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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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監管,即信托業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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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監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對從事信托活動的機構及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
信托監管的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持信托業的公平競爭;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建立和維持一個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托市場。
根據《信托法》第四條,受托人採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具體由誰對信托公司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呢?這項重任交給了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
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信托監管部承擔信托機構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托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信托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托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托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
(一)信托法律監管。
(二)信托行政監管。
(三)信托業的自律。
信托制度對於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怎樣更好的發揮就成為優先應解決的問題,信托制度發揮作用需要兩方面:一是市場應當有效,二是交易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護,這正是信托監管的職能所在。
(一)信托業信息缺乏廣泛有效性。
(二)信托業的內在脆弱性。
(四)信托業的效率性。
完善信托監管的意義[1]
(一)緩解信托組織的信托危機,重塑組織公信力
“詐捐門”等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動搖了公益組織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力。這些問題從側面說明我國以基金會為組織形態的公益信托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質疑,也暴露了公益信托監管制度中的問題。因此,加強信托監管,重塑慈善組織的公信力,緩解信托組織的信托危機是信托業發展的關鍵所在。
(二)防止信托資金的無謂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贈
信托業中信托資金流失的現象屢有發生,受托人挪用信托資金進行投資的現象屢見不鮮。信托資金到底流向了哪裡,信托監管機構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完善監管制度,加強信托監管,對於防止信托資金的無謂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贈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信托監管的約束機制[2]
- 1.信托立法的完善。
信托業的發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礎上,並要有良好的法律環境。例如:完善信托收益所得稅制,避免信托雙重徵稅;完善信托登記制度,對信托登記含義﹑範圍程式等加以明確;明確外匯信托的業務性質﹑管制方法和處理程式等。
- 2.政府監管的架構。
確立一個科學﹑高效的信托監管模式也是信托監管的重要前提,目前世界各國信托監管模式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 集中監管型,即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信托業的監管,這以日本為主要代表;
- 單層多頭型,即只在中央一級設立幾家機構共同進行信托監管,這以英國為代表;
- 雙層多頭型,即在中央和地方兩級設立多家監管機構來負責信托業的監管,這種監管體制多存在於聯邦制國家,主要以美國為代表。
- 3.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信托機構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應當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強化自律意識,增強經營管理的自覺性。
首先,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托業的自律性組織,並賦予其一定的職責,充分發揮信托業協會自我約束、自我監管的優勢。
其次,信托監管機構建立健全的內控機制,必須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結構控制系統,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和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
再次 ,建立信托業資信評估制度,加強對信托業的社會監督。資信評估制度在西方有較長的歷史,已成為有效的社會監督制度之一。將資信評估制度引入信托業,由處於相對獨立地位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收益等進行全面權衡後打分,並將得分狀況向社會公佈。這樣,信用等級較高的信托投資公司的社會形象就會較好,可以得到較好的發展機會,而信用等級較低的信用投資公司則會受到市場壓力,從而迫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最後,建立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製度。規範的信托制度必須由一批具備較高信托業務素質的業務人員實施才能正常運轉起來。長期以來信托機構低效率的運作與信托機構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低、素質不高密不可分。因此,信托監管機構應當對信托從業人員的準入把好關,制定信托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標準,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