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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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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政府服务外包)

目录

什么是政府外包

  政府外包即政府服务外包,是指政府把机关的后勤性服务,行政工作相关的技术服务,为企业、市民、各类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等,以政府机关或部门作为发包方,明确条件资质的准入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择优承包的方式,通过签订报酬与服务数量、质量效率相挂钩且与规范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合同办法,承包给有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的民事行为。

  在政府服务外包中,由于政府的特殊性,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采购)是的政府特殊具有的,最具典型和代表性的形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公共服务产品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或适当补贴等形式,将这些职能从政府转移到社区或民间组织。事实上,利用市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已经是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运作思路。例如日本从去年七月份开始进行了公共部门改革,几乎所有的政府服务项目都可能外包,进行竞争性招标,这将成为日本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公共部门改革行动。根据新法律,日本政府将对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市场测试”,以检验私营经济部门经营这些服务是否更出色。日本这个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全面采用外包政府服务的形式,预计会给拥有合适专业技术的服务企业带来数十亿美元营收。按照“市场测试”的构想,政府将进行直接比较,以观察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能更高效地提供一项服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对公共服务体制的破冰尝试,也是“服务型政府”与“小政府”两种方向融合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对于市场能够兴办的公共服务,“小政府”不需要成立面面俱到的机构并配置人员;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又必须成为公共服务的最大提供者,这使政府利用财政收入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顺理成章。

政府外包的意义

  通过公共服务外包,能够改变政府自办服务的模式,改变政府部门做一件事情就要建立一个服务机构或自办一个事业单位、养一批人的习惯,变养人为办事。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有利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有利于促转型,实现改善民生与扩内需保增长的统筹,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还有利于服务消费类市场培育、成长,有利于政事、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分开和管理创新。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就是为了让百姓和服务对象得到更多的服务、更好的服务、更满意的服务。   

打造高效服务型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建设服务型政府,其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受人力,人才的限制,政府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不符合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

  利用服务外包有助于解决政府资源限制和提供公共服务效能这一矛盾冲突。服务外包是打造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途径,有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政府管理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由于服务外包有明确的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作用,采用外包,对减少政府开支、提高政府效能也有积极作用,促进政府从运营走向管理,真正使政府成为效能的政府 、廉洁的政府 、服务的政府和负责的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中的监督、管理、服务作用 。   

推动外包产业发展

  由于金融危机,我国外包、IT服务公司面临订单萎缩、业务减少等问题。另外,英语水平限制决定了我国外包不能走印度外包的发展之路,我们必须利用自身庞大的国内市场和强大的制造业基础,培育、发展国内外包市场。   政府大量稳定的订单对于初创型服务外包型企业的成长不仅可贵,而且十分必要,有利地帮助他们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以产值而言,政府行业或许是我国信息化最大的领域,也是中国特色最突出领域。如果能采用服务外包模式,不仅有利于自主创新,还将创造一大批大型或特大型的服务型企业扩大内需、和拉动外包产业发展。   

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

  岗位需求下降与大学毕业生增多并存,使就业形势变得严峻,环保、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产业被誉为经济发展的“绿色引擎”,据统计,全国7752家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达138.7万人,其中包括107.2万名大学毕业生,仅2009年1月至8月已吸纳大学生就业39.75万人。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通过政府外包,带动外包企业壮大,可促进外包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更好的缓解大学生就业问题。

  从国外政府外包经验来看,政府外包项目对于本国外包行业稳定增长起重要作用。服务外包业在自身努力和政府外包促进双重作用下,逐步成长壮大,促进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经济服务经济升级,推动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无论是从打造高效服务型政府还是发展国内外包产业角度来讲,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努力探索将电子政务、热线服务、数据处理、数据调查、呼叫中心网站运营等工作外包给专业外包服务公司以节约人力和提高效率。随着外包企业壮大和外包产业发展,我们相信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将给社会提供给全面和贴心的服务。

政府外包的范围

IT外包领域

  随着政府对信息化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采购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部分。由于信息系统比较复杂,政府部门很难也没有必要自身储备太多的专业人员来维护,因此,将信息系统的维护、服务等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是政府部门现实的选择。

