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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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Amalgamation , Business Comb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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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1]。
通過合併,合併前的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一家企業的財產,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企業合併是資本集中從而市場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歐美國家,企業合併只要不帶來壟斷弊端,就被視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可能導致壟斷的企業合併,會受到反壟斷政策的干預。
1.公司合併的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2.公司合併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
內容參見“公司合併的程式”
3.公司合併是一種協議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4.公司合併中的公司類型受到限制
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於公司合併採取種類限制主義,要求只有同類責任形式的公司才可以合併。少數國家或地區採取非限制主義,不論合併公司屬何種責任形式都可以合併。
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公司合併屬於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法第38條——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已經規定公司合併的決議是股東會的職權,決議形成的表決標準。公司法第44條有限責任公司——規定有限公司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104條股份公司——規定股份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合併雙方簽訂合併協議; 編製各自主體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各自於合併決議通過後10日內通知各自債權人;決議通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
但其涉及相關公司股東、債權之利益,並可能關聯國有資產權屬移轉,必須依法對合併行為予以規制。對於特殊類型的公司合併,除了依法訂立合併協議以外,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如國有公司合併的,需按我國國有資產監管法規經過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審批,再如,外商投資公司合併的尚需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1、根據合併前企業的市場關係
(1)水平合併(也稱橫向合併,Horizontal integration)。合併企業的雙方或多方原來屬於同一個行業,生產同類產品。
(2)垂直合併(也稱縱向合併,Vertical integration)。合併企業的雙方或多方之間有原料生產、供應和加工及銷售的關係,分處於生產和流通過程的不同階段。垂直合併是大企業全面控制原料、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建立垂直結合控制體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併(Conglomeration)。同時發生水平合併和垂直合併,或者合併雙方或多方是屬於沒有關聯關係產業的企業。後一種合併,常常發生在某個行業的企業試圖進入利潤率較高的另一個行業時,常與企業的多角化戰略相聯繫。
2、根據按照法律形式
(1)吸收合併(也稱兼併Merger)。吸收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併成一家企業,其中一家企業將另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吸收進自己的企業,並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而被吸收的企業在合併後喪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創立合併(Consolidation)我國《公司法》也稱新設合併。創立合併是指幾家企業協議合併組成一家新的企業。也就是說,經過這種形式的合併,原來的各家企業均不復存在,而由新企業經營
(3)控股合併(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簡稱Acquisition)。控股合併指一家企業購進或取得了另一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證明書,且已達到控制後者經營和財務方針的持股比例的企業合併形式。
3、根據合併的動機
(1)善意合併(也稱友好合併,Friendly Merger)。善意合併是指被合併公司同意合併公司提出的合併條件並承諾給予協助,故雙方高層通過協商來決定合併的具體安排,如合併方式(以現金、股票、債券或其混合等)、合併價位、人事安排、資產處置等。由於合併當事雙方均有合併意圖,而且對彼此之間情況較為熟悉,故此類合併成功率較高。這種方式的合併是以協議為基礎的,故又稱為“協議合併”。
(2)惡意合併(也稱敵意合併或強迫接管合併,Hostile Merger)。惡意合併是指合併企業在被合併企業管理層對其合併意圖尚不知曉或持反對態度的情況下,對被合併企業強行進行合併的行為。
4、合併支付方式
(1)現金合併,是指由合併方支付現金,以換取被並公司的所有權 。現金合併方式可表現為用現金購買資產(Cash-for-Assets)及用現金購買股票(Cash-for-Stock)
(2)股票合併,是指合併公司採取增加發行本公司的股票達到合併目的。可表現為股票換取資產(Stock -for-Assets)及用股票換取股票(Stock -for-Stock)
企業間進行合併的主要動機有:
1、加快企業發展,如為了儘快擴大市場占有率;
2、經營和生產多角化;
5、獲得稅收、金融上的好處,這種動機與政府政策和金融企業的政策有關;
6、吸收技術和經營管理能力,如為了獲得某項技術,購買掌握這項技術的企業;
7、救濟經營不善的企業;
8、便於安排人事。
1、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合併浪潮
19世紀末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發生過四次較大的合併浪潮;
- 第一次是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
- 第二次在20世紀20——30年代;
- 第三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主要是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
- 第四次在20世紀的90年代。
2、中國企業合併浪潮
(1)第一次發生在新中國成立後的1949-1965年
這一時期共經歷了三個合併階段:
- 1949-1956年,這一時期的合併,主要是建國初期帶有社會主義改造性質的公有經濟對私營工商企業的合併;
- 1961-1962年的行政兼併;
- 1963-1965年政府試辦托拉斯式的大企業。
(2)改革開放以來的合併浪潮(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
其間經歷了兩個過程,一是自發萌動的企業合併活動;二是有組織有指導的企業合併活動,這一形式的企業合併活動較早出現在保定市、武漢市,其特點是,兩地政府按所在地區的特點,分別採取不同的行政與市場結合的協調方式實現企業合併活動。到了90年代,企業合併不僅形式多樣,而且規模空前。
到1993年底,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簡稱“中化”)、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簡稱“中信”)和首都鋼鐵總公司(簡稱“首鋼”)是三個國際經濟界公認的跨國公司,他們主要通過合併形式實現其跨國經營。如1992年11月,首鋼通過參與國際投標方式,以1.2億美元收購了秘魯鐵礦公司,組建了首鋼秘魯鐵礦有限公司,成為中國在海外投資規模最大的獨資企業。
我們公司是一家製造企業,產品出口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其中國外有一個經銷公司年銷售額已占公司總出口額的85%左右,已經基本能夠左右我們公司的經營。目前人民幣大幅度升值,原材料大幅漲價,公司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如果不是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扶植,公司可能真的不能出口了。與外商談判提高價格又很難,如果採取合資的形式讓國外的經銷企業在我們公司入股,形成生產和經銷企業的共同體,應該能購解決這個問題吧?具體應該怎麼做請高人給予指點。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