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證實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主要證實法是指審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式以實質性程式為主,又稱“實質性策略”。這種審計策略意味著審計師決定不依賴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在主要證實法下,審計師設定上述四個要素如下:
(2)對內部控制取得最低限度的瞭解;
(3)將實施很少的控制測試;
(4)根據低水平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計劃強化實質性程式.
一是審計師根據以往與被審計單位交往的經驗或前期審計工作的結果認為被審計單位有關的內部控制不存在或無效。
第二種情況是,審計師認為執行額外的程式去瞭解內部控制和進行控制測試以便支持較低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所付出的成本,將超過執行擴大的實質性程式所需的成本。
第三種適用的情況是初次審計。
相對於再次審計來說,在初次審計中宜於對更多的認定使用這種方法。這種方法通常用於審查用來記錄不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和調整分錄的賬戶的有關認定。主要反映不經常發生業務的賬戶包括固定資產、應付債券和股本等,主要受調整分錄影響的賬戶包括累計折舊、應計收入和應計支出等。
在主要證實法下,審計師計劃執行很小範圍的控制測試,而執行更大範圍的實質性程式,其運用步驟是:
(1)瞭解相關內部控制結構並做出記錄。這裡需說明的是,在主要證實法下,比在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下,要瞭解更小範圍的相關內部控制。
(2)在瞭解內部控制時,是否執行了控制測試。有時,審計師在取得對內部控制結構的瞭解時,同時執行控制測試,這種測試通常稱為 “同步控制測試”。依據在瞭解內部控制結構時是否執行控制測試,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審計路徑。
(3)評價控制風險。如在瞭解內部控制時沒有同時執行控制測試,那麼就評價控制風險為最高水平,並按照圖11-1所示的路徑完成其餘步驟。相反,如果在瞭解時執行了“同步控制測試”,審計師就應當使用控制測試獲得的有關控制政策和程式有效性的證據,來評價控制風險到底是保持最高水平,還是低於最高水平。
(4)決定是否尋求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估計水平。如果初步評價控制風險略低於最高水平,審計師可能考慮能否獲得額外的證據,以證明某項認定的控制風險處於較低的水平。同時,審計師應當考慮控制風險可能降低的程度:
①如果控制風險從高水平降低到中等水平,對原計劃的實質性程式水平可能產生很大的影響,就應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水平;
②反之,如果影響很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就無須尋求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水平。
(5)執行額外的控制測試並重估控制風險。如果確定執行額外的控制測試,審計師應當編製相應的審計方案,以規劃將要測試的控制內容和擬實施的審計程式。根據額外的控制測試獲取的額外證據,審計師應重新評價控制風險,並考慮額外證據是否支持進一步降低後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
(6)記錄對控制風險的評價。對控制風險的評價應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並註意兩點:
①確定控制風險為最高水平,只須記下所評價的結果;
②確定控制風險低於最高水平,除記下評價結果外,還要詳細記下控制測試所取得的審計證據。
(7)考慮控制風險的評價水平能否支持原計劃的實質性程式水平。分為兩種情況:
①控制風險的評價水平能支持原計劃的實質性程式水平,應當按照原計劃實質性程式水平確定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②控制風險的評價水平不能支持原計劃的實質性程式水平,應當先修正原計劃測試水平,再設計實質性程式。
具體運用步驟如圖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