  在政府外包中,经常将IT外包又称作电子政务外包IT Outsourcing Managed Service in government)。通常所说的电子政务外包概念是从信息技术外包引申而来,就是指政府部门信息技术的外包服务。从外包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IT资源整体外包:为政府部门提供全套的IT系统规划、采购、实施、运维、咨询和培训等整体服务。

  (2)单项IT技术外包:政府有选择地把某些IT问题,如网络建设、硬件设备维护、单项软件开发等外包给专业公司去做。

  (3)维护外包:政府把已建好业务系统的维护服务外包出去,以享受专业技术力量的服务。

  (4)除了上述这些相对传统的外包内容,电子政务外包还应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合作伙伴的确定、培训等内容。总之,外包可以涵盖电子政务项目从规划到建设实施,工程监理直至最后的运行维护等整个生命周期。

  政府IT服务外包有两个目标:降低IT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在最初提出IT外包服务时,宣称会降低60%的成本,但经过多年的实际运作,发现实际节省的IT成本大约为15%左右。   

BPO外包领域

  业务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 BPO)是指政府组织将基于IT技术之上的业务环节委托给专业服务公司,由其依照服务程度协议的请求进行管理、经营和维护,其中包含后勤管理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呼叫中心服务等。   在政府外包中,业务流程外包属于刚刚兴起的业务领域,政府只是在某些流程和环节进行了一些外包的尝试,整体市场尚未形成,但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以下将列举几个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政府流程外包方向。   

政府后勤管理外包

  政府后勤外包就是指:出于降低政府后勤业务经营成本、提高后勤服务效率、增强后勤业务专业化水平与程度、适应政府后勤社会化改革大的方向、促使政府后勤服务更好地支撑政务工作的发展,提高资金和其他物质、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而采用的,将原来由政府内部组织或部门提供的后勤服务交由外界专业组织,以期建立新型、高效、灵活的政府后勤保障服务体系的行为。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外包

  我国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人力资源规划,包括工作分析职位分类等;人力资源的获取,主要指对公务员进行录用和配置;人力资源的维持与开发、维持包括对公务员的工资薪酬等各方面的保证,开发主要指通过绩效管理,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或进修,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进一步发挥自身的潜能。

  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里面的很多方面都可以外包,但是我们应该首先对政府人力资源进行分类,因为对于不同种类的人力资源我们可以外包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我们可以将政府人力资源分为以下几类:公务员、政府雇员、勤杂人员等。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解释就是: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点的工作人员才是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管干部原则,因此很多涉及到党的管理方面的东西我们不能外包。政府雇员就是政府以一种劳动雇佣关系来聘用一些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职能的人,为政府服务。这里面含两个意思。第一,是政府用劳动雇佣关系来雇佣人,来聘用人。第二,他们从事的是不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比如说金融,包括高新科技,有些政府部门需要这样一些领域的工作。勤杂人员则是指政府里面从事一些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一些人员,这些人从事的基本上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不具有技术性,比如说保安、清洁工等等。政府雇员和政府勤杂人员这两类人员则基本上是市场化的产物,因此对于这两类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外包范围则相对比较广泛。

  具体的来说,对于政府人力资源中公务员这一群体,我们在对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上的职能外包要相对慎重一些,因为这一群体是政府的核心人员,他们中的很多人掌握有政府的很多内部机密。首先,在这类人员的选拔上,现在基本上是采用公务员选拔考试的形式,这可以说是现行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对这类人员的的选拔不能采用外包的形式,否则牵涉到与当前我国的党管干部原则的相违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什么时候都不能丢,这关系到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问题。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外包实际上现在就已经在进行,MPA教育可以说就是外包的一种实践形式,是将部分优秀的公务员的培训外包给高校。不过公务员的培训的外包形式现在还显得比较单一,主要就是委托给一些高校来进行,搞的基本上是学历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培训,而相对轻视技能的培训。所以我们应该尽量推动公务员培训外包的市场化,利用一切尽可能的外部资源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公务员的绩效评估在当前的公务员队伍中所起的作用还不太明显,因为政府对绩效评估这一块长期不是很重视,所谓的政府绩效评估实际上长期处于流于形式的状态,每个公务员的绩效差别不大,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激励的作用;评估的内容也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一些关于纪律遵守、基本任务完成情况等等,而缺乏对公务员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政府雇员和政府内部勤杂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我们可以基本上按照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模式来进行,稍有不同的就是这些人员毕竟是为政府在服务,因此在对这些人的思想道德上的教育,我们应该要加以重视。   

