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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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Governance)
治理一詞在政治學領域,通常指國家治理,即政府如何運用國家權力(治權)來管理國家和人民。在商業領域,又延伸到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指公司等組織中的管理方式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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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GG)對治理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認為“治理”是指“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法的總和,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調和,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此外,K·J·霍爾斯蒂(K·J·Holsti)強調治理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秩序加上某種意向性,秩序意味著對行為的限制。星野昭吉將治理分為平行治理和垂直治理,認為治理的本質是一種非暴力、非統治的治理機制,而不是強迫和壓制。庫伊曼(J·Kooiman)和範·弗利埃特(M·VanVliet)認為“治理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其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
在治理理論的大量學術文獻中,最負盛名的是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羅西瑙( J·N· Rosenau)的將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這些管理機制“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是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總結的治理的四個特征:
- 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
- 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
治理包括國家、私營部門和公民社會,他們都對持續的人類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國家構架一個可行的政治和法律環境,私營部門創造就業和收入機會,公民社會協助政治和社會互動,動員各種力量參與經濟、社會和政治活動。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認為治理的基本要素是:參與和透明;平等和誠信;法制和負責任;戰略遠見和成效;共識;效率。
治理的目的是社會公正、生態可持續性、政治參與、經濟有效性和文化多樣化。
- 組織(organizing)是決定達成組織目標必須執行的任務,由誰來執行,這些任務如何加以群組,誰必須向誰報告,由誰來做決策。
- 控制(controling)則是監督組織的績效,並與原先設定的目標相比較,修正偏離標準的地方,以使組織朝既定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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