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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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外包( E-government Outsourcing)又称:政府IT服务外包(IT Outsourcing Managed Service in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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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外包,它既是政府服务外包的一种,也是IT外包的一种。通常所说的电子政务外包概念是从信息技术外包引申而来。所谓信息技术外包(或称IT外包)是指一个部门或企业的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专业公司,由他们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完成。而电子政务外包,即政府在政务信息化过程中,将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相关服务等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专业的IT外包服务提供商完成的一种管理运行模式。
电子政务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由政府独立承担,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引入外包机制发展电子政务,不仅能够提高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质量,还可以节约资金,精简人员,提高服务效率与效能。
根据市场权威分析机构Gartner的报告,大于60%的政府机构需要两家或更多的外部服务提供商来协助达成其电子政务目标。“政府正在逐步放弃其非核心业务。技术对实现政府目标是很重要的,但不是政府的核心能力。”“利用内部IT资源实现政府职能的趋势越来越强,转向外部技术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从长远来看,外包IT服务将是政府部门的大势所趋。”
在许多国家,电子政务外包都已进入相对成熟的发展期,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实践阶段。
(一)国外电子政务外包的发展状况
电子政务外包可以充分提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水平、开发效率和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因此,各国政府多采用这一模式。例如,新加坡政府就特别强调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的紧密伙伴关系,并由此扶持了IT服务企业的发展;墨西哥政府通过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电讯企业的战略伙伴关系来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政府联网问题;南非的电子税务系统就是由南非政府的税务总局与私营企业合资建设的 。
在这方面,美国更为典型。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的IT系统从1993年开始外包给ACS公司,ACS公司同时为教育部门的基于互联网的学生贷款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和支持。2001年,美国运输安全局(TSA)把1亿美元的IT可管理的服务外包给了UNISYS集团。目前,UNISYS已承接了20个州政府机构的数据中心。
(二)我国电子政务外包的情况
我国电子政务外包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中央部委已经部分或全部将其IT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运营和管理。不少IT企业已经开始与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展开密切合作。例如,北京市政府以“统筹负责制”的方式交给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来建设首都公共网络平台,首信公司负责网络运营及一些应用系统开发。青海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青海劳动保障信息网项目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外包模式,由国内知名IT企业一揽子承包一 。2001~200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现了81%的资讯科技项目成功外包,约值港币12.3亿元,占港府资讯科技工程总开支的84% ,先后外包了“生活易”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政府电子采购服务、电脑化社会保障服务、土地注册服务、“香港教育城”计划等重大特区政府资讯科技开发营运项目 。这些个案充分说明,随着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电子政务服务外包市场正逐步形成。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IT服务外包已经成为政府与运营企业信息化过程中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减少开支、专业服务的最佳途径。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经过对经济、效益、效能等诸多方面的评估、比较后,绝大多数采用外包的服务模式实现信息化。在我国,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IT服务外包在政府与企业信息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加强 。
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普遍采取自建模式,这种做法容易混淆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分散政府部门对核心业务的专注程度。在此模式下,我国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常常会陷入运行费用高、技术保障不到位、资金人才等匮乏的困境。而伴随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政务外包将是无法逆转的趋势。针对电子政务建设发展趋势,我国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特别强调指出了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投资多元化,工程外包化,营运托管化,政务信息服务部分有偿化” 。
运营服务外包是社会分工细化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引进高度专业化的电子政务外包服务模式,是政府推进电子政务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和发展趋势 。
(一)优化电子政务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很多政府部门虽然设有电子政务或信息化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但小而全的组织构架难以满足业务信息化的增长需求,政府的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的投入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障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而电子政务外包则以资金筹集与运用为纽带,极大地吸收各方资源,即资金、人才、信息等,发挥了政府、企业、第三方科研机构乃至全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及积极性,理顺了内外部关系,通过各取所长达到资源整体最优配置的目的。
(二)分担政府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和减轻资金压力的有效途径
通过电子政务外包模式的确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赢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使工程质量能够得到显著提高,而且分散了电子政务建设的巨大风险。
(三)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众服务品质的重要前提
电子政务外包模式实现了政府从实施者变为管理者,从管理者变为监督者乃至服务者的角色转换和职能转变。运营服务外包方式引入市场效益机制,使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营更讲求实效,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政府工作方式与流程的优化,将带来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种类的增加,为居民和投资者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手段和信息资源,全面和系统地提升电子政务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四)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孕育新型信息服务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强大动力
