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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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資本化是在法律保護下專利技術資本化的過程, 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作為資本進行投資, 與資金投資方提供的資金共同投資入股的過程。專利權資本化本身的特點, 以及技術、經濟和法律等因素制約、影響著專利權資本化的進程。
馬克思曾經闡述了資本的增值性、運動性、價值性、競爭性、權力性五大特性。
〔1〕近代的一些經濟學家, 如歐文·費希爾擴大了對資本的認識範圍,“在知識經濟中, 企業本質上是要素資本所有者締結的複雜合約,企業的所有權應由各要素資本供給者共同擁有”
〔2〕而知識經濟條件下生產要素不再局限於土地、實物資本和勞動, 凡是創造商品的活動都是生產性的, 都創造價值, 其投入不論表現為實物形態還是知識形態, 都是形態不同的資本。專利權資本化實質上是在法律保護下專利技術資本化的過程。具體來說, 專利權資本化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作為資本進行投資, 與資金投資方提供的資金共同投資入股的過程。在此過程中, 專利權人沒有獲得專利權轉移的即時兌現, 而是因此獲得了所投資企業的一部分股權,專利權人也並未全部喪失對該專利權的所有權, 專利權人可以以股東或合伙人的身份享有企業財產的共有權。
專利權資本化具有長期的高風險性。專利權資本化不僅是技術從潛在的知識形態轉化為現實的實物形態, 而且還要完成技術發明到商業化運用直至產業化的完整過程, 涉及到複雜的技術、經濟、法律關係, 存在許多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是專利技術開發過程和專利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固有的風險所導致的難以預期的變化,是技術創新固有的性質, 它一方面與專利技術開發時間的不可預測性有關, 另一方面與市場需求結構、市場份額變化的複雜變化有關。專利權資本化表現為法律保護的困難性。專利權是一種無形產權, 它的“無形特性”能夠被許多主體共用, 同時並不減少其中任何—個主體可以得到的數量; 專利權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可以向多個主體進行專利權投資。一般認為, 雖然專利權所保護的技術可以獲得法律的特權, 具有排他性, 但由於專利保護的前提是將所保護的技術指定場合公開, 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 採取合理的策略, 變相利用技術。從這個意義上說, 專利技術錶面上具有了公共物品屬性,這對於法律保護專利權資本化產生了困難。
專利權資本化具有地域性和時間性。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和時間性, 因此專利權資本化也有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征。專利權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 只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有效, 所以專利權資本化必將在一定地域內進行; 另外, 專利權是法律對於專利技術的保護, 法律在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 也賦予了一定的法定有效期,所以在專利權資本化過程中, 其專利權的價值評估等環節都體現了時間性的特征。
技術因素。許多專利技術只是一個具有實施可能的構思或方案, 不是要求一定實現產業化。除了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採取形式審查制, 會導致授權專利技術不具有先進性的情況外, 專利法規定的先進性時間起點是申請日, 而申請日距離授權日往往還有很長一段時間, 申請日之前先進的技術到授權時未必還是先進的。因此獲得專利權的技術未必是最成熟可靠、最先進適用的技術。 21 經濟因素。通過專利權資本化, 專利權人可以節約自有資金、集中精力搞進一步的研究, 為取得較大收益提供了可能性, 專利權人對預期收益的把握和策略制約著專利權資本化的進程; 資金投資方在實施專利技術項目時, 可以減少首期支付專利技術的入門費, 可以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直接獲得先進的技術成果和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取得市場競爭優勢。
法律因素。首先是權利歸屬。一般說來, 專利權有兩種: 一是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 二是專利權歸發明人的工作單位或雇主所有。專利權人和資金投資方權利歸屬不清, 是引發合作糾紛、阻礙專利權資本化進程的關鍵因素。其次是專利權合法壟斷與違法濫用。專利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但當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超出了專利權允許的界限範圍, 採取不實施、不正當地限制交易或採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為即構成濫用專利權〔4〕, 通常是在知識產權的許可協議中設置限制性貿易條款、濫用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式、以侵權訴訟相威脅、不實施或不合理限制他人實施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等。〔5〕最後, 專利權資本化要求專利權能得到有效地保護,不受到侵權。
1、有利於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技術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基礎,但技術創新本身並不等於經濟發展,關鍵是將技術創新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現在,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已達5O%左右,而我國只有6% ~8%。阻礙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瓶頸”,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知識與資本沒有有機結合起來,科技人員和企業兩張皮。而通過技術資本化的形式,首先,把知識與資本緊密結合起來,有利於迅速形成新的生產力。其次,各方互相利用對方的長處和有利條件,結成利益共同體,聯合經營,符合生產、科研一體化方向,能夠使研究單位與生產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技術合作關係,有利於解決科技成果對生產適應性的難題。
2、大大激發了科技人員的內在動力。企業的發展依賴技術創新,而技術創新的關鍵是企業能否有效地調動技術人員的積極性。與其它的取得技術的方式相比較,通過專利權人股是激發科技人員內在動力的最有效手段。因為這種方式更切實地保護了專利權所有人的利益。從以往的經驗我們可知,一項新技術的專利權人通常得到的是這樣幾種形式的物質回報:① 政府的獎勵;② 專利許可收入;③ 專利轉讓費。政府的“重獎”雖然有時也會數目可觀,但名分與專利入股不一樣,前者是贈予、恩賜的關係,後者是資本所有權的收入.是個人財產的關係;專利轉讓費雖然可以一次性實現技術變現,但在轉移了實施風險的同時也轉移了巨大的風險利潤;專利許可收入通過與銷售額、生產數量等掛鉤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物質回報的名義上的量,但統觀起來,其引起的糾紛之多,其報酬通常不能名符其實。只有專利技術資本化,從質(回報形式)和量(回報數額)上更符合專利權人的利益,從而大大刺激科技人員進一步開發新技術的動力。可以說,持股是最大限度釋放科技人員潛能的最有效形式。
3、有力地提高技術創新的速度和質量。專利權人股使技術人員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時,也使技術人員要肩負起企業的經營風險。企業的興衰與自身的利益密切相關,故而其專利權人股的技術人員會更密切地關註企業的技術需要,更積極主動地去改造技術、創新產品。主觀能動性的提高必須有力地提高創新的速度和質量。
4、切實地增強企業競爭力。首先,專利技術資本化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專利權已經成為企業保持長期競爭優勢的最主要資源,在決定現代企業的成敗中占據著中心位置。企業的競爭旨在使自己的產品占領市場,而欲占領市場就必須使自己的產品具有高質量和高知名度.形成市場競爭優勢。高質量和高知名度依賴於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其次,可以“套牢”人才。眾所周知,人才資源的大量流失,早已是困擾企業發展多時的現象。然而,企業管理者逐漸發現,企業效益的好壞已不是導致人才流失的決定性因素,企業效益不好,人才自然流失;效益很好,人才也會流失。前者,是因為人才的本事無從發揮;後者,是因為人才的本事沒有得相應的回報。專利技術作價人股後,不但保留住了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更重要的是為企業“套牢”了技術人才,有了穩定的技術人才隊伍,企業的科技實力才有了“源頭活水”,企業的競爭力才會持續增長。
5、降低了企業智力引進的費用。以往企業採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實施等方式引進專利技術,都要付給專利權人一大筆的轉讓費或入門費,同時還要不同程度地承擔著專利技術實施的風險,因而總的看來,其智力引進費用較高。以專利權作價人股,不用支付專利權人費用,專利權人只憑所獲股份待到年終分紅,企業可以充分集中資金用於專利技術實施,並且由於“風險共擔”,其技術轉化的風險成本也大大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智力引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