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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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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简称EAR)

目录

什么是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点[1]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与标的[2]

  安装险的投保对象为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相关利益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具体为:工程所有者(订货人)、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及负责提供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制造商即机器设备的制造人。如果供应商和制造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制造人和供货人为共同被保险人,那么在任何条件下,安装险对制造人风险的直接损失都不予负责。另外,技术顾问、其他关系人,如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安装险的标的具体包括两个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赔偿部分。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主要有:

  1.安装项目。工厂、矿山的安装机器设备、钢结构工程以及机械工程,具体包括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件、基础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设施,例如水、照明、通信设施等。安装工程主要可分为三类: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单独的大型机械设备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等组装的工程;各种钢结构建筑物,例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管道、电缆的辅设工程等;

  2.土木建筑工程。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拥有的土建项目,例如厂房、仓库、道路、水塔、办公楼、宿舍等。如果此项目已包括在上述安装项目内,则不必另行投保,但要在保险单中说明;

  3.安装施工用机具设备。施工机具设备一般都包括在承保合同价格内,如果要投保可列入此项;

  4.场地清理费,可作为附加承保;

  5.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也可作为附加承保;

  6.责任赔偿部分的保险标的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2]

  1.物质损失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在安装险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对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与费用均负责赔偿。例如,洪水、暴雨、冻灾、地震、海啸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超负荷、超电压等原因引起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损失等;

  2.第三者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安装险与建工险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部分有所不同。安装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部分条款设为5条,而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条款设为6条,安装险中将建工险的“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人和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款项删掉了,原因是这一条款是针对建筑施工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对于安装工程则并不适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2]

  安装险在物质损失除外责任、第三者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与建工险的相应部分基本相同。我国安装险与建工险的物质损失除外责任有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

  1.建工险中关于物质损失责任除外的规定为:“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除外和“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纠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除外,共两条。安装险条款规定为:“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除外。建工险除外责任部分对此表述占用2条,安装险对此表述只占用了1个条款。

  安装险的物质损失除外不仅包括了设计方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方面,而且还包括了铸造方面。这主要是根据安装项目的特点,针对被安装的机械设备可能要涉及机器设备的铸造者而设计的,对铸造者的责任除外,而建筑工程就没有这一问题。应注意的是,安装险与建工险都将此类风险除外,但除外的理由是不同的。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商来讲,可能面临的主要就是“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所造成的风险,并且承包商本身可能就是此类风险的制造者,设计师是由承包商聘请的,设计责任应该由设计单位承担,原材料缺陷损失应由材料供应商承担,但工艺不善是承包商自己造成的,应该自负其责,所以除外。但对于安装工程的承包商来讲,他可能面临的风险仅仅是由于其所属的安装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或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被安装机械设备本身存在的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损失是不应负责的,这些损失应由相应的生产、铸造厂家负责。所以,安装险条款中将这部分风险损失除外。建工险和安装险条款对上述风险除外,但考虑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

  2.安装险的物质损失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这一条在建工险中没有提及,这主要是针对安装工程将面对大量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的安装工作,在安装过程中,尤其是在调试中经常会发生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事故。这类事故主要是由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但有时也由于安装操作者失误造成的。两者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此,安装险将这类风险损失一概除外。但对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还是予以负责赔偿。相对安装险的建工险,对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均不予负责赔偿。

  3.安装险的物质损失除外责任还包括:“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这一点与建工险除外责任:“非外力机械或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规定有别,将建工险中的:“非外力机械或装置本身的损失。”删掉了。因为,安装险是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安装并作为建设项目一部分的机器设备纳入保险标的范畴。因为这一部分标的是安装工程的主要标的,安装险就是针对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由于从事安装的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或恶意行为而造成这类机器设备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额与赔偿限额[2]

  安装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安装项目部分。包括安装的机械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基座)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例如:水、电、照明、通信等。按照安装工程的类型可分为成套设备安装工程、单独的大型工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的组装以及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工程,管道、电缆的敷设工程等。当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时,安装项目保险金额为承包合同价;当订货人对引进设备投保时,其保险金额为CIF合同价、国内运费及保险费以及关税和安装费的总和。如引进设备的价格是CIF合同价,则应该加上运费保险费。安装项目的保险金额,一般按安装合同总金额确定,待工程完毕后再根据完毕的实际价值进行调整。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部分。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是指与安装工程紧密联系的建筑,如厂房、仓库、道路、水塔、办公楼、宿舍、码头、桥梁等。建筑项目部分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项目建成后的价格,这部分保险金额不超过整个保费的20%时,可以附保,但超过20%时,则按照建工险费率收取;超过50%时,则需单独投保建工险;

  3.场地清理部分,其费用的保险金额按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大型工程不超过价格的5%,小型的工程占合同价的5%~10%,但此保险须单独投保;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工程以外的保险标的,例如,安装工程用的机器设施、工地内现成的财产等,其保险金额以重置价计算。5.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的确定和建工险相同,请参阅有关内容。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2]

