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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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業治理是指從整體上針對公共事業組織所有需要執行的職能及其組織的內外關係,通過合理的內部結構設計和外部功能約束而建立的公共事業制衡機制。
公共事業治理結構與模式[1]
現代公共事業治理是在借鑒經濟學的公司治理和政治學的政府治理建立起來的公共事業運行模式。現代公共事業通常包括由官方資助建立的公共事業和由民間機構承辦的公共事業。由官方資助建立的公共事業一般是由政府作為委托人,把本應由政府承辦的部分公共事務(公共事業)交由相應的公共事業組織來承擔,相應的公共事業組織作為代理人具體承辦相應的公共事業,提供公共物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公共事業組織建立了一定的委托-代理關係。這種官方資助建立的公共事業的治理通常受到更多來自政府方面的制約,其外部的功能性治理(政府規制)程度較強。其內部的治理結構(結構性治理)一般也是沿用經濟學的治理模式,建立董(理)事會和最高執行長的治理結構。而由民間機構承辦的公共事業則更多地直接借用了公司治理的模式,通過董(理)事會、首席執行官的治理結構,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從事其目標設定的公民社會事業。但是,由於公共事業組織的特殊性,公共事業的治理也有與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所不同的內容。從治理形式上,儘管公共事業治理可能具有與公司治理相同的治理結構,但其治理方式則有一定的差別。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董事會一般由公司所有者組成,他們進行治理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內部人控制”而維護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而公共事業治理結構中的董(理)事會和執行長都不過是一種“代理人”的角色,其差別在於各自的委托人不同。因而與公司治理相比,公司的結構性治理功能明顯強於公共事業的結構性治理,而公共事業的功能性治理(外部治理)之功能則強於公司的功能性治理。
公共事業的結構性治理是在公共事業組織內所建立起來的一種層級治理結構。公共事業組織實行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最高執行官管理負責制。其中,董(理)事會是公共事業組織的決策機構,代表公共利益負責對組織進行監管,並制定組織章程、選聘有管理能力並能履行相關職責的人擔任最高行政執行官、解除不稱職的領導人、批准計劃和預算、評審計劃的運行情況、評價管理效能等,從而保證組織的健康運行。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為具有一定聲譽和威望的人士,通常由6—20名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員組成。最高執行官負責組織的日常事務管理,並組織成員執行,這些構成了公共事業組織的內部治理。依據董(理)事會和執行長在治理角色上的行動層次,可分為分享式治理、行政主導式治理、董(理)事會主導式治理和旁觀者治理四種形式.
公共事業治理所面臨的問題[2]
公共事業治理存在四個關鍵性的問題: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內部人控制”;監督層外置容易造成監督者缺位;服務對象或顧客沒有選擇機會和缺乏利潤評價機製造成目標實現與績效評價困難。美國哈佛商學院教授里賈納·E.赫茨琳傑認為,非營利組織由於缺乏責任則可能導致四類問題:
一類是組織低成效,即組織不能圓滿完成其使命。如芝加哥郵政局職員拋棄了大量的郵件,一些非營利醫院對末痊愈的又交不起護理費的病人中斷治療。
二是組織低效率,與它們的花費相比,其成果距理想效果相差甚遠。
三是掌管免稅組織的個人飽中私囊,為自己謀取過多的利益。此外,非營利組織領域的工資水乎也往往受到公眾的質疑,公眾對某些非營利組織管理者的高薪感到不滿。
四是組織風險過高,許多非營利組織常常將捐助人的資金和服務對象的利益置於極其危險的境地。赫茨琳傑教授進一步分析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非營利組織缺乏像企業那樣的責任機制。非營利組織缺乏個人利益的存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競爭機制,缺乏顯示最終業績的晴雨表——像企業那樣的利潤指標。因而,這種責任機制的缺乏是非營利的公共事業組織治理面臨的主要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