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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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物多押[1]
一物多押是指一物向兩個或多個債權人抵押。
“一物多押”包括再抵押和重覆抵押。再抵押指債務人將一物設定抵押後,將抵押擔保價值餘額部分再設定另一抵押。擔保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的規定是對再抵押的肯定。重覆抵押指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價值分別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雖然擔保法不予認可,但有學者認為重覆抵押並不影響按照抵押權先後順序進行清償,有利於充分發揮抵押物的融資功能。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一物多押抵押權的實現[1]
某房地開發公司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甲銀行,申請貸款。經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為1000萬元,雙方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了登記手續。此後,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向乙銀行借款,將該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給乙銀行,評估價值為2000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後來,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清償對甲銀行和乙銀行的債務,甲銀行和乙銀行在法院一起訴訟,請求將整個建築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塊拍賣,以賣得的價金償還。兩家銀行如何實現其抵押權?
此案涉及一物兩押或一物多押的問題。一物多押是指一物向兩個或多個債權人抵押。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我國《物權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該規定既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
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生未登記的抵押權與已登記的抵押權間清償順序的問題。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顯然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而言的。如果每一個動產抵押權人都沒有辦理登記,那麼,不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間均不得對抗,只有按照各債權的比例清償。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和其上的房屋兩次抵押,併進行了登記,兩個債務人甲銀行和乙銀行應按其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清償。
企業在簽訂“一物多押”抵押合同時應註意,首先,要全面瞭解抵押財產已設定抵押的情況,包括抵押財產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債務履行期限及是否已逾期等情況;其次,要合理確定抵押財產的價值,包括抵押財產的現實價值及其是否易於波動,抵押財產是否易於變現,前位順序的抵押權實現的費用等情況;最後,明確約定前位順序抵押權實現時,若抵押財產的變現金額超過前位順序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時,相應價款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