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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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是指审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同时采用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又称“综合性策略”。
这种审计策略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信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所以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总是低于“最高”水平。
在较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下,审计师设定上述四要素如下:
(1)控制风险计划估计水平设为中等或低水平;
(2)详细了解有关的内部控制;
(3)拟实施扩大的控制测试;
(4)根据中等或较高的计划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实施有限的实质性程序。
审计师在确信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都很好的情况下可采用这种策略。
此外,如果审计师认为执行更多的程序来了解内部控制和进行控制测试所需的成本,可以通过执行小范围的实质性程序节约开支而得到超额的补偿,也宜于使用这种审计策略。该方法通常用来审查与那些记录大量日常交易的账户有关的认定,比如销售、应收账款、存货、工资费用等。与初次审计比较起来,在再次审计中对更多的认定适合使用这种方法。
在较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下,审计师计划扩大执行控制测试的范围,而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其运用步骤是:
(1)了解相关内部控制结构并做出记录。
(2)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是否执行了控制测试。有时,审计师在取得对内部控制结构的了解时,同时执行控制测试,这种测试通常称为 “同步控制测试”。依据在了解内部控制结构时是否执行控制测试,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审计路径。
(3)评价控制风险。如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没有同时执行控制测试,那么就评价控制风险为最高水平,并按照图1所示的路径完成其余步骤。
(4)决定是否寻求进一步降低控制风险估计水平。如果初步评价控制风险略低于最高水平,审计师可能考虑能否获得额外的证据,以证明某项认定的控制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
(5)执行额外的控制测试并重估控制风险。
(6)记录对控制风险的评价。对控制风险的评价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7)考虑控制风险的评价水平能否支持原计划的实质性程序水平。
在实务中,审计师对有的财务认定采取高估控制风险水平法,而对其他一些认定可以采用低估控制风险水平法。
较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的具体步骤如图1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