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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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管,即信托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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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从事信托活动的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信托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信托业的公平竞争;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托市场。
根据《信托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由谁对信托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呢?这项重任交给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信托业监管不仅限于政府监管,在信托业领域,自律组织的监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托业的监管分为三方面的内容。
(一)信托法律监管。
(二)信托行政监管。
(三)信托业的自律。
信托制度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怎样更好的发挥就成为优先应解决的问题,信托制度发挥作用需要两方面:一是市场应当有效,二是交易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这正是信托监管的职能所在。
(一)信托业信息缺乏广泛有效性。
(二)信托业的内在脆弱性。
(四)信托业的效率性。
完善信托监管的意义[1]
(一)缓解信托组织的信托危机,重塑组织公信力
“诈捐门”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动摇了公益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这些问题从侧面说明我国以基金会为组织形态的公益信托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也暴露了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中的问题。因此,加强信托监管,重塑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缓解信托组织的信托危机是信托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防止信托资金的无谓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赠
信托业中信托资金流失的现象屡有发生,受托人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信托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信托监管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信托监管,对于防止信托资金的无谓流失,有效管理慈善捐赠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信托监管的约束机制[2]
- 1.信托立法的完善。
信托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并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完善信托收益所得税制,避免信托双重征税;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对信托登记含义﹑范围程序等加以明确;明确外汇信托的业务性质﹑管制方法和处理程序等。
- 2.政府监管的架构。
确立一个科学﹑高效的信托监管模式也是信托监管的重要前提,目前世界各国信托监管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 集中监管型,即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信托业的监管,这以日本为主要代表;
- 单层多头型,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机构共同进行信托监管,这以英国为代表;
- 双层多头型,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监管机构来负责信托业的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 3.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信托机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自律意识,增强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首先,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托业的自律性组织,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充分发挥信托业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监管的优势。
其次,信托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必须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结构控制系统,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和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再次 ,建立信托业资信评估制度,加强对信托业的社会监督。资信评估制度在西方有较长的历史,已成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之一。将资信评估制度引入信托业,由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收益等进行全面权衡后打分,并将得分状况向社会公布。这样,信用等级较高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社会形象就会较好,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机会,而信用等级较低的信用投资公司则会受到市场压力,从而迫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最后,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规范的信托制度必须由一批具备较高信托业务素质的业务人员实施才能正常运转起来。长期以来信托机构低效率的运作与信托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低、素质不高密不可分。因此,信托监管机构应当对信托从业人员的准入把好关,制定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标准,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