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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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議價是指指醫療機構在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標價格簽訂合同,而是與藥品供應商再次協商藥品價格的行為。
二次議價的措施[1]
“二次議價”的藥品價格往往是在招標價格上再打一個折扣,使實際的交易價格低於中標價格。醫療機構按中標價格與省級藥品採購中心或供應商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但實際按“二次議價”的價格採購藥品,中間的差價由供應商以某種方式返給醫療機構。
1、加大對“二次議價”行為的處罰力度“二次議價”行為所產生的灰色收入屬於商業賄賂,如果發現醫療機構有“二次議價”行為,應該按照商業賄賂罪進行處罰。
2、科學確定藥品中招價格確定科學合理的藥品中標價格,防止藥品中標價格偏高的問題,使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再次降價的動力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預防“二次議價”現象。
3、政府主管部門加強監管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行為的監管,防止暗箱操作,確保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藥品採購活動。
4、建立有效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建立有效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非常重要。政府的財政補償一般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差額補償。即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包括醫療收入、公共衛生項目收入、藥品銷售收入、財政現有經常性補助收入和其他收人;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支出、業務支出、藥品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收入減去支出後差額為負數的,即為經常性收支差額,由財政補償缺口使當年收支平衡。這種模式只能保運轉,不能保發展。另一種是定額補償,即財政現有經常性補助收入不變,對藥品零差率減少的收入以當年實際藥品利潤為基數給予定額補償。政府要保證差額補償和定額補償及時到位,使醫院成為真正的公益性機構。
- ↑ 張瑩,陳玉文.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二次議價"的弊端及解決對策[J].中國藥事.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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