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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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账(Concealed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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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 “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账外账”偷税手法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从表面上看,假账真做、天衣无缝,但原始凭证往往只有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据。二是“半真半假法”,两套账都是核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真账中反映,不利的则在假账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三是“人机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计算机账反映的是真实情况,有的企业人工账是真实账。四是“机内分流法”,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账外账”偷税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从税收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一)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账外账”偷税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
(二)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一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 “账外账”;二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开发票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三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账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四是不少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由于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诱使纳税人抱着“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容易形成“账外账”偷税长期存在的局面。
(三)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饮食娱乐业、批发、零售、中介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也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方便。
(四)信息不对称给“账外账”偷税者有机可乘。随着纳税主体的多元化,其隐匿税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复杂。尽管我国的税务干部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征管力量不断加强,但税务机关搜集、掌握经济税源信息的能力仍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形势,与纳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不相适应。而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绝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政府各部门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收入信息未实现联网共享,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纳税信息,导致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得不迁就纳税人,很大程度上依据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扭曲了的税源信息来核定。
“账外账”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账外账”行为的监管。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首先,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传,提倡纳税人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遵纪守法纳税人的社会地位。要形成依法纳税者受益,不依法纳税者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强化会计、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正反面宣传,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源头上遏制“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协税护税信息化系统。首先,要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在金融账户和交易实名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纳税号码制度;其次,要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凭全国统一纳税识别号码开立账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严防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门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机关团体等方面系统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运用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便可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同时积极推广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限制和减少大量的现金交易,税银电脑系统实现联网,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遏制“账外账”涉税违法活动。“账外账”是不法分子偷税的惯用伎俩,由于其牵涉面广、隐蔽性强,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尽快建立信息通报系统,实行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打击“账外账”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其次,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法罚则,进一步提高“账外账”偷税案件的查获率、查罚率及移送数量,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账就会受到社会谴责的局面。
