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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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是指審計師在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時同時採用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式,又稱“綜合性策略”。
這種審計策略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信賴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所以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總是低於“最高”水平。
在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下,審計師設定上述四要素如下:
(1)控制風險計劃估計水平設為中等或低水平;
(2)詳細瞭解有關的內部控制;
(3)擬實施擴大的控制測試;
(4)根據中等或較高的計劃可接受檢查風險水平,實施有限的實質性程式。
審計師在確信與某項認定相關的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都很好的情況下可採用這種策略。
此外,如果審計師認為執行更多的程式來瞭解內部控制和進行控制測試所需的成本,可以通過執行小範圍的實質性程式節約開支而得到超額的補償,也宜於使用這種審計策略。該方法通常用來審查與那些記錄大量日常交易的賬戶有關的認定,比如銷售、應收賬款、存貨、工資費用等。與初次審計比較起來,在再次審計中對更多的認定適合使用這種方法。
在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下,審計師計劃擴大執行控制測試的範圍,而縮小實質性程式的範圍。其運用步驟是:
(1)瞭解相關內部控制結構並做出記錄。
(2)在瞭解內部控制時,是否執行了控制測試。有時,審計師在取得對內部控制結構的瞭解時,同時執行控制測試,這種測試通常稱為 “同步控制測試”。依據在瞭解內部控制結構時是否執行控制測試,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審計路徑。
(3)評價控制風險。如在瞭解內部控制時沒有同時執行控制測試,那麼就評價控制風險為最高水平,並按照圖1所示的路徑完成其餘步驟。
(4)決定是否尋求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估計水平。如果初步評價控制風險略低於最高水平,審計師可能考慮能否獲得額外的證據,以證明某項認定的控制風險處於較低的水平。
(5)執行額外的控制測試並重估控制風險。
(6)記錄對控制風險的評價。對控制風險的評價應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
(7)考慮控制風險的評價水平能否支持原計劃的實質性程式水平。
在實務中,審計師對有的財務認定採取高估控制風險水平法,而對其他一些認定可以採用低估控制風險水平法。
較低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的具體步驟如圖1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