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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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控制結構(Internal Contro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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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部控制結構[1]
內部控制結構是合理保證企業特定目標的實現而建立的各種政策和程式。
內部控制結構提出的背景[2]
從克雷格對安榮事件(GraigV.Anyon,1925,第一起針對審計師責任的訴訟)開始,審計師涉嫌的案件雖然成千上萬,但真正進入訴訟爆炸時期卻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這不能僅僅解釋為一種巧合。從財務審計實務的需要出發,為了減輕實務中審計師評價內部控制的責任,審計界把內部控制的定義限制在一個較小的範圍內,從錶面上看來是減輕了審計師的責任和工作量,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它恰恰增加了審計風險。因為,從審計師的角度來看,只需要對這個較小範圍的內部控制和業務活動進行評價和實施審計,範圍以外的可以不予考慮,這等於自己主觀上給審計責任畫了一個較小的“圈”。但是,審計師要面對的廣大投資者畫的“圈”卻要大得多,從廣大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審計並不僅僅是一種鑒證歷史的行為,對內部控制的檢查責任也不僅僅限於他們自己畫的那個較小的“圈”。這種主觀認識(進一步來說是利益)上的矛盾導致審計的期望差越來越大。從20世紀60年代以來,大量公司倒閉或陷入財務困境所引發的審計訴訟爆炸就可以證實這一點,而且,很多案例的判決結果也支持了“深口袋”理論。
一方面,審計訴訟爆炸導致了審計風險的增加,審計行業也面臨著巨大的社會壓力和經濟壓力;另一方面,企業組織規模的擴大和經營複雜程度的提高等審計環境的變化使得“會計控制”已經不能保證在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的同時保證審計的質量。1988年,AICPA的ASB發佈了第55號審計準則公告《會計報表審計中對內部控制結構的關註》,拓展了審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考慮內部控制的責任,修改了內部控制的定義,用“內部控制結構”取代了“內部控制”,不再區分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而是確立了一種控制結構,指出“企業的內部控制結構包括為合理保證企業特定目標而建立的各種政策和程式”,並指出內部控制結構包括控制環境、會計制度和控製程序三個要素。
內部控制結構的特點[2]
與以往相比,內部控制結構從內容和範圍上有所擴大,不但涉及會計控制,而且也包含了更多管理控制的內容,其顯著特點就是將“內部控制環境”這一總括性的要素納入其中,強調包括管理人員對內控的態度、認識和行為等控制環境的重要作用,認為這些環境因素是實現控制目標的環境保證,要求審計師在評估控制風險時除關註會計系統和控製程序外,應對企業面臨的內外環境進行評價,這與1953年審計師“可以只評價會計控制而可以不評價管理控制”的提法大相徑庭。從“會計控制”與“管理控制”到“內部控制結構”,使得內部控制不但在範圍和內容方面得到了擴大,更重要的是,與政策和程式組成為有三個構成要素的“結構”,實現了內部控制由零散到系統的轉變和發展。這種轉變也表明瞭內部控制開始從審計技術導向向企業管理導向的一種趨同。
內部控制結構的內容[3]
- ①控制環境
所謂控制環境是指對建立、加強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式效率發生影響的各種因素,具體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和經營作風;企業組織結構;董事會及其所屬委員會,特別是審計委員會發揮的職能;確定職權和責任的方法;管理者監控和檢查工作時所用的控制方法,包括經營計劃、預算、預測、利潤計劃、責任會計和內部審計;人事工作方針及影響奉企業業務的各種外部關係,例如由銀行指定代理人的檢查等。
- ②會計系統
會計系統規定各項經濟業務的鑒定、分析、歸類、登記和編報的方法,明確各項資產和負債的經營管理責任。健全的會計系統應實現下列目標:鑒定和登記一切合法的經濟業務;對各項經濟業務按時進行適當分類,作為編製會計報表的依據;將各項經濟業務按適當的貨幣價值計價,以便列入會計報表;,確定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以便按照會計期間進行記錄;在會計報表中恰當地表述經濟業務以及對有關內容進行揭示。
- ③控製程序
控製程序指管理當局所制定的用以保證達到一定目的的方針和程式。它包括下列內容:經濟業務和經濟活動的批准授權;明確各個人員的職責分工,防止有關人員對正常業務圖謀不軌和隱藏錯弊。職責分工包括:指派不同人員分別承擔批准業務、記錄業務和保管財產的職責;憑證和賬單的設置和使用,應保證業務和活動得到正確的記載;對財產及其記錄的接觸和使用要有保護措施;對已登記的業務及其計價要進行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