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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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合併又稱創立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併的原有各公司均歸於消滅的公司合併。在新設合併後,參與合併的各企業均喪失了法人地位,只有新設立的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從法律形式上講,它表現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丙公司新設立的法人企業,甲、乙公司則喪失其法人資格。如果丙公司以支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的方式合併甲、乙公司,則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無權參與丙公司的經營管理,也無權分享丙公司以後實現的稅後利潤;但如果丙公司採取向甲、乙公司發行股票以換取原甲、乙公司股票,並將其註銷的方式,則甲、乙公司原股東成為丙公司的股東,這些股東與丙公司存在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且可以參與丙公司的管理,分享其實現的稅後利潤,但一般已喪失對原企業的控制權。1996年上海著名的兩家證券公司申銀和萬國組成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就屬典型的新設合併。
新設合併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由新設公司以傾向資金購買部分參與合併公司的資產或股份,該部分參與合併公司的股東喪失其股東資格,剩餘股東持有新設公司發行的股份,成為新設公司的股東。
2、新設公司發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轉化為新公司的股份,成為新設公司的股東。在新設合併中,新設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稱,但對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概括承受。
1、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參與合併的各公司的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合併契約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記載下列事項:
- 參與合併的各公司的名稱、合併後新設公司的名稱;
- 新設公司因合併而發行股份的總數、種類、每一種類的數量;
- 新設公司因合併而對解散公司的股東配發新股的總數、種類、每一種類的數量、配發的方法及其它有關事項;
- 對解散公司的股東配發的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 新設公司應訂立的章程。
2、股東會做出合併的決議。參與合併的各個公司的股東會作出合併的決議,須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股東不同意合併,在股東會開會前或開會中,以書面形式表示異議,或以口頭形式表示異議經記錄者,可以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必須按當時的公平價格收買這些股份。
3、董事會保護債權人。在參與合併的各公司股東會通過合併決議後一定期限內,董事會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專函通知為董事會所明知的債權人,聲明債權人若對合併有異議,應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如果債權人在所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董事會應清償已到清償期的債務,對未到清償期的債務提供擔保。
4、新設公司的發起人合併股份、處分股份。新設公司的發起人合併股份,即對消滅公司的股東配發新股;並處分股份,即配發的股份不滿一股者支付現金,配發的股份股東逾期不領取者,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的金額給付該股東。
5、新設公司的發起人召集創立會,創立會審查並通過章程,選任董事、監事。新設公司的發起人召集創立會,通知各個參與合併的公司的股東出席。創立會聽取並審查關於合併事項的報告,審查並通過發起人所訂立的新設公司的章程,選任新設公司的董事、監事。
6、申請登記。解散公同的董事和監事在解散開始後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解散登記。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解散公司的法人資格即告消滅。
新設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在創立會結束後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設立登記。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新設公司即告正式成立,新設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即告開始存在,合併亦告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