电子政务外包模式对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从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模式直接为众多IT企业创造了一个IT服务外包市场,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此外,在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营和服务实践中,还产生了很多全新的信息服务需求。例如数据仓库服务、数据托管服务中心、网络托管服务中心、企业信用评估服务中心等等,公众、企业和社会各界迫切要求政府推进各类网络、数据和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加强投资咨询、法律顾问、信用评估、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这实质上促成了一种新型的信息服务业的诞生,从而为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强大动力。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外包是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多种融资渠道取代电子政务建设资金来源的单一渠道;用资源外包来代替队伍庞大的政府信息化部门建设;用市场化的编制保住易流动的IT技术人才;以IT服务为突破口尝试切入信息产业和新型信息服务业,这无疑是当前我国政府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的一种现实选择。
对于如何结合不同政府机构与部门实际特点和自身情况,走出一条政、企合作共建电子政务的成功之路,外包模式的选择则是操作层面最关键的、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个好的外包模式无疑是电子政务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 。子政务外包大致有以下几种基本模式:(一)BOT模式电性,因而在项目建成后,并不交由外国投资者经营,而BOT模式即建设(Build)—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是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特许协议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权让渡给项目投资人,当特许期届满后投资人将该基础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的一种外包模式。BOT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企业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并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BOT模式由于大幅降低了政府投资风险,颇得一些政府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青睐,并已被许多国家付诸实践。一方面,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企业也可通过产品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数据的商业再开发而获得利润,使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BOT 的两种主要衍化形式— — BOO 与BOOT模式
BOO模式即建设(Build)—拥有(Own)—运营(Operate),是一种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使用权。
BOOT模式即建设(Build)—拥有(Own )—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是由企业或财团融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O和BOOT模式同BOT模式的根本差别在于前两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机构不仅拥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而且还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机构可以自由地将项目转让和出让。
(三)BOT模式的其它衍化形式— —DBFO,BTO,BLT
DBFO即设计(Design)—建设(Build)——融资(Finance)—运营(Operate)。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就特许给企业实施,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取得投资收益。但运营企业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BTO即建设(Build)—转让(Transfer)—运营(Operate),适用于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或政府项目如通讯业、能源业的项目,它是为了保证国家信息的安全是将所有权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由东道国政府或者国有企业进行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项目。
BLT即建设(Build)—租赁(Lease)—移交(Transfer),具体是指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成为项目的租赁人,企业或财团成为项目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结束后,所有资产再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的一种外包模式。
以上几种模式只是BOT操作的不同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其实,目前应用得最多的是BT模式,即建设(Build)一移交(Transfer),也就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IT企业进行具体项目的建设,完成合同任务后交给政府使用。
国外电子政务建设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营管理和外包服务方面,国外政府明显领先,因此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积极为外包服务提供法规环境
这一点,美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2002年12月17日,布什总统签署《2002年电子政务法》,改进《节余分享计划》,鼓励政府机构朝节余分享式(share-in-savings)的外包方向发展,即与信息技术供货商签订长期合同,通过降低运转费实现节余。该法允许各机构先进行尝试,所获节余可以部分自留用于购买额外的信息技术。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就计划的实效性向国会提交报告。
2、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CIO机制
政府CIO对于外包服务与内部运营的统筹管理,有助于提高政府电子政务外包服务的效率和水平。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克林格-科恩法案》,要求几乎所有的联邦行政部门都设置CIO职位,CIO负责履行法案条款所规定的IT管理任务以及由《文书削减法》规定的信息资源管理任务。《克林格-科恩法案》还废除了通用服务管理局原来的集中采购职能,将采购直接赋予各联邦机构的CIO;为保证CIO能够胜任岗位职责,《克林格-科恩法案》还规定了CIO应当具备的核心能力。根据核心能力的要求组织政府、院校和产业界的专家制定培养相关能力的知识体系,由各政府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根据知识体系编写教材,整理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组织对CIO的培训,保证CIO的能力能够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
美国的做法及其成效对其他国家的政府机关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到九十年代中期,英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在政府机关全面实施了CIO机制。
在很多发达国家,ITIL(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库,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已经广泛成为政府提高IT服务质量和管理IT运维外包的“最佳实践”和首选标准。
ITIL是英国政府中央计算机与电信管理中心(CCTA)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发布的一套IT服务管理最佳实践指南,旨在解决IT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在此之后的近几年中,CCTA又在HP、IBM、BMC、CA、Peregrine等主流IT资源管理软件厂商做出的一系列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之上,总结了IT服务的最佳实践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基于流程的方法,用以规范IT服务的水平。2001年,英国标准协会在“国际IT服务管理论坛”上正式发布了以ITIL为核心的英国国家标准BS15000,并成为后来ISO20000的蓝本。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ITIL在电子政务运维外包合同谈判时,被作为评价服务提供商资格和服务能力的强制准入标准。在美国,2005年8月,美国州政府CIO协会发布了针对本国政府机构IT治理和管理的指导框架《成功之道:IT管理框架》,将ITIL作为IT运行维护管理领域的唯一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