(四)防范和打击并重,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一要完善、健全建账建制工作。在日常税收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财务制度比较混乱,这些企业的财会人员业务水平都比较差,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和监督,促进和规范企业建账建制工作。二要加强对企业发票监控管理。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出现利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接受虚开代开发票来实现企业账外销售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三要加强纳税评估力度。调查掌握本地区不同产业、行业税收负担状况,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早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异常现象,让纳税评估真正成为预防税收犯罪的“前哨”。四要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切实加大对税收法制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把检查人员培养成熟悉行业运作的“行家里手”。
(五)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务执法刚性。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一直缺少税收司法手段,依法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困难重重,受到多方阻挠,难以应付日益复杂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在目前状况下,税务机关在查处重大偷税案件时,要及时提请公安介入,充分运用公安部门办案手段及时保全涉税违法证据、财产及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但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建立一支维护税收秩序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机构。我国税务警察机构应当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在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统管国、地税警务,业务上归公安机关管理。同时赋予税警对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借助税警的力量查处税务稽查等机构无能为力的重大税案,努力提高对偷税行为的查获率、处罚率和移送率,依法严厉惩处偷税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让偷税者望而生畏,从而有效地遏制偷税行为。
(六)积极鼓励公民举报,调动群众协税护税积极性。由于“账外账”偷税行为隐蔽性强,对账外经营的偷税情况,往往是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有关业务单位比较清楚。从近几年举报偷税情况看,绝大多数是一些企业法人和企业内部人员、业务单位在发生利害冲突时,才将企业的账外经营偷税行为暴露出来。为此,税务稽查部门一要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二要在查处举报案件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三要兑现举报奖励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等有效手段,建立一套由全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机制,使账外经营偷税者无藏身之地。
以工业企业为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销售货物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利用这一点,某些公司将销售货物分为开具发票部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不开具发票部分分别设置内、外两套账,即: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部分计入外部账,将没有开具发票的无票收入记入内部账。
外部账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有的公司为了让外部账“好看一些”,增加迷惑性和隐蔽性,有时也会做少量的无票收入。某些公司根据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部分先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再以此来推算当月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后确定本期认证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够用则向销售方索取,发票过多则暂不认证,因此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而并非企业实际的经营结果,这样单纯从企业的税负上是很难发现异常问题的。这就是某些公司存在购进货物不索取专用发票或者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不认证的现象产生的原因。
内部账主要由存货收发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资料组成,反映纳税人真实的货物进销存情况和实际利润情况。某些公司在购进货物时将进货数据录入计算机,在销售货物时将销货数据也录入计算机并登记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账,通过计算机将数据汇总后进行核算,形成内部账。这些不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有的以现金方式收取,有的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记入内部账,使资金进行体外循环,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这部分内部账通常由专人在专门一台计算机上记录,并且设置密码,一般人员是无法接触这套账外账的。
在这些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中,尽管内部账和外部账被企业会计人员分开做账,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运作的企业,很难做到内部账和外部账完全没有一丝关联,只要查账人员认真、细致,总能够发现一些蛛丝马迹——“账外账”的“小尾巴”总会露出来,然后,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往往会取得重大突破,使“账外账”暴露在阳光之下。
账外账与小金库的区别与联系[1]
在审计实践中,有些审计人员会将“小金库”与“账外账”混为一谈,有的把“账外账”定性为“小金库”,有的则把本该属于“小金库”的资金定性为“账外账”,从而导致对“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不当,给审计带来潜在的风险。事实上,只要认真分析,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账外账”和“小金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违纪违规问题。
(一)概念不同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
1. 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
2.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
3. 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
4.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
5. 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
6. 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定性依据不同
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处理处罚依据不同
从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看,是把 “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注意二者在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方面的区别。
