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租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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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倉庫租賃經營[1]
倉庫租賃經營,亦稱“倉庫租賃制”或“倉庫抵押承包”,指在不改變倉庫公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國家或出租人通過簽訂承租合同,將倉庫有限期的租賃給承租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並按合同規定對倉庫進行自主經營的一種方式。
倉庫租賃經營形式有個人承租、集體承租、全員承租和倉庫承租等類型。倉庫租賃經營,一般是通過租賃招標方式進行。
倉庫租賃經營是通過出租倉庫、場地,出租倉庫設備,由存貨人自行保管貨物的倉庫經營方式。進行倉庫租賃經營時,最主要的一項工作是簽訂一個倉庫租賃合同,在法律條款的約束下進行租賃經營,取得經營收入
倉庫租賃經營中,租用人的權利是對租用的倉庫及倉庫設備享有使用權,並保護倉儲設備設施,按約定的方式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權利是對出租的倉庫及設備設施擁有所有權,並享有收回租金的權利,同時必須承認租用人對租用倉庫及設備設施的按約定的使用權,並保證倉庫及設備設施的完好性能。
倉儲租賃經營可以是整體性的出租,也可以採用部分出租、貨位出租等分散方式進行。在分散出租形式下,倉庫所有人需要承擔更多的倉庫管理工作,如環境管理、保全管理等。例如,目前正迅速發展的箱櫃委托租賃保管業務。
倉庫租賃經營的程式[1]
倉庫租賃經營的程式包括:
(1)確定出租的倉庫
(2)清產核資,擬定出租方案
(3)公開招標,確定投標者
(4)組織投標者答辯,確定中標者(承租人)
(5)由出租人和承租入簽訂倉庫租賃經營合同
(6)申請法律公證
(7)辦理法人變更手續,履行法人權利和義務
(8)租賃期滿解除合同關係,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倉庫租賃的經營特點[2]
(1)承租人具有特殊商品的保管能力和服務水平
採取出租倉庫經營方式的前提條件為:出租的收益所得高於自身經營收益所得。一般以下麵公式計算為依據。
租金收入>倉儲保管費—保管成本—服務成本
下麵以一個例子說明出租倉庫經營的成立條件,到底採用倉庫租賃還是自營。某公司考慮了2種經營方式的方案。A方案是直接出租給企業,該公司準備把倉庫以100萬元/年的價格出租給一家貿易公司。這100萬元收入必須向稅務局申報繳納房產稅12萬元,營業稅5萬元(其他稅費忽略不計),共計17萬元。A方案直接出租租金收入=100-17=83萬。還有一種方案B,該企業去增加經營範圍,增加倉儲業經營範圍,這樣該企業不但出租倉庫還可以提供倉儲服務。倉儲保管費是130萬,保管成本是20萬,服務成本是20萬,稅金是11萬。B方案實際收入=130-20-20-11=79萬。在這種情況下,出租的收益所得高於自身經營收益所得,應該做出決策採取出租倉庫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