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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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核算与现金流量套期相类似。其处理原则:对于套期工具,有效套期部分的未实现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无效套期部分的未实现损益,若套期工具属衍生金融工具的,计入当期损益;不属衍生金融工具的,应根据外币折算会计有关规定,按照性质的不同,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所有者权益。被套期项目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相同。
在税务处理上,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不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美国子公司境外投资 1000000美元,为规避人民币可能升值带来的损失,A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6个月后卖出1000000美元。A公司每季度对境外净投资余额进行检查,且依据检查结果调整境外净投资的套期。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相关资料如表1所示:A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 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注:因该远期合同的期限仅为6个月,其时间价值可以忽略不计;若远期合同的期限较长,受时间价值影响,则应当考虑)。A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间的价值变动比率,来评价套期有效性。该例中的两组数据:350000/400000=87.50%,650000/700000=92.86%,均属于80%至125%之间,故符合有效套期的认定。
因此,A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满足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同时按新准则规定,比率分析法也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间价值的累计变动比率来评价套期的有效性,即第二季末评价其套期的有效性也可用(350000+650000)/(400000+700000)=90.91%分析,其值属于 80%至125%之间,故有效。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以人民币为单位):(1)20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 -境外经营净投资 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0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作账务处理。
(2)2007年3月31日,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350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350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00000
贷:被套期项目-- -境外经营净投资 400000
(3)2007年6月30 日,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650000
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650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700000
贷:被套期项目-- -境外经营净投资 700000
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1000000
最后,有几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案例[1]
例如,甲公司是一个中国电器制造企业。该公司2005年11月1日投资一家美国公司,使其成为子公司,净投资额为2000万美元。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4个月期限的远期外汇合约,卖出2000万美元,以规避美元汇率下降的风险。2005年11月1日,4个月的美元对人民币的远期汇率为l:8.42,l1月1日即期汇率为l:8.44,l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8.34,2006年3月1日即期汇率为1:8.24。假定投资日的历史汇率与2005年l1月1日的即期汇率相同。甲公司购人的4个月期、价值为20o0万美元的远期外汇合约,远期汇率为1:8.42。远期外汇合约为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进行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包含两条线索,两种业务,不要将两者混淆起来。本例中包含的业务之一是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保值,利用的是远期外汇合约,即甲公司将在4个月后按1:8.42的汇率卖出2000万美元。业务之二是甲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净投资随着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价值变动。为方便起见.将各个时期的汇率列于下表:
2005年11月1日 | 2005年12月3日 | 2006年3月1日 | |
即期汇率 | 1:8.44 | 1:8.34 | 1:8.24 |
远期汇率 | 4个月期,2006年3月1日到期,1:8.42 |
若某些企业套期业务发生得较频繁.可按照自身需要设立“套期工具”、“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 衍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科目,以专门核算套期业务。套期会计处理也可直接采用金融工具核算有关科目,本例采用后者。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甲公司在l1月1日所作的会计分录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以下同):
借:应收远期外汇合约— — 人民币 1684|D
贷:应付远期外汇合约——美元 16840
由于投资的历史汇率与2005年l1月1日的汇率一致,因此,公司挣投资业务不做会计处理,且长期投资账面余额为8440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汇率由1:8.44变到1:8.34,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产生未实现损失,远期外汇合约产生未实现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第三十二条规定:“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部分,应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无效部分,应计人当期损益。”
从合约签订日至资产负债表日。远期外汇合约升值160万元,即160万元:(8.42—8.34)x2000),小于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变动200万元,(即200万元=(8.4 —8.34)x2000,因此,套期有效部分160万元计人所有者权益,无效部分4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o05年l2月31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远期外汇合约— — 美元 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0
借:资本公积— — 套期工具利得160
投资收益 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3.甲公司以锁定的汇率1:8.42卖出美元2000万元,于2006年3月1日交割.同样按照准则处理如下:
从资产负债表日至2006年3月1日,远期外汇合约增200万元,即200万元:(8.34—8.24)x2000,境外经营净投资公允价值减值200万元[(8-34—8,24)x2000],套期有效部分为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远期外汇合约—— 美元 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借:应付远期外汇合约—— 美元 16480
贷:银行存款 16480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16840
贷:应收远期外汇合约— — 人民币16840
借:资本公积——套期工具利得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计算出:长期股权投资汇兑损失(8.44—8.24)x2000=400万元,远期外汇合约利得(8.42—8.24)x2000=360万元.套期后的实际损失为400—360=40 万元,抵消的实际结果为360/400=90% ,在80%- 125%的范围内,该套期高度有效.用套期会计方法是正确的。同时,还要注意上述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360万元在境外子公司被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此类套期可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
- ↑ 张金松.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案例.辽宁经济.200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