呼叫中心外包

  设立政务呼叫中心,对解决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行政效率有着不可估量的有效作用。呼叫中心能为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有:

  为市民提供7*24小时的咨询解答

  将分散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税务、金融投资、市政交通、公检法等部门的咨询,集中到呼叫中心。通过电话语音、传真应答系统和人工坐席,实现7*24小时热线咨询。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城市指南、办事指南、投资指南、申办资料、收费标准以及相关部门职能范围。呼叫中心根据咨询者要求,进行人工解答、自动播放、自动传真等。

  悉心受理市民的投诉、申请、建议

  将政府负责的信访、市民请求、投诉等进行统一管理。集中记录、录音、输入电脑,24小时受理市民的投诉、申请、意见、建议。呼叫中心为政府机关全天候服务,常年保持电话沟通,倾听市民心声。

  为政府机关开展有关代收、代审、代办业务

  将有关证件的办理,申报表格的填写、资格的审查、程序的解释等事务性的工作由呼叫中心来做,政府机关只负责审查批准。这样,既可以解决市民上班、政府办公,市民下班,政府不办公的难题,又可以改变市民认为政府“门难进,事难办”的印象。

  科学分配和传递信息,对问题实行跟踪督促 

  按事先设定程序,将投诉问题、市民的请求、所代办的事项等,用语音、邮件、传真、短信息传送等方式,将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到相关部门处理。呼叫中心通过对不同部门的协调沟通,较好地解决部门之间推诿,工作难周转的问题。对交付相关部门处理的工作,进行自动追踪,一环扣一环地随时检查,直至有结果。

  设置警戒提示,对工作问题处理实行闭环式管理

  通过对要处理的问题的过程检查,对未处理完毕或超越处理时限的,设置告警提示。将追踪回来的处理结果,通过语音、邮件、传真、短信息等,反馈给主管领导和信访投诉者。对提出的申办事项,提供报批结果的查询,通知审批结果。综合利用采集的数据、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对市民提出的咨询、投诉的情况进行分析,按政府事先决定的等级、类别,自动生成各种汇总表格,或形成调查报告。按政府和领导的要求,提供日、周、月报表和信息分析,用数据说话,便于对比,提供决策支持。   

知识流程外包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的深入,政府开始把“不擅长”的事务“外包”给有公信力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运作,用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现如今“政府外包”的领域和范围都在不断的得以扩展。

  相对早已习惯了机关后勤等“劳务外包”和正在尝试“IT服务外包”,“知识外包”(KPO)听起来似乎还是一个新名词。KPO是Knowledge-Process-Outsourcing 的缩写,意为“知识流程外包”。

  KPO的定义是提供用户化的研究解决方案,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多种途径来获取信息,并经过即时、综合的分析研究,最终将成果呈现给客户,作为决策的借鉴。KPO的流程可以简单归纳为:获取数据——进行研究、加工——服务于客户。在一定程度上,KPO相对处于外包服务价值链上游。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公共政策分析,信息技术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日趋成熟,以及政府加强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政府机构越来越多注重运用技术分析手段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对决策进行评估。在欧美国家,由于有重视市政研究和数据分析的传统,其政府决策方案的制定或评估,多以统计数据和技术分析作为专业支持。许多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政府完全可以依据技术分析进行“理性决策”和“最优决策”,所谓完全理性决策,就是一种崇尚专业技术咨询的理性模式。

