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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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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爆炸

  诉讼爆炸是美国学者奥尔森在《诉讼爆炸》一书中提出的。顾名思义,所谓诉讼爆炸,不仅因为诉讼数量多能量大,已超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负荷,还因为诉讼及其运作机制已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

应对诉讼爆炸的对策[1]

  1.加强科技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正、公开审判。高科技不仅是一个生产力的概念,运用高科技手段有助于人民法院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正、公开审判。加大科技法庭的建设投入,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在促进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显现科技法庭的影像举证、网络数字存储、智能化监控等功能,努力实现远程立案、异地立案和在法庭也能向法院立案,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让高科技设施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

  2.强化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适用,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处罚力度,大力遏制恶意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只要当事人、证人等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3.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法院的压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邀请特邀调解员、建立巡回审判点、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工会、妇联等社会力量,参与法院受理案件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诉调对接”程序的便利性、非对抗性,可以协调情理法的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可动员老百姓动辄“法庭相见”,让当事人在“人情人面”的和谐的气氛中,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和纠纷,有效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缓解法院的压力。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和谐新风。首先是加强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让公民知法守法,做到诚实有信;其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如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追求宣传工作的效果最大化;再次要抓住反面典型,在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及时曝光,利用各种媒体予以广泛宣传,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品格和信誉度上受损失,从而达到引导当事人谨慎诉讼,减少或防止滥诉以及恶意诉讼的发生。

诉讼爆炸在中国

  中国目前的所谓诉讼爆炸,充其量也只是一种“相对爆炸”。它的根源不是欧美国家权利意识背后的“好讼”思想,而是我国司法资源的稀缺与分配不合理。试想,即使我国的人均诉讼率达到日本的水平,但如果不改变现行法院的规模和资源分配方式,那么整个法院系统无疑将面临崩溃。其实,我们应该清楚,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司法资源为自己服务的,往往是掌握较多社会资源的强势群体,至少也不是弱势群体。这几年来讨论较多的“民工讨薪”就是典型,代表九亿农民进城的农民工们似乎并没有参与到这场“诉讼爆炸”中来。是因为他们的权利意识没有觉醒吗?非也。归根结底,是因为相对于强势的用人单位,他们掌握着更少的司法资源。

  按照日本学者大木雅夫的观点,无论东方人还是西方人,其权利意识并没有根本性区别,也无所谓觉醒不觉醒。“如果可能,任何人都会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利用法院,关键在于一个社会能否为国民利用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目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大谈所谓的“诉讼爆炸”,无疑是个不折不扣的伪问题。媒体和一些学者轻率地提出所谓的“诉讼爆炸”,不但有可能导致司法改革的注意力转移,也可能使一些社会矛盾在“诉讼爆炸”的幻觉中被忽略。

参考文献

  1. 苏良波.应对“诉讼爆炸”的四点对策(N).江苏经济报.2007-3-28(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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