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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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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Public good)

目錄

什麼是公共物品 [1]

  所謂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 )是指那些能夠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務。所謂私人物品( private goods )則是指那些通過市場選擇而被個人消費的物品,而且只有那些為之付費的人才權力對其進行支配。

  經濟學家薩繆爾森認為,公共物品的主要特征表現為它的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說,它面向所有人,不具有排他性

  20世紀60年代開始,公共物品成為經濟學家們爭論的焦點,布坎南提出了一種俱樂部理論,他認為俱樂部形式的存在能夠通過一種收取費用機制排除部分公共成員的參與。

公共物品的特征

  1、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費的競爭性,即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向一個額外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邊際成本為零。

  2、消費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己的消費而排除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

  3、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共同提供的,整個社會的成員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將其分割為若幹部分,分別歸屬於某些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或者,按照誰付款誰受益的原則,限定為之付款的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

  4、具有消費的強制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供應的,整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經生產出來,提供給社會,社會成員一般沒有選擇餘地,只能被動地接受。換句話說,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競爭品,它具有高度的壟斷性。公共物品的這一性質,提醒人們必須註意公共物品的質量和數量。公共物品的廢品、次品決不能流入社會,一旦流入社會,其危害性遠遠大於私人產品。公共物品的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顯的。公共物品生產供應過度,對社會也會帶來消極的影響。

公共物品的分類

  方法一

  第一類是純公共物品,即同時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第二類公共物品的特點是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是卻可以較輕易地做到排他,有學者將這類物品形象地稱為俱樂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類公共物品與俱樂部物品剛好相反,即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但是卻無法有效地排他,有學者將這類物品稱為共同資源或公共池塘資源物品。俱樂部物品和共同資源物品通稱為“準公共物品,即不同時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準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擁擠性”的特點,即當消費者的數目增加到某一個值後,就會出現邊際成本為正的情況,而不是像純公共物品,增加一個人的消費,邊際成本為零。準公共物品到達“擁擠點”後,每增加一個人,將減少原有消費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類以及準公共物品“擁擠性”的特點為我們探討公共服務產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方法二

  公共物品也可以這樣分類:

  (1)純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如國防和燈塔等,通常採用免費提供的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多見。

  (2)準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過一定的臨界點,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就會消失,擁擠就會出現。準公共物品可以分為兩類:a.公益物品。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園等。

  註意:國家免費提供的公共物品和理論上界定的純粹公共物品之間是有差異的。(如義務教育)

  根據產生原因不同,可分為:天然性公共物品、制度性公共物品。

  公共事業物品,也稱自然壟斷產品。如電信、電力、自來水、管道、煤氣等

公共物品的公共供給

  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特點說明,儘管有些公共物品的排他性可以很容易被髮現,但這樣做並不一定有效率,依照有效率的條件,廠商的定價原則應該是價格等於邊際成本,如果橋梁由私人部門提供,它們會索要等於邊際成本的費用,既然每輛車花費廠商的邊際成本接近於零,那麼廠商的價格也應該等於零,結果私人不可能供給這些產品。 公共物品的這種性質,使得私人市場缺乏動力,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政府的運行機制和市場的運行機制是不同的。政府主要是通過無償徵稅來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徵稅是可以精確計量的,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無法個量化。   

   此外,由於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它的需要或消費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如果由市場提供,每個消費者都不會自願掏錢去購買,而是等著他人去購買而自己順便享用它所帶來的利益,這就是經濟學的“免費搭車”現象。      

  由以上分析可知,市場只適於提供私人產品和服務,對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活動的領域,是政府的首要職責。政府經濟學關心的問題,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與市場提供私人物品之間的恰當組合,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費的成本和代價,合理地確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財政支出的規模。   

   因此,公共物品的本質特征決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決定了人們在消費這類產品時,往往都會有不付費的動機,而傾向於成為免費搭乘者,這種情形不會影響他人消費這種產品,也不會受到他人的反對(由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特點所決定)。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只要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費搭車者”就不可避免。這樣,私人企業如果提供公共物品,就無法收回成本。同時,由於公共物品的個人消費“量”是不確定的,價格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競爭市場上一般無法提供這類產品,就像經濟學家所說的,競爭性的市場不可能達到公共物品供給的帕累托最優,無法滿足社會對這類產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公共經濟部門介入——用稅收手段來集資,提供這些產品。

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

  所有社會都面臨著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公共物品的供給通常由政府負責。決定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的關鍵是需求。

  公共物品供給曲線由生產公共物品的邊際成本決定,與收益與成本相比,就可以確定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 通過比較增加一單位商品的邊際收益與生產該單位商品的邊際成本,可以決定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給。當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時,實現經濟效率。對私人物品,邊際收益由消費者得到的收益衡量。對公共物品,必須瞭解每個人對增加一個單位產出的估價。把所有享受該公共物品的人的估價加總,就可以得到邊際收益。要決定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水平,必須使加總的邊際收益等於生產的邊際成本。因此,公共物品的總體需求不同於私人物品的總體需求。私人物品的總體需求曲線是個人需求曲線的水平加總,而公共物品的總體需求曲線是個人需求曲線的垂直加總。