数据的处理和挖掘

  随着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业务系统日趋完善,同时有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对于业务系统数据的分析相对滞后。业务系统沉淀的大量税收数据,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数字化记录,是可以重复利用的特殊非物质财富,是我们不可缺少的决策依据,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是政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外包,比如人口调查、计划生育等,需要大量的数据库,需要市场调研,需要专门的人员来处理数据。“各级、各行业的政府部门都建自己的信息中心,处理自己的专属业务,能不能将这些外包给企业呢? ” 如果政府将自己的“信息后台”搬到企业去,就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当然政府要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要守法。 ”例如美国亚历山大州政府就是将驾驶证考核信息管理外包给IBM来做的。

政府咨询外包

  在发达国家中,政府借助“外脑”的专业技术分析,借助智囊机构的咨询建议进行决策,似已成为时尚。如世界著名的美国兰德公司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常常接受政府机构的委托提供决策建议。而在中国国内,武汉也率先将政府的绩效评估与目标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制定委托给了麦肯锡公司完成。

  将政府要做的方案“外包”给咨询公司,武汉市最近全面更新了政府的绩效评估与目标管理方案。这项新举措有两个新特点:一个是政府中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绩效评估不再搞“一票否决制”,改为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行目标管理。另一个特点在于,新方案是由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设计意味着,政府的考核方案开始尝试由第三方制定。

政府外包政策解读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国内第一个直接针对发包商的支持政策。政策本身具有极大的产业指导意义和产业促进作用。

  《指导意见》本身在很多方面是《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延伸和发展。以下是对《指导意见》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一、《指导意见》的目标

  文件的核心是鼓励形成以政府和企业为核心的中国外包内需市场。

  《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第二条也提出:”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这标志着自2006年商务部“千百十工程”以来,中国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导向已经从对“外包服务商”的支持向对“发包商”的鼓励转移;从“鼓励离岸外包业务”向“鼓励在岸外包业务“转移。这种政策导向的迁移对于引导产业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指导意见》对发包商的界定

  《指导意见》对于政策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发包商的界定,主要出现在引言中, “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同时,在第一、二、四、六、七、八条中也有相关的类似表述:第一条:“……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第四条:……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等。

  因此,《指导意见》对发包商的界定(鼓励的范围)是中国国内的政府和企业,《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具体定义,因此我们可以预期鼓励的企业范围将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将包括外资合资企业等全部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在内。

  三、《指导意见》对发包的定义 

  《指导意见》中将发包定义为“购买服务”。在引言中指出, “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第三条中也提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

  由于服务的概念和范畴要远远大于外包,因此《指导意见》中对发包的定义要大于传统外包服务范围,也就是“服务性的采购”都可以纳入《指导意见》的支持范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包的定义比其他相关服务外包政策中“外包企业的认定标准“要宽泛,这种政策定义的潜在不一致性对于未来外包行业将产生影响。我们将继续跟踪政策的变化。

  四、《指导意见》对于发包的业务范围的界定

  《指导意见》在引言中的定义非常宽泛,“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如果结合对发包的定义,可以表述为” 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服务“。这里对于业务的定义并不是传统理论上的”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关键的界定标准是是否”涉及机密“。也就是只要不涉及机密的服务采购都是《指导意见》的鼓励范围。

  在《指导意见》第二、三条中,对于发包的业务范围有相对更加具体的表述:

  第二条: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

  从上述发包业务范围的表述和列举看,《指导意见》所鼓励发包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ITO领域,除了明确提出的“数据处理”和在第二条中宽泛的提出了“部分流程性业务”外,其他所列举的可发包业务都属于ITO范畴:

  • 信息技术咨询
  • 运营维护
  • 软件开发和部署
  • 测试
  • 系统集成
  • 培训及租赁

  五、《指导意见》对发包业务的关键评判标准

  是否涉及机密是《指导意见》中对发包业务的关键评判标准。在引言中提出的“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同时在《指导意见》专门用第十条来界定发包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政府或企业在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时要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同时增强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发包、接包、分包、转包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意识,促进服务外包行业的规范运作。

  以是否涉及机密作为发包的业务标准,从潜在意义上来说,主要是针对政府发包而言。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外包什么是企业自身的决策,这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中,不能也不必要进行界定----只要企业自身决策可以外包,就可以外包。但对于政府外包而言,政策在鼓励政府发包的同时,更需要规范政府的外包行为,其关注的核心焦点是避免泄密。因此,《指导意见》在潜台词中更加直接的鼓励政府的发包。

