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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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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允價值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指對已確認資產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負債或確定承諾中可辨認的一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於某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比如發行方和持有方對因利率變動而引起的固定利率債務公允價值變動風險的套期;或對以企業的報告貨幣表示的以固定價格買賣資產的確定承諾進行的套期,都屬於公允價值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的會計處理

  公允價值套期會計基本方法

  1.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此時應該就只有前面提到的外匯風險套期滿足)套期工具賬麵價值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

  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具體解釋如下:

  (1)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

  正常情況下,只在期末將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金額計入損益,即只計損失不計利得,而套期會計中則將所有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

  顯然,將其計量屬性由攤餘成本改為公允價值後,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將會不同。以後每期進行攤銷時,計入損益的金額也將不同。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這種情況下,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由原來的計入權益調整為計入當期損益,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被套期項目的補充處理

  根據被套期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同,CAS24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

  1.組內套期即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

  對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按照上面的規定呢,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但此時要調整的賬麵價值因為被套期項目是一個組合的一部分,而找不到對應的調整科目。此時CAS24規定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1)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2)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2.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

  被套期項目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上述規定,也要對被套期項目賬麵價值進行調整,並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特別地,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可行的,可以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於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於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於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3.確定承諾

  CAS24規定,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這裡的突破在於,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尚不符合會計確認的條件而不能確認,但其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經可以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也已可以計入當期損益。是對傳統會計確認原則的一個理論突破。

  另外,作為後續處理,CAS24還規定,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方法的停止使用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即不應當再按照准則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方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2)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3)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

公允價值套期與現金流量套期的內涵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CAS24認為: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於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該企業的損益。從二者的涵義中可以看出,都可以採用已確認的資產、負債作為被套期項目,都採用衍生金融工具作為套期工具,都會影響企業當期及以後期間的損益狀況。同時,要運用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或現金流量套期會計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對公允價值套期與現金流量套期的比較

  (一)二者所避風險的經濟性質不同。公允價值套期是對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和這些資產負債確定承諾中的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而非現金流量風險的套期,即公允價值套期規避的是價格風險。現金流量套期是對現金流動性風險的套期,即規避的是未來現金流量風險

  (二)二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公允價值套期主要適用於對現有資產、負債和現有資產、負債可辨認部分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同時,確定承諾的套期也適用於公允價值套期。例如:美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購貨合同,於6個月後從英國B公司購人專用設備一臺,購價8 000,美國A公司將受匯率變動影響。因此,在交易完成以前,其未來的英鎊價格可能會升高或降低,於是美國A公司購買了6個月後交割的等值英鎊對此確定承諾套期保值,對此外幣確定承諾的套期可用公允價值套期會計進行核算。而現金流量套期主要適用於對預期交易的套期。例如:某A公司預期將在4個月後購買現價為100000美元固定資產,同時為了避免固定資產未來價格的上升,與某B公司簽訂了出售等值的固定資產的4個月遠期合同。假設此遠期合同在簽訂時未發生成本,年末該固定資產漲價5000美元,遠期合同升值6000美元,那麼,年末A公司便可採用現金流量套期的會計處理進行核算。


  (三)公允價值套期改變了被套期項目的會計處理,現金流量套期改變了套期工具的會計處理,從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利得或損失在同一期間配比,反映出套期會計的實際抵銷結果。由於套期工具基本上是衍生金融工具,它通常被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所以,對公允價值套期運用套期會計實際上並未改變套期工具的會計處理,而是改變了某些被套期項目的會計處理。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都按公允價值計量,且相應利得都計入當期損益,則不需要套期會計,因為利得和損失已在同一期配比。當被套期項目以攤餘成本或成本計量,或以公允價計量但歸屬於被套期風險的利得或損失未確認或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時,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項目的利得或損失未在同一期間配比,傳統會計未能反映出抵銷結果,故按被套期項目(包括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的原則處理。而現金流量套期會計實際上並未改變被套期項目的會計處理,而是改變了套期工具的會計處理。因為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並未在當期全部計入損益,而是分為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待到被套期項目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時,將所有者權益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使得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與被套期項目的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時間上一致,以反映出現金流量套期對損益的抵銷或對沖結果。但在預期交易的套期後導致確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時,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確實也可能影響被套期項目所產生的負債或資產的賬麵價值。

  (四)二者的會計核算不同。公允價值套期與現金流量套期是企業分別對未來的公允價值和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的套期。二者總的核算原則是一致的,即在同一會計期間確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利得或損失,以體現套期會計的本質,反映出套期的對沖結果和有效性。但在具體的會計處理方面二者還是有所區別的。

