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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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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alien corporation)

目錄

什麼是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是相對本國公司所稱。外國公司是非依所在國(東道國)國家法律並非經所在國登記而成立的、但經所在國政府許可在所在國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外國公司均為外國總公司在他國設立的分公司,對其總公司來說,稱為國外分公司,而對分公司業務活動所在國來說,則稱之為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在得到所在國的認許或批准、並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之後即可在該國營業。一般來說,各國都允許外國公司在其境內開展業務活動,並適用普通公司法,但其業務範圍有所限制。

外國公司的進入

  外國公司的進入:我國《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要獲准在我國從事商事活動,必須具有以下要素:

  • 必須向中國主觀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 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 必須在名稱中註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以及責任形式。
  •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 外國公司分之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

  外國公司是相對於本國公司而言的,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公司國籍的確定,凡是具有本國國籍的公司是本國公司,凡是具有外國國籍的公司是外國公司。所謂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外國公司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特征

  1.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我國《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外國公司屬於外國法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必須依照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並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我國第204條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東道國公司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程式,在東道國為其分支機構取得經營資格的法律行為。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與許可

  1.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

  我國《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外國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外國公司必須向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國務院規定了營運資金最低限額的,必須達到該最低限額標準。

  (2)外國公司必須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為公司在中國境內的代表。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4)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在其分支機構中置備外國公司章程。

  2.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許可

  如前所述,外國公司進入東道國營業,必須取得東道國政府的許可或批准。不同國家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許可和管理辦法不盡相同;發達國家對外國公司到本國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發展中國家大多實行許可主義或核准主義,要求外國公司事先向東道國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或許可手續,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手續,我國也採用這種做法。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其他部門審核批准。審批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登記

  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經中國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依法自開業起30日內向稅務機構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

  (一)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監管的目的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以下簡稱"監管"),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體現,是國家依法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的體現。我國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目的主要有:

  1.保護我國整體經濟協調、健康發展。

  2.保護我國經濟利益,防止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從事違法、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通過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的監管,可以達到事先預防和事後救濟之目的。

  3.保護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合法權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遵守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其合法權益當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

  (二)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活動監管的主要內容

  根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特點,國家對其的監督管理主要採取間接控制手段,即通過國家對其的審批和各種經濟杠桿,引導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按照我國國民經濟總目標發展,同時通過工商、業務管理,督促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經濟活動中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章程。

  1.投資管理

  投資管理主要是指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情況,定期編製和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後公佈。該《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

  2.工商行政管理

  設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必須經我國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經營期限屆滿後,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並辦理工商登記。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發生轉變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銷時,應及時公告,並依法定程式進行清算,同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其監督的具體內容包括:

  (1)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否按法律辦事營業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2)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否按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辦理年度檢驗;

  (4)監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3.計劃管理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享有充分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其生產經營計劃可自行編製和執行,但應當報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主管部門備案,以便國家瞭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

  4.財務管理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報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5.稅務管理。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依法納稅。

  6.外匯管理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7.進出口管理。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批准的範圍內,進口其自用併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應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製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8.勞動管理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制訂勞動計劃,但需報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專項納入國家勞動計劃。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和清算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離是指依法使已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歸於消滅,結束其在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世界通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外國公司被依法解散。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外國公司的組成部分,當外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其所在國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強制解散時,或者因經營期限屆滿、經營目的的實現、股東會決議解散、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等原因無法存續而解散,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致外國公司歸於消滅時,該外國公司所屬分支機構當然解散。

  2.外國公司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准證書被撤銷。

   主管機關的批准證書是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根據,當批准證書被撤銷時,依據該批准證書設立的分支機構隨之喪失存在的法律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審批機關的通知,吊銷該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按照》,並責令其撤銷。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

   如果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違反中國的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財稅、外匯、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業,並吊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4.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無故歇業。

  5.外國公司自行撤銷其分支機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的,外國公司當然也可撤銷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只不過同設立分支機構一樣,撤銷分支機構也需向我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撤銷。我國《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按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撤離,應當按照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式的規定進行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清算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我國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清算期間,不得基於非清算目的處分其財產。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相關法律

  第一百九十九條 外國公司依照本法規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三條 外國公司屬於外國法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零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二百零五條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按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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