  六 、《指导意见》对于外包服务形式的界定

  除了常规的外包服务外,《指导意见》在第六条中对于发包的方式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表述:“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业务剥离,业务重组进行外包服务,是全球外包行业的一个重要的外包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在于发包商可以通过剥离,出售,合资等多种方式将自身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资产出售给外包服务商,从而进一步盘活资产,扩大企业经营的灵活度,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指导意见》就为政府部门的发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   

  七、《指导意见》对于承接服务的服务商的定义

  对于承接服务的服务商,《指导意见》的引言中定义为”专业公司“。这里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并没有明确为”专业外包公司“。这二个定义的区别在于:”专业公司所指向的是专业从事某一类服务的企业,企业不一定非要是外包企业;而”专业外包公司“则严格意义来说应该是经过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因此,《指导意见》中对服务商的定义与对发包的定义是一脉相承的,即以”服务采购”和“专业服务”作为接发包的定义,其要比单纯意义上的接发包范围更大。

  因此,从定义的分析看,《指导意见》与其说是鼓励服务外包,不如说是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当然这并不影响服务外包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关键组成而获得的政策支持。      八、服务外包企业在承接国内外包业务方面获得的特殊支持

  通过《指导意见》的表述,尽管《指导意见》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承接政府和企业的发包,但通过一系列的界定和支持,将政策鼓励明显倾斜于专业的服务外包企业,主要表现在:

  第三条: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第四条、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

  第五条、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

  第六条、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指导意见》以上的表述,政府外包的项目将集中发给专业服务外包企业,政策上为专业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殊支持:

  1、在政府外包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完成。这就说明政府发包的大多数项目只针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明确了政府发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

  2、政府将通过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将专业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政府服务采购的服务商名单,优先针对这些企业发包;

  3、对于政府(以及大中型企业)采取剥离,出售等特殊方式进行发包的业务,将只针对专业服务外包企业。

  因此,在考虑到《指导意见》对于信息安全和保密性的强调,可以理解为政府外包服务将成为国内服务外包企业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九、20个服务外包师范城市将成为政府发包的突破口

  《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特别强调“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从促进本土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以政府发包形成中国本土内需市场的角度,政策必须要形成政府发包的示范并找到形成市场的突破口,而从《指导意见》的表述中,我们看到这个突破口就是目前国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这些城市即使国内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本身从经济体量和经营意识上更加容易接受外包这种方式,而且从现实产业发展角度,这些城市也已经将服务外包产业作为了本身重要的产业升级方向,对于通过发包促进本地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更大的迫切性和内在驱动力。

  因此,20个国内外包示范城市将成为2010年政府发包的重点市场。      十、政府在培育本土外包市场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下一步政府在培育本土外包市场方面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强政府和企业发包的宣传和普及,为政府和企业发包打造良好的产业氛围。《指导意见》第一条中明确:“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第九条也提出:“通过政策扶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推介,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品牌。”

  2、将服务外包纳入到政府采购目录中,形成规范的政府外包行为。《指导意见》在第三条中指出:“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

  3、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指导意见》第四条提出:“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

  4、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指导意见》第五条提出:“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尽早形成一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5、形成对可剥离,出售的政府职能的规范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中提出:”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6、打造专业的服务外包电子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电子手段扩大企业接发包的范围。《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在已有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包项目信息和接包企业对接平台,促进发、接包业务的顺利对接。”

  7、组织专业的项目对接会。《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积极搭建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桥梁,组织安排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商的洽谈会,建立两者之间的沟通渠道。”

  8、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与国内大中型企业在外包服务上的合作。《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研究支持组建服务外包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联盟,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鼓励大中型企业分步骤地将业务外包。”

  9、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形成专业的发包管理队伍。《指导意见》第八条提出:“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服务外包业务,深入了解市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做好政府和企业发包的工作。”

  10、对于企业发包,将可能给予更加直接的优惠政策支持。《指导意见》第九条提出:“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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