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買斷式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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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斷式回購(Bonds outright r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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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正回購方以出售債券現券的方式,向逆回購方融入資金,並按照約定利率和期限,以債券回購方式贖回債券現券。與封閉式相比,主要在於債券歸屬權發生改變,有一次賣出和一次贖回,成為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
按照上述交易機制,“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參與者可在依次遞減的不同回購券種上進行多次回購操作。比如,投資者第一次選擇了90天的交易品種進行逆回購,20天後如果出現問題,他就可以通過正回購,再把手中該筆債券在60天內的任何品種上賣出去拿回現金,可以規避一定的資金緊張的風險。
辦理對象:
凡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敘做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主要以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財務公司、農信社、城信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主。
管理規定:
1.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91天。
2. 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
3.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隻券種的待返售債券餘額應小於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
4.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餘額應小於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債券買斷式回購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實券過戶制度,債券買斷式回購直接以證券賬戶為基礎進行交易,即回購成交後,融資方的國債即被過戶到融券方的賬戶中,回購到期,國債再反向過戶;
(二)債券買斷式回購實行履約金保證制度,參與者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交納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凍結在結算公司,回購期滿才可解凍;
(三)債券買斷式回購引入了不履約申報制度,在國債債券買斷式回購到期時,無論融資方還是融券方如果無法按期履約,均可以主動進行到期回購的“不履約申報”;
(四)債券買斷式回購實行有限責任交收制度,一方違約或申報不履約後,履約金劃歸守約的對手方,雙方交收責任解除,因此,這是一種有限責任的交收制度。
債券買斷式回購同時具有融資和融券功能。債券買斷式回購可以滿足持券方傳統的融資需求,在市場看漲時,提供一種做多機制,對於其對手方而言,債券買斷式回購滿足了融券的需求,在市場下跌時,可以提供一種做空機制。
此外,債券買斷式回購還具有遠期價格發現功能,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成交價格實際上就是該債券的遠期價格,它反映了市場對於債券未來一定時間內的價格預期,投資者可以根據債券買斷式回購所揭示出來的遠期價格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規避市場風險。
債券買斷式回購不僅具有與質押式回購一樣的融資功能,而且還具有價格發現和避險套利的功能,同時還能提高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 1、活躍市場交易、提高債券的流動性
在封閉式回購中,由於逆回購方無權對質押的債券進行處置,造成了大量的債券凍結,使得可供交易的現券存量減少,嚴重影響了債券市場的流動性,限制了債券的交易,加劇了債券市場的供求矛盾。隨著貨幣市場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債券被凍結、流動性越來越低、債券市場供求矛盾進一步加劇。債券買斷式回購最大的意義在於解凍了封閉式回購下的大量債券,解決了標的債券的二次利用問題,極大地提高了債券的流動性和利用效率。對活躍現券市場交易、提高現券交易的規模、解決債券供求矛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 2、價格發現功能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一方先將其持有的債券賣給另一方,並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買回相等數量的同種債券的行為。它實際上是一項現券交易和一項相對應的遠期交易的結合。由於債券買斷式回購引入了遠期價格揭示機制,其到期交易價格不僅反映了融資融券活動的成本,而且還反映了交易雙方對利率變化趨勢的預期以及對標的債券遠期價格的預期,提高了市場的價格發現能力。此外,由於多種套利模式的存在,可以大大提高債券市場的定價效率,使債券收益率曲線趨於平滑,債券利率期限結構更加合理。
- 3、避險套利功能
目前的債券市場是一個單邊的市場,只有在價格上漲時才能獲利,投資者在預期債券價格可能下跌的情況下,只有拋售手中的債券以避免損失。由於引入做空機制,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在升息預期下,逆回購方可以通過賣空交易賣出所融入的標的券,待價格下跌後買回原券併到期還券,在回購期間內高賣低買所得差價即構成融券賣空交易的盈利。對於債券持有人來說,可以通過套期保值交易將所持債券餘額與買斷式逆回購下的融券賣空操作匹配,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對沖,規避所持債券餘額的市值波動風險。
- 4、催生多種盈利模式
由於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具有融券和做空的功能,所以在這基礎上,通過各種組合可以派生出眾多的新的盈利模式。除了傳統的回購放大模式之外,利用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做空機制,可以派生出逆回購放大模式,該模式的原理與傳統的回購放大模式相似,只不過方向相反,在迴圈逆回購過程中不斷放大空頭頭寸,實現空頭效益的放大。通過將現券與買斷式逆回購下的融券賣空操作匹配可以派生出套期保值模式。通過不同券種的走勢分化進行組合操作可以派生出債券組合套利模式。通過不同回購品種利率的差異進行操作派生出回購利率組合套利模式。在債券買斷式回購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對市場的判斷構建各種各樣的組合模式,獲取最大的收益。
- 1、促進債券市場走向成熟和理性
雖然和封閉式回購中迴圈正回購對市場產生的單邊助漲效應一樣,在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過程中,迴圈逆回購會放大賣空壓力並對市場造成助跌動能,給市場造成短期的波動。但從長期來看,由於債券買斷式回購增強了債券市場的流動性,大大提高了債券市場的定價效率,從而使債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更加成熟和理性。同時由於跨市場套利的存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的聯動性明顯加強,成交更趨活躍,價差逐漸縮小,市場收益率曲線更合理。
- 2、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盈利機會
由於債券買斷式回購引入了做空機制,使得投資者不僅在債券價格上漲的情況下獲利,而且在預期債券價格下跌的情況下也能夠通過做空獲利。這一點對銀行、保險、基金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債券投資是他們資產結構中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不可能通過賣出所有債券來規避價格風險,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推出為它們提供了有效的避險工具和盈利手段。另外,債券買斷式回購派生出的眾多新的盈利模式為投資者提供了的巨大的操作空間。
- 3、推動債券市場創新進程
由於債券買斷式回購實質上是即期交易和反向遠期交易的組合,因此隨著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啟動,國債遠期交易的推出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而比遠期交易更具標準化特點的國債期貨交易復出預計也會為時不遠。所以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推出對推動國債市場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1號)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範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經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2004年4月12日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規範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以下簡稱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債券券種範圍與用於現券買賣的相同。
第四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遵循公平、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本規定所稱市場參與者與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的市場參與者含義相同。
第五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應簽訂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該主協議須具有履約保證條款,以保證債券買斷式回購合同的切實履行。
第六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每筆債券買斷式回購均應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形式。
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和上述書面形式的合同構成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完整合同。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第八條 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割時應有足額的債券和資金。
第九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第十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首期交易凈價、到期交易凈價和回購債券數量由交易雙方確定,但到期交易凈價加債券在回購期間的新增應計利息應大於首期交易凈價。
第十一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
第十二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首期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設定保證券時,回購期間保證券應在交易雙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賬戶凍結。
第十四條 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隻券種的待返售債券餘額應小於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餘額應小於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第十五條 債券買斷式回購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單隻券種債券買斷式回購待返售債券總餘額占該券種流通量的比例等有關債券買斷式回購信息。
第十七條 同業中心負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發現異常交易、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債券買斷式回購的交易、結算規則。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債券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條 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除應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以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買斷式回購違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