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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工程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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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工程一切險(Erection All Risks,簡稱EAR)

目錄

什麼是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專門保險,主要適用於安裝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項目。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特點[1]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1)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颱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占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對象與標的[2]

  安裝險的投保對象為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相關利益方,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具體為:工程所有者(訂貨人)、承包商分包商供貨商及負責提供安裝機器設備的一方、製造商即機器設備的製造人。如果供應商和製造人為同一個人,或者製造人和供貨人為共同被保險人,那麼在任何條件下,安裝險對製造人風險的直接損失都不予負責。另外,技術顧問、其他關係人,如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等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安裝險的標的具體包括兩個部分,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賠償部分。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標的主要有:

  1.安裝項目。工廠、礦山的安裝機器設備、鋼結構工程以及機械工程,具體包括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件、基礎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設施,例如水、照明、通信設施等。安裝工程主要可分為三類:新建工廠、礦山或某一車間生產線安裝的成套設備;單獨的大型機械設備裝置,如發電機組、鍋爐、巨型吊車等組裝的工程;各種鋼結構建築物,例如儲油罐、橋梁、電視發射塔之類的安裝、管道、電纜的輔設工程等;

  2.土木建築工程。土木建築工程項目,指新建、擴建廠礦必須擁有的土建項目,例如廠房、倉庫、道路、水塔、辦公樓、宿舍等。如果此項目已包括在上述安裝項目內,則不必另行投保,但要在保險單中說明;

  3.安裝施工用機具設備。施工機具設備一般都包括在承保合同價格內,如果要投保可列入此項;

  4.場地清理費,可作為附加承保;

  5.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也可作為附加承保;

  6.責任賠償部分的保險標的即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包括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2]

  1.物質損失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在安裝險保險單中列明的被保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對因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與費用均負責賠償。例如,洪水、暴雨、凍災、地震、海嘯等;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超負荷、超電壓等原因引起的其他財產的損失;安裝技術不善引起的事故損失等;

  2.第三者責任。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值得註意的是,我國的安裝險與建工險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範圍部分有所不同。安裝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部分條款設為5條,而建工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條款設為6條,安裝險中將建工險的“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人和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款項刪掉了,原因是這一條款是針對建築施工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對於安裝工程則並不適用。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2]

  安裝險在物質損失除外責任、第三者除外責任、總除外責任與建工險的相應部分基本相同。我國安裝險與建工險的物質損失除外責任有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3點:

  1.建工險中關於物質損失責任除外的規定為:“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除外和“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完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糾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除外,共兩條。安裝險條款規定為:“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完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錯誤所支付的費用”除外。建工險除外責任部分對此表述占用2條,安裝險對此表述只占用了1個條款。

  安裝險的物質損失除外不僅包括了設計方面、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完善方面,而且還包括了鑄造方面。這主要是根據安裝項目的特點,針對被安裝的機械設備可能要涉及機器設備的鑄造者而設計的,對鑄造者的責任除外,而建築工程就沒有這一問題。應註意的是,安裝險與建工險都將此類風險除外,但除外的理由是不同的。作為建築工程的承包商來講,可能面臨的主要就是“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完善”所造成的風險,並且承包商本身可能就是此類風險的製造者,設計師是由承包商聘請的,設計責任應該由設計單位承擔,原材料缺陷損失應由材料供應商承擔,但工藝不善是承包商自己造成的,應該自負其責,所以除外。但對於安裝工程的承包商來講,他可能面臨的風險僅僅是由於其所屬的安裝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或惡意行為造成的損失,對於被安裝機械設備本身存在的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的損失是不應負責的,這些損失應由相應的生產、鑄造廠家負責。所以,安裝險條款中將這部分風險損失除外。建工險和安裝險條款對上述風險除外,但考慮問題的角度是不同的。

  2.安裝險的物質損失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的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這一條在建工險中沒有提及,這主要是針對安裝工程將面對大量的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的安裝工作,在安裝過程中,尤其是在調試中經常會發生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的事故。這類事故主要是由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但有時也由於安裝操作者失誤造成的。兩者在實踐中難以認定,為此,安裝險將這類風險損失一概除外。但對由此造成其他保險財產損失的,保險人還是予以負責賠償。相對安裝險的建工險,對此種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均不予負責賠償。