  安装险的免赔额由以下几种: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损失的免赔额为3000~5000美元;试车期的免赔额为10000~100000美元;其他风险的免赔额为2000~5000美元;第三者责任的免赔额规定每次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2000~5000美元;特种危险的免赔额与自然灾害相同,为3000~5000美元。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安装险的费率制定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工程本身的危险性;承包商和其他工程方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及经验;工程所在地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工程现场管理和施工的安全条件;保险期限的长短;安装过程中使用吊车次数的多少及危险程度;被安装设备的质量、型号、产品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期的长短;试车期和保证期分别有多长;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的记录;工程免赔额的高低;特种危险赔偿额及第三者责任限额的大小等。

  安装险的费率项目主要有:安装工程、土木工程、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的现成财产、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各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试车期为单独的一次性费率;安装施工用的机器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保证期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各种附加保障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保险期限、赔偿处理方面均与建工险相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赔偿案[3]

  案情简介:

  某年8月10日,某保险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了某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MANB/W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当年8月21日至第二年8月20日,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投保后的第二年8月9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该电力开发公司的用电全部消失,机组全部停机。经电力开发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l200万元,费用部分800万元。

  不同的观点:

  1.不应该赔偿。持该观点的人理由有三:一是由于操作人员在测试、判断机组运行是否正常方面经验不足,造成了事故发生。二是保险公司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过综合分析,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三是该机组已经在投保的第二年4月5日作了买卖合同交付,并已试发电运行,因此安装工程险保单已经终止。故不应该赔偿。

  2.应该全部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一方面,安装工程一切险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包括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技术不善”是指按照要求安装但没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试车时往往出现损失。这是安装工程险的主要责任之一,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另一方面,即使是制造商的产品有问题,保险公司也应该先赔偿被保险人,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向制造商追偿。

  调查分析:

  通过检验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可以总结如下几点:一是,油水泵由于电力开发公司的变交流器电源失电而中断,停止运行。在断滑油、断冷却水的情况下机组没有正常运行,而是受大电网系统输出电拖带作逆功率运转,在干磨的情况下,轴承烧坏,活塞与汽缸咬合,机组仍继续运转,致使连杆螺栓拉断,活塞碎裂,连杆飞出机外。二是,造成交流电源失电的原因是由于100AS00V的快速熔断器的熔断及电力公司变高低压开关处在非合闸状态,加上操作人员没能及时、准确地判断用电消失的原因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综合因素所致。三是,在低压直流控制线路上安装快速熔断器是不合理的,原设计图纸上也没有这一设计。由于安装了熔断器,又没有采取辅助措施保证在交流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用蓄电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线路供电,从而无法保证机组油水泵的正常运转。

  此外,当地公安部门也组织了调查,排除了该公司机电事故存在故意破坏的可能,但对事故的根本原因仍无从确定。

  结论:

  在事故的根本原因仍无从确定的状况下,保险公司从电力开发公司处收集了大量文件材料,包括机组的买卖合同、附件、提单、信用证、机组安装合同等商业文件及机组安装线路图。保险公司还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他们认为,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根据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坏应由制造厂商负责赔偿,况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因此,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的谈判协商,制造厂商同意承担了约人民币1600万元的损失(因电力开发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也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所以外商赔偿金额占全部损失金额的80%。)。

  被保险人电力开发公司向德国方面获得了损失中80%的赔付,但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没有补偿。电力开发公司认为:一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尽管保单上附加了“部分交付与部分验收责任终止条款”,但合同的交付并未完成,合同要求是交钥匙工程,事故发生时机组的运行只属调试运行阶段。双方并未签订交付文件。而且,保险合同中的验收与交付使用条款应理解为按国家电力部门的规定,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与交付,而不是合同的验收与交付。因此,保险合同责任没有终止。另一方面,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安装技术不善,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事故。除外责任中没有把因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损失除外,只是对设计错误引起的本身损失作了除外。根据上述理由,不能从德国获得赔偿的剩余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考虑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理由及究竟是熔断器的质量问题还是有什么特殊原因,没有明确的结论这些因素(如果是熔断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也只是将熔断器的损失除外,并没有把由此所引起的机组及附属设备的损坏除外。如果认为安装熔断器是一错误,这一错误本身包括了什么范围?是熔断器本身或是电路系统,还是保护系统或整个发电系统?保险人认为这里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保险人如果全部拒赔或进行抗辩并没有把握完全取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被保险人电力开发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赔案结案。双方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启迪: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勘查和安排检验师检验,对事故的原因作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使他们在协助被保险人向制造商追偿中处于主动地位,据理成功地向机组卖方追偿了总损失的80%。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它不仅使被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维护了自身权益,而且减少了国内保险公司保险费的支付,并且简便易行,获得赔款较快。

参考文献

  1. 刘勇.建筑法规概论.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7
  2. 2.0 2.1 2.2 2.3 2.4 陈津生.建设工程保险实务与风险管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8.8
  3. 许飞琼.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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