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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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负债或确定承诺中可辨认的一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比如发行方和持有方对因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固定利率债务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或对以企业的报告货币表示的以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都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基本方法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此时应该就只有前面提到的外汇风险套期满足)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具体解释如下:
(1)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
正常情况下,只在期末将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计入损益,即只计损失不计利得,而套期会计中则将所有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显然,将其计量属性由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将会不同。以后每期进行摊销时,计入损益的金额也将不同。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这种情况下,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由原来的计入权益调整为计入当期损益,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被套期项目的补充处理
根据被套期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CAS24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1.组内套期即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按照上面的规定呢,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但此时要调整的账面价值因为被套期项目是一个组合的一部分,而找不到对应的调整科目。此时CAS24规定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
被套期项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上述规定,也要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特别地,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3.确定承诺
CAS24规定,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的突破在于,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尚不符合会计确认的条件而不能确认,但其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经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也已可以计入当期损益。是对传统会计确认原则的一个理论突破。
另外,作为后续处理,CAS24还规定,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停止使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即不应当再按照准则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CAS24认为: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该企业的损益。从二者的涵义中可以看出,都可以采用已确认的资产、负债作为被套期项目,都采用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都会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损益状况。同时,要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或现金流量套期会计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二者所避风险的经济性质不同。公允价值套期是对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和这些资产负债确定承诺中的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而非现金流量风险的套期,即公允价值套期规避的是价格风险。现金流量套期是对现金流动性风险的套期,即规避的是未来现金流量风险。
(二)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主要适用于对现有资产、负债和现有资产、负债可辨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同时,确定承诺的套期也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例如:美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于6个月后从英国B公司购人专用设备一台,购价£8 000,美国A公司将受汇率变动影响。因此,在交易完成以前,其未来的英镑价格可能会升高或降低,于是美国A公司购买了6个月后交割的等值英镑对此确定承诺套期保值,对此外币确定承诺的套期可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进行核算。而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对预期交易的套期。例如:某A公司预期将在4个月后购买现价为100000美元的固定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固定资产未来价格的上升,与某B公司签订了出售等值的固定资产的4个月远期合同。假设此远期合同在签订时未发生成本,年末该固定资产涨价5000美元,远期合同升值6000美元,那么,年末A公司便可采用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三)公允价值套期改变了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期间配比,反映出套期会计的实际抵销结果。由于套期工具基本上是衍生金融工具,它通常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以,对公允价值套期运用套期会计实际上并未改变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改变了某些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都按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应利得都计入当期损益,则不需要套期会计,因为利得和损失已在同一期配比。当被套期项目以摊余成本或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计量但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利得或损失未确认或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时,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未在同一期间配比,传统会计未能反映出抵销结果,故按被套期项目(包括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的原则处理。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实际上并未改变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而是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因为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并未在当期全部计入损益,而是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待到被套期项目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时,将所有者权益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使得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时间上一致,以反映出现金流量套期对损益的抵销或对冲结果。但在预期交易的套期后导致确认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时,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确实也可能影响被套期项目所产生的负债或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二者的会计核算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与现金流量套期是企业分别对未来的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二者总的核算原则是一致的,即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以体现套期会计的本质,反映出套期的对冲结果和有效性。但在具体的会计处理方面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1.套期工具的会计核算不同。在公允价值套期中,CAS24认为,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换句话说,就是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单列项目反映;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见,二者对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处理是不一致的: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不递延;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予以递延,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后转入损益。
2.被套期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同。在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因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公允价值套期下的被套期项目要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预期交易,对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的,且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的,不进行基差调整(对于预期交易套期,把已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利得或损失在预期交易发生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账面价值的一部分,在后续期间通过折旧费用、利息收入或费用、销售成本等科目自动在损益中确认)。因为进行基差调整会导致因预期交易获得的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脱离公允价值,并因此忽视了对金融工具初始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预期交易导致后来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的套期,允许企业选择是否进行基差调整。
3.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的界限不是绝对的,二者有时可以转化。对于确定承诺外汇风险套期作为何种套期处理国际上存在争议。SFASl33对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进行处理,而IAS39和CAS24都认为确定承诺外汇风险套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套期进行处理,也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处理。因为外汇风险既影响被套期项目的现金流,也影响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例]我国境内A公司20xx年3月1日从B公司进口某商品,货款合计为50000美元,合同约定于当年4月30日以美元结算。
为了规避美元远期汇率升值的风险,进口商品交易当日,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买人金额为50000美元、期限为60天的远期合约。20xx年3月1日到4月30日的美元汇率如下:
即期汇率 3月1日 3月31日 4月30日
买入
¥8.254 8.248 8.256
卖出 8.262 8.258 8.268
30天8.276 8.272 8.288
60天8.295 8.287 8.298
90天8.318 8.302 8.322
20xx年3月1日:
A公司购入60天期、价值为50000美元的远期外汇合同,远期汇率应为$1=¥8.295。因为远期外汇合同是衍生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第21条(二)的规定,“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因此, A公司在3月1日所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远期美元合同投资(50000×¥8.262)413100
应付合同约定贴水
1650
贷:应付合同约定款(50000×¥8295)414750
20xx年3月31日:
由于美元的即期汇率从$1=¥8.262跌至$1=¥8.258,所以就形成了汇兑损失,其损失金额为Y200[(¥8.262-8.258)x $50000]。套期保值准则第25条规定:“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在3月31日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200
贷:远期美元合同投资
200
20xx年4月30日:
(1)由于美元的即期汇率从$1=¥8.258升至$1=Y8.268,所以就形成了汇兑收益,其收益金额为¥500[(¥8.268-¥8.258)×$50000]。同样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第25条的规定,A公司在4月30日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远期美元合同投资
500
贷:汇兑损益
500
(2)同时从B公司处购得价值50000美元的商品,按照即期卖出汇率$1=¥8.268折算,增加商品远期外汇贴水的成本,减少合同净汇兑收益。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第26条的规定,“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413400+¥1650-¥300)414750
汇兑损益(¥500-¥200)
300
贷:应付合同约定款贴水
1650
应付账款(50000xY8.268)413400
(3)A公司以固定汇率的远期汇率$1=¥8.295买人50000美元,并清偿应付的50000美元货款。同样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第26条的规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合同约定款414750
美元投资413400
贷:远期美元合同投资413400
现金414750
借:应付账款413400
贷:美元投资413400
根据上述分录可进行购货总成本的计算如下:
购货总成本=进货成本+美元远期外汇合同贴水一远期外汇合同的净汇兑损益=¥413400+¥1650-¥300
=¥414750
上例中,A公司通过远期外汇合同能够事先确知它从B公司处购得货物的总成本应该为414750元人民币,从而就使A公司规避了汇率上升可能带来的损失。此类主要针对汇率变动的风险,都属于公允价值套期,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有关规定,可进行上述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