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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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爆炸是美國學者奧爾森在《訴訟爆炸》一書中提出的。顧名思義,所謂訴訟爆炸,不僅因為訴訟數量多能量大,已超過民事訴訟制度的負荷,還因為訴訟及其運作機制已對整個國家的社會生活產生了深刻影響。
應對訴訟爆炸的對策[1]
1.加強科技法庭建設,運用高科技手段,實現高效率、高質量的公正、公開審判。高科技不僅是一個生產力的概念,運用高科技手段有助於人民法院實現高效率、高質量的公正、公開審判。加大科技法庭的建設投入,充分利用數字化、信息化在促進審判工作中的作用,顯現科技法庭的影像舉證、網路數字存儲、智能化監控等功能,努力實現遠程立案、異地立案和在法庭也能向法院立案,方便了當事人訴訟。讓高科技設施要真正做到司法為民,方便群眾訴訟。
2.強化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適用,加大對偽證的打擊處罰力度,大力遏制惡意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的種類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只要當事人、證人等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一律嚴格依法給予處罰,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惡意訴訟的發生。
3.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緩解法院的壓力。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邀請特邀調解員、建立巡迴審判點、建立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整合人民調解組織、鄉鎮司法所、工會、婦聯等社會力量,參與法院受理案件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由於“訴調對接”程式的便利性、非對抗性,可以協調情理法的衝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不可動員老百姓動輒“法庭相見”,讓當事人在“人情人面”的和諧的氣氛中,心平氣和地解決矛盾和糾紛,有效控制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以緩解法院的壓力。
4.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倡導文明和諧新風。首先是加強法律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宣傳,讓公民知法守法,做到誠實有信;其次要採取行之有效的、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如以案說法等宣傳方式,追求宣傳工作的效果最大化;再次要抓住反面典型,在對惡意訴訟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同時及時曝光,利用各種媒體予以廣泛宣傳,讓惡意訴訟的當事人在經濟上有所付出,品格和信譽度上受損失,從而達到引導當事人謹慎訴訟,減少或防止濫訴以及惡意訴訟的發生。
中國目前的所謂訴訟爆炸,充其量也只是一種“相對爆炸”。它的根源不是歐美國家權利意識背後的“好訟”思想,而是我國司法資源的稀缺與分配不合理。試想,即使我國的人均訴訟率達到日本的水平,但如果不改變現行法院的規模和資源分配方式,那麼整個法院系統無疑將面臨崩潰。其實,我們應該清楚,能夠得心應手地運用司法資源為自己服務的,往往是掌握較多社會資源的強勢群體,至少也不是弱勢群體。這幾年來討論較多的“民工討薪”就是典型,代表九億農民進城的農民工們似乎並沒有參與到這場“訴訟爆炸”中來。是因為他們的權利意識沒有覺醒嗎?非也。歸根結底,是因為相對於強勢的用人單位,他們掌握著更少的司法資源。
按照日本學者大木雅夫的觀點,無論東方人還是西方人,其權利意識並沒有根本性區別,也無所謂覺醒不覺醒。“如果可能,任何人都會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積極利用法院,關鍵在於一個社會能否為國民利用訴訟提供製度上的保證。”在目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還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大談所謂的“訴訟爆炸”,無疑是個不折不扣的偽問題。媒體和一些學者輕率地提出所謂的“訴訟爆炸”,不但有可能導致司法改革的註意力轉移,也可能使一些社會矛盾在“訴訟爆炸”的幻覺中被忽略。
- ↑ 蘇良波.應對“訴訟爆炸”的四點對策(N).江蘇經濟報.2007-3-28(b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