  3.安裝險的物質損失除外責任還包括:“施工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這一點與建工險除外責任:“非外力機械或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規定有別,將建工險中的:“非外力機械或裝置本身的損失。”刪掉了。因為,安裝險是將工程建設過程中需安裝並作為建設項目一部分的機器設備納入保險標的範疇。因為這一部分標的是安裝工程的主要標的,安裝險就是針對被保險人可能面臨的由於從事安裝的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或惡意行為而造成這類機器設備的損失。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額與賠償限額[2]

  安裝險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1.安裝項目部分。包括安裝的機械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地基、基座)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例如:水、電、照明、通信等。按照安裝工程的類型可分為成套設備安裝工程、單獨的大型工程機械裝置(如發電機組、鍋爐、巨型吊車)的組裝以及各種鋼結構建築物(如儲油罐、橋梁、電視發射塔之類)工程,管道、電纜的敷設工程等。當採用完全承包方式時,安裝項目保險金額為承包合同價;當訂貨人對引進設備投保時,其保險金額為CIF合同價、國內運費及保險費以及關稅和安裝費的總和。如引進設備的價格是CIF合同價,則應該加上運費保險費。安裝項目的保險金額,一般按安裝合同總金額確定,待工程完畢後再根據完畢的實際價值進行調整。

  2.土木建築工程項目部分。土木建築工程項目是指與安裝工程緊密聯繫的建築,如廠房、倉庫、道路、水塔、辦公樓、宿舍、碼頭、橋梁等。建築項目部分的保險金額為工程項目建成後的價格,這部分保險金額不超過整個保費的20%時,可以附保,但超過20%時,則按照建工險費率收取;超過50%時,則需單獨投保建工險;

  3.場地清理部分,其費用的保險金額按工程規模的大小確定,一般大型工程不超過價格的5%,小型的工程占合同價的5%~10%,但此保險須單獨投保;

  4.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是指上述工程以外的保險標的,例如,安裝工程用的機器設施、工地內現成的財產等,其保險金額以重置價計算。5.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的確定和建工險相同,請參閱有關內容。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免賠額[2]

  安裝險的免賠額由以下幾種:自然災害引起的巨災損失的免賠額為3000~5000美元;試車期的免賠額為10000~100000美元;其他風險的免賠額為2000~5000美元;第三者責任的免賠額規定每次財產損失的免賠額為2000~5000美元;特種危險的免賠額與自然災害相同,為3000~5000美元。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

  安裝險的費率制定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工程本身的危險性;承包商和其他工程方的資信情況,技術水平及經驗;工程所在地區(域)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存在;工程現場管理和施工的安全條件;保險期限的長短;安裝過程中使用吊車次數的多少及危險程度;被安裝設備的質量、型號、產品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工期的長短;試車期和保證期分別有多長;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的記錄;工程免賠額的高低;特種危險賠償額及第三者責任限額的大小等。

  安裝險的費率項目主要有:安裝工程、土木工程、場地清理費、工地內的現成財產、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等,各項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試車期為單獨的一次性費率;安裝施工用的機器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保證期實行整個保證期一次性費率;各種附加保障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保險期限、賠償處理方面均與建工險相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賠償案[3]

  案情簡介:

  某年8月10日,某保險公司以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單承保了某電力開發公司的兩台德國MANB/W發電機組,保險期限為當年8月21日至第二年8月20日,保險金額為500萬美元。投保後的第二年8月9日,該發電機組在運行中發生重大事故,該電力開發公司的用電全部消失,機組全部停機。經電力開發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人聘請的檢驗師三方檢驗,確定兩台機組的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設備價值部分l200萬元,費用部分800萬元。

  不同的觀點:

  1.不應該賠償。持該觀點的人理由有三:一是由於操作人員在測試、判斷機組運行是否正常方面經驗不足,造成了事故發生。二是保險公司與聘請的檢驗師共同調閱了電廠工程圖、機組運行記錄、設計說明書等技術文件,通過綜合分析,該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製造廠商(B/W和西門子)在該電廠的機組線路設計上存在缺陷所致。三是該機組已經在投保的第二年4月5日作了買賣合同交付,並已試發電運行,因此安裝工程險保單已經終止。故不應該賠償。

  2.應該全部賠償。持該觀點的人認為,一方面,安裝工程一切險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包括安裝技術不善引起的事故。“技術不善”是指按照要求安裝但沒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在試車時往往出現損失。這是安裝工程險的主要責任之一,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另一方面,即使是製造商的產品有問題,保險公司也應該先賠償被保險人,然後取得代位追償權利向製造商追償。

