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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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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
首次生效時間 2003年12月23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3年12月23日
修訂歷史

           財會(2003)21號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採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行為,防範採購與付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已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與付款業務,還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有關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換本單位採購與付款內部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採購與付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批准

  第五條單位應當建立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採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請購與審批;

  (二)詢價與確定供應商

  (三)採購合同的訂立與審計

  (四)採購與驗收;

  (五)採購、驗收與相關會汁記錄;

  (六)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刈‘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第七條單位應當對採購與付款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採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審批人應當根據採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採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單位對於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採購業務,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十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按照請購、審批、採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式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併在採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建立完整的採購登記制度,加強請購手續、採購訂單(或採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採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第三章 請購與審批控制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採購申請制度,依據購置物品或勞務等類型,確定歸口管理部門,授予相應的請購權,並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及相應的請購程式。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採購業務的預算管理。對於預算內採購項目,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採購項目,具有請購權的部門應對需求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後再行辦理請購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請購審批制度。對於超預算和預算外採購項目,應當明確審批許可權,由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以及單位實際需要等對請購申請進行審批。

第四章 採購與驗收控制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採購與驗收環節的管理制度,對採購方式確定、供應商選擇、驗收程式等做出明確規定,確保採購過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物品或勞務等的性質及其供應情況確定採購方式。一般物品或勞務等的採購應採用訂單位採購或合同訂貨等方式,小額零星物品或勞務等的採購可以採用直接購買等方式。

  單位應當制定例外緊急需求的特殊採購處理程式。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充分瞭解和掌握供應商的信譽、供貨能力等有關情況,採取由採購、使用等部門共同參與比質比價的程式,並按規定的授權批准程式確定供應商。小額零星採購也應經授權的部門事先對價格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經批准的訂單、合同等採購文件,由獨立的驗收部門或指定專人對所購物品或勞務等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

  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等規定辦理採購付款業務。

  第二十條單位財會部門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採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預付賬款和訂會的授權批准制度,加強預付賬款和訂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的管理,由專人按照約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條件等管理應付款項。已到期的應付款項須經有關授權人員審批後方可辦理結算與支付。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貨物出庫、退貨貨款回收等做出明確規定,及時收回退貨貨款。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定期與供應商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單位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應通過實施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檢查採購與付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項規定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六條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採購與付款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採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採購與付款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大宗採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三)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的管理。重點審查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支付的正確性、時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關單據、憑證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憑證的登記、領用、傳遞、保管、註銷手續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採購與付款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目錄[編輯]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工程項目(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銷售與收款(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對外投資(試行)》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擔保(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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