基等(2009)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分散的股權結構能夠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李遠勤,劉艷萍(2006)研究表明股權集中度不影響自願披露水平。
②國有股比例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EngandMak(2003)對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發現,政府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自願披露程度越高。Nasir(2004)通過研究馬來西亞財務危機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與自願披露程度的關係時發現,政府持股影響了自願披露的數量,支持了政府致力於提高公司透明度的現實。鐘偉強和張天西(2006)檢驗了國有股比例對自願披露程度的影響,結果表明國有股比例與自願披露水平顯著負相關。喬旭東和孫美華(2007)支持此觀點。杜興強,溫日光(2007)發現國家控股的公司其會計信息較非國家控股的公司要好。
③機構投資者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近幾年來,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E1一Gazzar(1998)發現,機構投資者會帶來較高的自願披露水平。SamHan(2005)得出類似的結論,認為信息披露質量與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正相關。但是,Schadewiz等(1998)的研究卻認為機構投資者會降低公司自願披露水平(如合謀)。國內崔學剛(2004)研究發現前十大股東中具有機構投資者能夠提高公司透明度。李遠勤、劉艷萍(2006)發現國有上市公司的自願披露水平與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顯著地正相關,高雷、張傑(2008)實證了機構投資者能有效地抑制管理層的盈餘管理行為。
2、董事會特征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
①董事會規模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John(1998)等認為,儘管董事會的監督能力隨董事會成員數量的增加而提高,但這種效益可能被大團體中溝通和決策制定困難而導致的“增量成本”所抵消。Chtourou等(2001)還發現董事會規模與減少利潤的盈餘管理負相關。Beasley(1996)研究還發現董事會規模越大,公司越可能發生財務報告舞弊。一個規模比較小的董事會更容易發揮監控職能,而規模較大的董事會效率低且容易被管理層控制(Jensen,1993)。
②獨立董事比例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Fama和Jensen(1983)提出,獨立董事比例越大,越能有效監督董事會,使公司傾向於更多的自願披露信息。Rosenstein(1990)等認為獨立董事傾向於鼓勵公司向投資者披露信息。Forker(1992)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信息披露質量正相關,但並不顯著。Beasley(1996)等認為外部獨立董事增多會顯著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且隨著企業外部董事任期的延長以及外部董事所任職公司數目的減少,財務欺詐可能性趨於下降。Chen和Jaggi(2000)發現,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越高,企業的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如果公司存在家族控制,則獨立董事的這種作用就會受到限制;然而,EngandMak(2003)研究結果表明獨立董事比例與上市公司自願披露程度負相關。
③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兩職合一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就代理理論而言,董事長作為董事會代表,與總經理的職位之問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如果兩職合一,就意味著總經理自己監督自己,降低了董事會的獨立性,削弱了董事會的監督和治理職能,導致董事會被內部人控制(FamaandJensen,1983;Carver,1990;Millstein,1992;Whittington,1993;Brickleyeta1.1994;Worrelleta1.1997;FinkelsteinandD—Aveni,1994)。Molz(1988)認為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的公司不情願向外部人披露不利信息。
Forker(1992)和GulandLeung(2004)認為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會降低監督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他們通過實證研究發現,董事長、總經理兩職合一的公司認股權信息披露質量比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的公司低。向凱(2006)的研究表明,“二元領導權”結構是影響自願披露程度最為顯著的因素之一。
④審計委員會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Collier(1993)認為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之一是保證財務會計和控制系統的質量,因為審計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它能促進公司的信息披露。然而,作為董事會的分支機構,必須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工作,這種制度上的設計嚴重阻礙了其效率的發揮。Forker(1992)認為審計委員會能改善內部控制和提高財務信息披露,同時還會降低公司不披露信息的收益。他以英國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與認股權信息披露程度正相關,但不顯著。McMullen(1996)發現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財務報告更可靠。國內相關的研究較少,鐘偉強、張天西(2006)和向凱(2006)的研究結果都顯示,設置審計委員會能顯著提高上市公司的自願披露水平,然而,殷楓(2o06)則發現,是否設立審計委員會對公司的自願披露程度並沒有產生影響。
3、管理層激勵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
JensenandMeckling(1976)提出採用管理層持股作為一種內在的激勵機制來解決代理問題,這種激勵方式同時也激勵了管理層的自願披露行為。當管理層持股比例較高時,猶如戴上了“金手銬”,其利益與公司利益緊緊捆在一起,為了提高自己的福利水平,他們將會更加努力工作,投資高風險高收益項目,代理成本降低。Warfieldeta1.(1995)的研究發現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與公司披露的盈餘信息數量正相關。EngandMak(2003)通過對新加坡158家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研究發現,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年度報告自願披露程度負相關。AboodyandKasznik(2000)的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公司在股票期權行權前推遲披露好消息,加速公佈壞消息。
國內關於管理層激勵對自願披露程度影響的研究較少,崔學剛(2004)和鐘偉強、張天西(2006)的實證研究結果均表明,管理層持股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自願披露程度沒有顯著影響。李遠勤,劉艷萍(2006)研究發現國有上市公司的自願披露水平與高管持股比例顯著地正相關。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關於公司內部治理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問題,觀點不一。原因主要有:第一,以往學者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方法不~致。由於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都是較為抽象的概念,並無全局特征供直接觀測和度量,因而研究者只能取某些維度或局部特征作為整體信息披露或透明度的代理變數,造成信息披露或透明度度量方式眾多,導致研究類似命題的研究文獻其結論出現了相互衝突的現象。第二,以往公司內部治理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相關研究,大部分側重於公司內部治理的特定層面,如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或某一個具體的指標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若能充分考慮多種內部治理機制之間的互動性,則研究結論可靠性更強。這就需要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整體上探討他們對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