  調查分析:

  通過檢驗師對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主要可以總結如下幾點:一是,油水泵由於電力開發公司的變交流器電源失電而中斷,停止運行。在斷滑油、斷冷卻水的情況下機組沒有正常運行,而是受大電網系統輸出電拖帶作逆功率運轉,在乾磨的情況下,軸承燒壞,活塞與汽缸咬合,機組仍繼續運轉,致使連桿螺栓拉斷,活塞碎裂,連桿飛出機外。二是,造成交流電源失電的原因是由於100AS00V的快速熔斷器的熔斷及電力公司變高低壓開關處在非合閘狀態,加上操作人員沒能及時、準確地判斷用電消失的原因並未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等綜合因素所致。三是,在低壓直流控制線路上安裝快速熔斷器是不合理的,原設計圖紙上也沒有這一設計。由於安裝了熔斷器,又沒有採取輔助措施保證在交流電源失電的情況下備用蓄電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線路供電,從而無法保證機組油水泵的正常運轉。

  此外,當地公安部門也組織了調查,排除了該公司機電事故存在故意破壞的可能,但對事故的根本原因仍無從確定。

  結論:

  在事故的根本原因仍無從確定的狀況下,保險公司從電力開發公司處收集了大量文件材料,包括機組的買賣合同、附件、提單、信用證、機組安裝合同等商業文件及機組安裝線路圖。保險公司還與聘請的檢驗師共同調閱了電廠工程圖、機組運行記錄、設計說明書等技術文件。通過綜合分析,他們認為,該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製造廠商(B/W和西門子)在該電廠的機組線路設計上存在缺陷所致。根據買賣合同條款規定,由於這類缺陷的設計所致的損壞應由製造廠商負責賠償,況且該事故發生在賣方的合同保養期內。因此,保險人建議被保險人盡一切努力向製造廠商索賠。通過與製造廠商的談判協商,製造廠商同意承擔了約人民幣1600萬元的損失(因電力開發公司操作人員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經驗也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外商賠償金額占全部損失金額的80%。)。

  被保險人電力開發公司向德國方面獲得了損失中80%的賠付,但還有40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沒有補償。電力開發公司認為:一方面,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儘管保單上附加了“部分交付與部分驗收責任終止條款”,但合同的交付並未完成,合同要求是交鑰匙工程,事故發生時機組的運行只屬調試運行階段。雙方並未簽訂交付文件。而且,保險合同中的驗收與交付使用條款應理解為按國家電力部門的規定,即政府主管部門的驗收與交付,而不是合同的驗收與交付。因此,保險合同責任沒有終止。另一方面,根據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責任範圍包括了安裝技術不善,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惡意行為所引起的事故。除外責任中沒有把因設計錯誤引起的一切損失除外,只是對設計錯誤引起的本身損失作了除外。根據上述理由,不能從德國獲得賠償的剩餘40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付。考慮到被保險人提出的理由及究竟是熔斷器的質量問題還是有什麼特殊原因,沒有明確的結論這些因素(如果是熔斷器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發生,那麼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也只是將熔斷器的損失除外,並沒有把由此所引起的機組及附屬設備的損壞除外。如果認為安裝熔斷器是一錯誤,這一錯誤本身包括了什麼範圍?是熔斷器本身或是電路系統,還是保護系統或整個發電系統?保險人認為這裡存在著極大的爭議。保險人如果全部拒賠或進行抗辯並沒有把握完全取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賠付被保險人電力開發公司人民幣200萬元,本保險賠案結案。雙方對處理結果比較滿意。

  啟迪: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及時勘查和安排檢驗師檢驗,對事故的原因作了深入的調查和分析,使他們在協助被保險人向製造商追償中處於主動地位,據理成功地向機組賣方追償了總損失的80%。這種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它不僅使被保險人依據貿易合同維護了自身權益,而且減少了國內保險公司保險費的支付,並且簡便易行,獲得賠款較快。

參考文獻

  1. 劉勇.建築法規概論.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7
  2. 2.0 2.1 2.2 2.3 2.4 陳津生.建設工程保險實務與風險管理.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8.8
  3. 許飛瓊.財產保險案例分析.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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