  1.套期工具的會計核算不同。在公允價值套期中,CAS24認為,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麵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換句話說,就是公允價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相關損益在當期損益中確認。而在現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並單列項目反映;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見,二者對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處理是不一致的:公允價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不遞延;而在現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有效部分)予以遞延,先計入所有者權益後轉入損益。

  2.被套期項目的會計核算不同。在公允價值套期下,被套期項目因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換句話說,就是公允價值套期下的被套期項目要以公允價值調整其賬麵價值,相關損益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現金流量套期主要適用於預期交易,對於被套期項目是預期交易的,且導致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確認的,不進行基差調整(對於預期交易套期,把已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利得或損失在預期交易發生時確認為資產或負債的初始賬麵價值的一部分,在後續期間通過折舊費用利息收入費用銷售成本等科目自動在損益中確認)。因為進行基差調整會導致因預期交易獲得的資產的初始賬麵價值脫離公允價值,並因此忽視了對金融工具初始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預期交易導致後來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的套期,允許企業選擇是否進行基差調整。

  3.公允價值套期和現金流量套期的界限不是絕對的,二者有時可以轉化。對於確定承諾外匯風險套期作為何種套期處理國際上存在爭議。SFASl33對其作為公允價值套期進行處理,而IAS39和CAS24都認為確定承諾外匯風險套期可以作為公允價值套期進行處理,也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進行處理。因為外匯風險既影響被套期項目的現金流,也影響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套期運用

  [例]我國境內A公司20xx年3月1日從B公司進口某商品,貨款合計為50000美元,合同約定於當年4月30日以美元結算。

  為了規避美元遠期匯率升值的風險,進口商品交易當日,A公司與銀行簽訂了買人金額為50000美元、期限為60天的遠期合約。20xx年3月1日到4月30日的美元匯率如下:

  即期匯率 3月1日 3月31日 4月30日

  買入

  8.254 8.248 8.256

  賣出 8.262 8.258 8.268

  遠期匯率

  30天8.276 8.272 8.288

  60天8.295 8.287 8.298

  90天8.318 8.302 8.322

  20xx年3月1日:

  A公司購入60天期、價值為50000美元的遠期外匯合同,遠期匯率應為$1=¥8.295。因為遠期外匯合同是衍生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保值準則”)第21條(二)的規定,“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因此, A公司在3月1日所做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遠期美元合同投資(50000×¥8.262)413100

  應付合同約定貼水

  1650

  貸:應付合同約定款(50000×¥8295)414750

  20xx年3月31日:

  由於美元的即期匯率從$1=¥8.262跌至$1=¥8.258,所以就形成了匯兌損失,其損失金額為Y200[(¥8.262-8.258)x $50000]。套期保值準則第25條規定:“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因此,A公司在3月31日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匯兌損益

  200

  貸:遠期美元合同投資

  200

  20xx年4月30日:

  (1)由於美元的即期匯率從$1=¥8.258升至$1=Y8.268,所以就形成了匯兌收益,其收益金額為¥500[(¥8.268-¥8.258)×$50000]。同樣按照套期保值準則第25條的規定,A公司在4月30日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遠期美元合同投資

  500

  貸:匯兌損益

  500

  (2)同時從B公司處購得價值50000美元的商品,按照即期賣出匯率$1=¥8.268折算,增加商品遠期外匯貼水的成本,減少合同凈匯兌收益。按照套期保值準則第26條的規定,“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貨(¥413400+¥1650-¥300)414750

  匯兌損益(¥500-¥200)

  300

  貸:應付合同約定款貼水

  1650

  應付賬款(50000xY8.268)413400

  (3)A公司以固定匯率的遠期匯率$1=¥8.295買人50000美元,並清償應付的50000美元貨款。同樣按照套期保值準則第26條的規定,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合同約定款414750

  美元投資413400

  貸:遠期美元合同投資413400

  現金414750

  借:應付賬款413400

  貸:美元投資413400

  根據上述分錄可進行購貨總成本的計算如下:

  購貨總成本=進貨成本+美元遠期外匯合同貼水一遠期外匯合同的凈匯兌損益=¥413400+¥1650-¥300

  =¥414750

  上例中,A公司通過遠期外匯合同能夠事先確知它從B公司處購得貨物的總成本應該為414750元人民幣,從而就使A公司規避了匯率上升可能帶來的損失。此類主要針對匯率變動的風險,都屬於公允價值套期,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有關規定,可進行上述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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