1.“账外账”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账外账”的处理处罚适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规。
(1)税收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账外账”和“小金库”都是在合法账簿和库存现金之外,非法筹集和转移资金,以供本单位或少数人支配的舞弊行为,均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首先,从“账外账”的成因看,其设置动机、企图尽管都是以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谋求单位、团体利益为目的,但也不乏有深层次的其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为隐瞒单位自营收入;二是为攫取不正当收入或谋求不正当支出;三是为用钱上的方便。由于“账外账”和“小金库”成因均较复杂,如果仅从设置动机、企图上来看,很难将“账外账”与“小金库”区分开来。
其次,从“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性质、处置情况看,其表现形态错综复杂。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去向,均表现出多向渗透、混合交叉,违规与合规并存的形态,而“小金库”的定义过宽,要真正将二者区别开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账外账”和“小金库”既有区别,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审计人员只要在审计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正确地运用定性依据,恰当地作出处理处罚,便会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
“账外账”的审计案例[2]
[案例一]从银行存款账户核算发现隐藏账外收入
某公司2008年3月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A账户86000
贷:银行存款——B账户86000
附件:一张现金支票头,用途是提取现金,日期为2008年3月12日,还有几张现金存款单,存款人为甲某、乙某等,日期为2008年3月12日。
两个银行账户转款一般使用转账的方式,既简单又安全,为什么企业先使用现金支票从B账户取出现金,然后又再填写存款单存入银行,这种方式比转账麻烦而且不安全。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怀疑,于是对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会计人员解释说,取出现金是为了购货付款,对方用现金结算,取出现金后,对方突然以价格太低为由违约,所以把钱又存到了银行。这种解释显然不能自圆其说。即便是对方违约原因成立,存款单写一份就行了,为什么写多份?公司会计人员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推测,审计人员认为,存款单上写明的存款额可能是单位收到的销售货款,为了达到销售收入不入账的目的,伪造了从银行中取现金再存现金这笔业务,这样该公司既做到了销售不入账又做到银行余额账实相符,据推测,存款人也很有可能不是公司人员而是购货方人员。果然,核对3月31日工资表,也未发现甲、乙等人。
从这几方面联系来看,公司此笔分录隐藏收入的嫌疑越来越大,审计人员揪住了“账外账”的“小尾巴”,基本确定公司存在账外账。审计人员将这些疑点向会计人员讲明,在耐心说服下,会计人员终于承认这86000元确实是销售收入,证实了审计人员的推测:公司会计为了资金安全、结算方便,让几个购货方将现金86000元存入A账户,购货方凭存款单证明已经付款可以提货,然后公司会计再用现金支票从B账户取走现金86000元进入账外循环,作上述账务处理,隐藏了收入。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单从分录(不看附件)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上审查是很难发现这笔账外收入的。在审计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不放过每一处疑点,也不能轻信会计人员解释,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才能下结论。
[案例二]从现金日记账登记查出账外有账
某公司2008年4月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库存现金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88.03
附件:银行进账单,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记账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进账单应该是款项从购买方账户打人销售方账号的,理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公司也并没用现金支票提取这笔销售款项,那为什么要记入现金呢?难道仅仅是会计人员记账失误吗?审计人员觉得并非那么简单,于是翻开现金日记账看看有什么线索。表1是现金日记账(部分)。
从现金日记账能够发现下一笔业务是发放工资,从工资表上看发放工资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金额为50000元,两笔业务均是在4月30日入账,但是入账时间从凭证号看与业务发生日期恰好相反,这可能是会计人员记账不及时造成的,我们暂且不管。如果公司将此笔业务正确计人银行存款,而不计入现金,则现金日记账应是表2这样的。
可以看出现金余额出现红字,这是不符合逻辑的。由此可见,为什么要将银行存款误记作现金和发放工资为什么要记账在后了,原来是避免账面出现红字。要是将发放工资及时入账,在4月30日之前就会出现红字。到这里我们已经发现了疑点:现金出现了红字,那么这37580元的红字是怎么回事呢?账外有账就此暴露。审计人员经过与单位会计人员座谈,最终会计人员承认4月27日单位收到了某单位的违约赔偿款10000元和处理一项半成新设备收入30000元未计入账,造成了少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现金的审计不只应该审查现金余额,因为盘点现金余额与现金账面余额相符,也并非没有问题,在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的企业,出纳员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账实相符。对大额的现金收付应该逐笔核对其真实性,因为对于大额的收支,公司为了方便、快捷和资金安全,一般都会用银行存款结算,像有的公司收到货款200万元计入现金科目,这就应该对该笔业务引起警惕。
[案例三]从汇款手续费的关联性查出账外账
某公司2008年6月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0.50
贷:银行存款 10.50
附件为银行汇款手续费单据,银行手续费单据上显示汇款额为50000元,然而,我们翻遍了所有凭证也未能发现这笔汇款。
审计人员又注意到这样一个凭证:摘要为存现金,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库存现金 10000
附件为银行进账单,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该公司,这笔分录也是不正常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当然,显而易见是不真实的,借方为银行存款,贷方为库存现金,一借一贷货币资金没有变化,该公司收到了甲公司的汇款怎么会货币资金没有增加呢?是否为销售货款呢?
结合以上两笔分录(类似分录还有好几笔)看,公司可能存在账外账,汇款不入账可能就是购买产品不入账,那购买的这些产品销售后也就不会入账,附件为进账单的摘要写作“存现金”的分录可能就是收回的销售货款,之所以这样做分录,是为了和银行存款对账单相符,而现金由于存在账外账(也就必然存在小金库)可以人为调节成账面与库存相符。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正是利用收取现金不开发票作虚假会计凭证的形式将货币资金私自挪用设立小金库、设置账外账,偷逃国家税款的,因此,对货币资金业务审计中遇到的疑点不能轻易放弃,因为它可能隐含着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它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审计技能。
[案例四]期初余额的审查发现发出存货而销售未入账
