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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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房產抵押,把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房產抵押的特點 [1]
房產抵押作為—種房產交易的方式,也有自己的特點,與房產典賣相比,兩者都不事先轉移房產的所有權,但過了一定期限,部存在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可能性,但與房產典賣相比,它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房產抵押中的抵押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擔保物權,房產所有者之所以將房產抵押於抵押權人,是因為前者借了後者的錢或物,房產抵押權是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而房產典賣。承典人所享有的典權是一種獨立存在的用益物權。
第二,住房產抵押的場合,作為債務人的房產所有者如果到期不清償作為債權人的房產抵押權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就喪失了房產所有權,債權人則成為房產的新所有者,但在房產典賣買場合,承典人所享有的典權期限屆滿,該房產的所有權並不立即由出典人轉移於承典人,它的轉移須以房產出典人在時效期內不回贖為條件。
房產抵押的類型 [2]
1.定期抵押。要求房產由借款人手裡轉給貸款人,然而一旦債務付清,則取消抵押。
2.信托契約。要求把房產企業轉讓給某個第三者,委托他(第三者)在債務清償前為貸款人利益而擁有抵押權。
3.公平抵押。只要有書面證據表明當事人打算把不動產作為償還債務的保證來擁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