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差別

  (一)準公共物品。(1)具有消費的完全排他性,同時具有消費的完全非競爭性。(2)具有消費的完全競爭性,同時具有消費的完全非排他性。 (3)具有消費的完全排他性,同時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競爭性或不完全的競爭性。(4)具有消費的完全非競爭性,同時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或不完全的排他性。(5)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

  (二)純公共物品、純私人物品以及準公共物品的特征。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不是絕對的.也不是固定不變的,公共物品的這些特征會因為技術條件、制度條件以及消費者人數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即非排他性程度與非競爭性程度降低或上升。如燈塔,它是典型的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的公共物品,但假定有人發明瞭一種干擾裝置,該裝置能使不安裝某種特殊接收器的船隻不能獲得燈塔的信號。或者燈塔的主人向在燈塔周圍一定範圍內航行而沒有許可證的任何船隻發射導彈,是合法的。在這兩種場合,燈塔將具有排他性。這是非排他性在技術和制度條件發生變化時,向排他性轉化的例子。再如,在一座不擁擠的橋上增加一輛車的通行,不會增加邊際成本,不會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但如果該橋已經處於擁擠狀態,再增加一輛車的通行,顯然會妨礙其他車輛的運行(過不去或通行時間大大延長)、帶來邊際社會成本較高。這是非競爭性向競爭性轉化的例子。

  (三)公共物品的消費特點。由於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難免某些個人參與了公共物品消費,卻不願意支付公共物品的生產成本,這就是所謂的搭便車(Free Ride)的問題。由於搭便車問題的存在,便產生了市場失靈現象,即市場無能力使之達到帕累托最優分配。對此,經濟學家的解釋是,在公共物品的消費中,經濟行為者通常會有一種控制或占用他人的公共物品份額,以減少自己提供這些商品的刺激的行為。他們的結論是,公共物品生產必須依靠一個集中計劃的過程,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公共物品供給的效率

  一、公共物品供給效率分析

  在市場競爭條件下,為了達到有效的資源配置,消費者必須以出價購買表達自己的個人偏好,促使供給者以最低的成本滿足消費者的偏好,兩者之間的信號傳遞是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但是公共物品的消費卻沒有這樣的信號傳遞過程,生產者不知道消費者的有效需求,也無法從公共物品的生產中得到相應的回報,因此,如果由私人部門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去生產公共物品,市場機制所確定的均衡實際上不可能實現有效資源配置的均衡。

  二、導致政府供給公共物品效率低下的原因

  1.公共物品供給部門一般都採取壟斷營運方式,缺乏外部的競爭壓力,使公共物品供給部門不積極提高效率。

  2.公共物品供給部門與生產私人物品的營利性企業不同.它不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作為其行為目標,而只是完成政府規定的供給任務,缺乏提高效率的內在動力。

  3.公共物品供給部門的預算約束是軟的。大多數公共物品供給部門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維持營運和供給,難免存在著高報生產(供給)成本和投入量的現象,一旦不能完成指標,或者出現虧損,便要求政府繼續增加財政撥款或者財政補貼。因此,公共物品供給部門同時也缺乏提高效率的內在壓力。

  4.對公共物品供給部門的負責人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機制。公共物品供給部門大多是由政府任命的官員或經理進行管理的,由於他們的薪金是固定的,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機制,使得他們缺乏提高公共物品供給效率的積極性。

  5.對公共物品供給效率的評價存在困難。

  6. 政府官員的腐敗現象。若出現官員腐敗,公共物品供給部門負責人就會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追求權力的擴張,不關心公共物品供給效率公共物品的供給效率也就不可能提高。

  三、提高公共物品供給效率的對策

  1.建立和完善民主與法治制度,維持政府官員的廉潔。這是提高公共物品供給效率的前提。

  2.改革公共物品的供給體制,對那些由市場供應更具有高效率的公共物品,在政府進行必要的管制的條件下,交由市場去供應。

  3.引入市場機制,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來提高供給效率。

  4.改進公共物品供給部門負責人的任命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

  5. 改進公共物品供給效率的評價指標。從實際出發,努力改進效率評價指標體系,促進公共物品的供給部門提高效率。

參考文獻

  • 《政府經濟學》[M],第三章政府與公共物品供給
  • 帥學明,現代公共管理學[M].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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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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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12月3日 22:50 發表

對“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差別”中的燈塔由非排他性到排他性的轉化例子有異議,根據排他性定義“消費者因為自己的消費排除了其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那麼即便是船隻裝上了接收器或者燈塔向不付費者發射火炮,燈塔也不會因為某個消費者的消費而排除其他付費者的消費,也就是說,燈塔還是排他性的。個人認為,關鍵在於這樣的燈塔是一種不具有完全排他性的混合品,而不是絕對的公共物品,它的排他性不是如私人物品那樣天然的排他性,而是制度造成的不完全的排他性。

回複評論
肚子咕咕叫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12月7日 22:15 發表

建議作者增加公共物品的需求與供給曲線╮( ̄▽ ̄)╭

回複評論
112.122.10.* 在 2018年7月23日 10:56 發表

兩個是一個意思的,只是翻譯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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