审计人员通过核对期初余额和上年度期末余额发现,上年度末存货余额为2065263.99元,预收账款余额为762000元,年初存货余额为2005263.99元,预收账款余额为 702000元,存货、预收账款余额同时减少了60000元,显然,这不是因为会计人员疏忽而发生的错误,而是有意识的舞弊。直接作凭证减少存货和预收账款很容易引起审计人员的怀疑,所以企业就直接把期初余额故意结错,自认为上年度的账务已经过去,一般不会再查,而平时查账,审计人员一般只查当年度账,对以前年度若非特别原因一般不会追溯。通过本案例,广大审计人员对期初余额的结转审查有必要进一步重视,特别是对于那些能够引起偷漏税收的科目更要审查。
[案例五]其他应付款隐藏销售收入
某公司2008年6月现9号,
借:库存现金 292543.69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
292543.69
附件为收据,摘要为借款,是否真的是借款呢?从数字上来看,不像,一般单位之间借款额都是整数,比如100万、200万、3万、5万,借款怎么可能会借到有元角分,不合常规。向A公司函证确认此笔借款正是该公司销售款。
某公司2008年8月6日银26号,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200000
附件为银行进账单,摘要为收款,这笔业务也不符合常规,收到B公司银行存款怎么反而欠B公司的钱了?也不可能是借款,因为公司货币资金充足,根本没有必要借款,再说企业间借款应该使用“其他应付款”而不是使用“应付账款”核算。后来,从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合同上得知:这是一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公司因该确认收入却挂在往来账上,迟迟不入账,形成一笔账外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往来账往往是隐藏收入的一个科目,特别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对这两个科目的核算要仔细审查,另外也要注意“应收、应付款”科目,碰到这种核算异常的分录更应该提高警惕。
[案例六]串户现象隐藏销售不入账
在对某公司往来账审查时,并没有发现明显异常,在对部分往来款项抽查时却发现,有几笔业务凭证记录事项与附件不符。
比如:2月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预收账款——王某50000
附件为银行进账单,付款人为A公司,当时并未引起审计人员注意,审计人员认为可能是记账人员疏忽记错的账,或者是王某是A公司的业务员,A公司与该公司的往来款项的结算由王某一人负责。然而,在4月份有这样一笔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注意:
借:预收账款——王某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88.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7
附件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单位名称是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怎么都是走王某这个账户呢?王某不可能和两家公司都有关联吧?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疑问,随后又发现几笔同样的分录和几个公司客户,更加深了对王某和这些个公司关系的怀疑,看来问题不像是记账人员疏忽记错账或者王某是公司业务员那么简单。最后通过向几个公司询问调查,几个公司根本就不认识什么王某,原来,王某只是一个虚拟账户。最后查明,该公司销售给A公司产品,没有开具发票,以银行存款结算入账后,虚构一笔预收王某的账款,等以后发生开票收入时再伺机冲回。
[案例七]工资表暴露账外账
通过审查公司应付工资明细账,审计小组发现1~2月份和4~11月份发放工资总额440000元左右,而3月份发放工资总额604690元,12月份发放工资总额525260元。工资总额怎么差距这么大呢?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疑问,对照明细账找到凭证,发现12月份工资经审查是由于发放年终奖金造成的,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3月份:1~2月份和4~12月份职工人数一般都在 300人左右,而3月份职工人数却有396人,从销售收入看,3月份又不是公司旺季,也不可能是临时工,那是不是虚增职工人数,虚做工资表,增大成本、减少利润以此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呢?然而,仔细审查工资表后,并非虚增职工人数,因为有几十个人名在工资表中出现了两次,难道这是分红吗?后来在对公司车间实地考察的时候,审计人员和车间主任谈起了车间的新设备,生产能力,继而又谈到了公司的效益,车间主任并不懂财务,只是很自豪的告诉审计人员公司效益挺不错的,今年公司还分了红,没有入股的都后悔的很。显然,3月份工资有一部分就是分红款,只有公司有利润才会分红,而上一年度公司账面利润却显示亏损,账外账的“小尾巴”就此暴露。
[案例八]发票数量与入账数量不附
某公司2007年3月份账面显示购入234.64吨库存商品,金额为928603.56元,而审计人员对公司本月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的数量相加汇总得出的数量为254.64吨,金额为928603.56 元,金额相同,数量相差20吨,账面比实际少购入20吨,而结转销售成本的凭证也只是结转了234.64吨。这种情况在好几个月里都出现过,显然不是会计人员偶尔发生的计算错误,而是有意为之的舞弊。发票数量与入账数量不符,账外账的“小尾巴”露了出来。最后查明,这20吨库存商品以4209.60元/吨 (不含税)的价格销售,未入账。
这笔业务的结果是,由于购入数量少而金额不变,造成了账面平均单价大于实际平均单价,从而账面多结转销售成本=234.64×(928603.56/234.64928603.56/254.64)=72935.50(元)。另外,这20吨库存商品账外销售利润为=(4209.60-928603.56/254.64)×20=11257.40(元),仅此一笔业务利润共减少=72935.50+11257.40=84192.90(元),少交企业所得税=84192.90×33%=27783.66(元)(该公司2007 年账面利润为正,企业所得税率为33%)。账外收入还造成少交增值税=4209.60×20×17%=14312.64(元),相应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教基金和印花税等近1600元。仅此笔业务共少缴税款43000多元。
类似这种情况的是,某公司购入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都和增值税销售发票上的数量、金额相符,但是在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结转数量比销售发票上的数量多30吨,这就造成账面多结转成本,减少账面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多结转的数量30吨的库存商品销售时不开发票不入账,造成账外账,对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影响和上例相同。
[案例九]投入产出比率是工业企业税收检查常用的重要方法
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审计人员从账面上没有发现重要线索的情况下,就是用投入产出比率法发现疑点的。先是对企业产品结构构成进行分析,确定产品品种,然后通过与本市同行业比较,确定出每种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率,即投入多少原材料应生产出多少产成品的比率,也确定出几种主要原材料之间的比率。再将企业当期主要原材料耗用数量乘以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得每种产品的正常产量,确定出一个正常的产量范围。对该企业几种主要原材料之间的比率检查,基本符合同行业标准。然而,在与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上记录的入库数量核对后发现:该企业应产出甲产品166吨,而账面入库106吨;应产出乙产品122吨,而账面入库88 吨,不在正常范围之内。审计人员最终通过对核对差额的调查落实,查出该企业销售产品80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30万元未入账的事实。
类似的方法还有分析主要产品构成比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销售成本的比率变化也能发现异常,剩下的事情就是寻找证据证实了。
我还是没搞懂 什么是 帐外帐 什么是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